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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监管难题待解 专家建议从数据行为突破

责任编辑:editor005 作者:张夏楠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7-12-02 12:44:46 本文摘自:华夏时报

大数据监管难题待解 专家建议从数据行为突破

大数据技术已经在诸多行业被广泛运用,围绕数据的采集、使用也渐渐出现不少争议。

“我们一般认为,现在大数据立法已经严重滞后于大数据的实践。”11月26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

在时建中看来,大数据产业的竞争已经日趋激烈,如何实现大数据产业的法治化,是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而比起权利的归属鉴定,大数据立法更应该从数据行为的角度来考虑。

大数据成热点 监管存挑战

不仅是行业企业对大数据给予了高度关注,国家战略层面也是如此。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的发展方向。

而从目前发展来看,金融行业已经成为大数据技术较早实现落地应用的行业之一,在客户认证、精准营销、融资授信等领域大数据的应用正越发广泛。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业务三部主任丁华明认为,金融机构发展大数据有着天然的优势。不仅数据质量比较高,而且有维度丰富、新鲜度高、保有量大的特点。但从监管来看,丁华明认为,目前针对大数据的监管仍是大而泛,尤其在金融行业内部没有清晰的监管职责的界定。例如除了有央行征信局在对征信数据进行管理之外,非信用数据还没有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或相关规章。

技术发展明显快于监管补漏,带来的直接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

“按照以往的理解,个人金融信息,就是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获得的个人身份的一些信息。那么,大数据下通过数据的分析、加工、处理得到的信息算不算是个人金融信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金融消费教育处副处长武岳对此持肯定的观点。

武岳认为,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金融信息面临很多挑战,不仅是侵权主体更多了——除了传统的金融机构,网络小贷、P2P等等一系列新兴金融方式都可能会对个人金融信息产生一定影响——而且侵害的频率比以前更高,危害性加剧,侵权手段出现复杂化和智能化。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当个人金融信息受到侵害时,不仅举证困难,而且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

在大数据应用更早更活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因为数据使用不当所造成的问题更为突出。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在上述峰会中表示,在全球各主要国家纷纷升级大数据战略的同时,数据安全问题也成为世界各国和各行各业普遍关注的问题,而这将决定未来大数据如何走得更远,用得更好。

树立行为监管思路

大数据的监管究竟难在哪?时建中认为目前的关注点可能过于集中在数据的权利或权利属性上,争论焦点在于数据是一种物权或所有权或人格权。他认为,当对权利的属性没有办法进行明确界定或者达到高度共识时,法治化的路径就不应该从静态权利的归属鉴定来出发,而是从数据行为的角度来考虑。

时建中认为,从数据行为角度来看,大数据产业包括了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六种主要经济活动。由此来看,既有的法律制度,也完全不能适用。而对于既有法律可能存在的不足、缺陷也将更有针对性。

而在陆书春看来,完善的科学立法,除了需要解决现存的数据权利的性质,数据权利的归属,也要解决数据应用中的收集、处理、传播和监管各方面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解决数据应用的监管与协调,以及数据跨境转移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另外,也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让公众形成法制意识。

对于手握大数据的企业来说,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也在积极推进。

腾讯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建认为,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个人信息收集产生了本质的变化。具体来说,信息收集的效率非常高,传播性更强,碎片化、全面化程度更高,无感化程度更高,安全性要求更高。

而从监管的角度,丁华明则提出,监管应该要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底线监管,设立交易的负面清单,建立数据交易行业的标准;二是积极进行过程监管,鼓励交易平台的建设;三是关注道德因素。

关键字:精准营销数据安全

本文摘自: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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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editor005 作者:张夏楠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7-12-02 12:44:46 本文摘自:华夏时报

大数据监管难题待解 专家建议从数据行为突破

大数据技术已经在诸多行业被广泛运用,围绕数据的采集、使用也渐渐出现不少争议。

“我们一般认为,现在大数据立法已经严重滞后于大数据的实践。”11月26日,在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新时代大数据法治峰会上,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表示。

在时建中看来,大数据产业的竞争已经日趋激烈,如何实现大数据产业的法治化,是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而比起权利的归属鉴定,大数据立法更应该从数据行为的角度来考虑。

大数据成热点 监管存挑战

不仅是行业企业对大数据给予了高度关注,国家战略层面也是如此。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中高端消费、创新引领、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的发展方向。

而从目前发展来看,金融行业已经成为大数据技术较早实现落地应用的行业之一,在客户认证、精准营销、融资授信等领域大数据的应用正越发广泛。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业务三部主任丁华明认为,金融机构发展大数据有着天然的优势。不仅数据质量比较高,而且有维度丰富、新鲜度高、保有量大的特点。但从监管来看,丁华明认为,目前针对大数据的监管仍是大而泛,尤其在金融行业内部没有清晰的监管职责的界定。例如除了有央行征信局在对征信数据进行管理之外,非信用数据还没有一个明确的主管部门或相关规章。

技术发展明显快于监管补漏,带来的直接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

“按照以往的理解,个人金融信息,就是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获得的个人身份的一些信息。那么,大数据下通过数据的分析、加工、处理得到的信息算不算是个人金融信息?”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金融消费教育处副处长武岳对此持肯定的观点。

武岳认为,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金融信息面临很多挑战,不仅是侵权主体更多了——除了传统的金融机构,网络小贷、P2P等等一系列新兴金融方式都可能会对个人金融信息产生一定影响——而且侵害的频率比以前更高,危害性加剧,侵权手段出现复杂化和智能化。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当个人金融信息受到侵害时,不仅举证困难,而且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

在大数据应用更早更活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因为数据使用不当所造成的问题更为突出。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在上述峰会中表示,在全球各主要国家纷纷升级大数据战略的同时,数据安全问题也成为世界各国和各行各业普遍关注的问题,而这将决定未来大数据如何走得更远,用得更好。

树立行为监管思路

大数据的监管究竟难在哪?时建中认为目前的关注点可能过于集中在数据的权利或权利属性上,争论焦点在于数据是一种物权或所有权或人格权。他认为,当对权利的属性没有办法进行明确界定或者达到高度共识时,法治化的路径就不应该从静态权利的归属鉴定来出发,而是从数据行为的角度来考虑。

时建中认为,从数据行为角度来看,大数据产业包括了生产、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六种主要经济活动。由此来看,既有的法律制度,也完全不能适用。而对于既有法律可能存在的不足、缺陷也将更有针对性。

而在陆书春看来,完善的科学立法,除了需要解决现存的数据权利的性质,数据权利的归属,也要解决数据应用中的收集、处理、传播和监管各方面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解决数据应用的监管与协调,以及数据跨境转移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另外,也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让公众形成法制意识。

对于手握大数据的企业来说,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也在积极推进。

腾讯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刘建认为,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个人信息收集产生了本质的变化。具体来说,信息收集的效率非常高,传播性更强,碎片化、全面化程度更高,无感化程度更高,安全性要求更高。

而从监管的角度,丁华明则提出,监管应该要遵循几个原则,一是底线监管,设立交易的负面清单,建立数据交易行业的标准;二是积极进行过程监管,鼓励交易平台的建设;三是关注道德因素。

关键字:精准营销数据安全

本文摘自: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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