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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宣判,淘宝获赔两百万元

责任编辑:zsheng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8-08-16 20:28:15 本文摘自: 澎湃新闻网

16日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当天上午,该院对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网上公开宣判,被告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00万元。

在该案审理中,该院明确了大数据产品法定权益审查认定的多个裁判标准,对今后相关互联网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大数据产业作为新型市场形态,目前正处在形成与新兴过程中,相关法律规范也处在探索创立阶段。为保障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在加大对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充分保护大数据产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审判实践中需积极探索创立相关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判决引领作用,规范大数据产品的开发与市场应用活动,明晰各相关主体对于数据产品的权利边界,引导大数据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该案承办法官沙丽向澎湃新闻表示。

被告非法利用原告数据产品牟利

该案件原告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被告为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电商平台运营中,非法利用了原告开发、运营的涉案数据产品牟利。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开发、运营的涉案数据产品,是在收集网络用户浏览、搜索、收藏、交易等行为痕迹所产生的巨量原始数据基础上,以特定的算法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并经匿名化脱敏处理后形成的预测型、指数型、统计型等衍生数据,其呈现方式是趋势图、排行榜、占比图等,主要功能是为淘宝、天猫商家的网店运营提供系统的数据化参考服务,帮助商家提高经营水平。

而被告运营的“咕咕互助平台”及“咕咕生意参谋众筹”网站,直接采用了以提供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数据产品用户电脑技术服务的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将原告的数据产品“移花接木”作为自身数据兜售传播,并从中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数据产品的开发与市场应用已成为当前互联网行业的主要商业模式,是网络运营者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与核心竞争力所在。本案涉案数据产品系原告付出人力、物力、财力,经长期经营积累形成,为其带来了可观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原告对涉案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对于侵犯其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提起诉讼。而被告未付出劳动创造,将涉案数据产品直接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此种据他人劳动成果为己的牟利行为,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加禁止,将挫伤大数据产品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阻碍大数据产业的发展,进而会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福祉的改善。

根据被告美景公司自行公布的用户数量、版本分类、收费标准计算,其在本案中的侵权获利已超过200万元。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明确多个具示范意义裁判标准

经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经首次明确了相关裁判标准作为依据:如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网络用户行为痕迹信息,除网络用户已自行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应比照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应规定予以规制;网络运营者对于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有法定保护义务和审慎注意义务,公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收集的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应事先另行取得被收集者的明示同意;网络运营者对于原始网络数据仍应受制于用户对其所提供信息的控制,只能依其与用户的约定享有对原始网络数据的使用权,而不享有独立的权利及个案审判中不宜确认网络运营者享有数据产品财产所有权等。

关键字:淘宝纠纷竞争数据

本文摘自: 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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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宣判,淘宝获赔两百万元

责任编辑:zsheng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8-08-16 20:28:15 本文摘自: 澎湃新闻网

16日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当天上午,该院对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网上公开宣判,被告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00万元。

在该案审理中,该院明确了大数据产品法定权益审查认定的多个裁判标准,对今后相关互联网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大数据产业作为新型市场形态,目前正处在形成与新兴过程中,相关法律规范也处在探索创立阶段。为保障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在加大对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充分保护大数据产品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审判实践中需积极探索创立相关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判决引领作用,规范大数据产品的开发与市场应用活动,明晰各相关主体对于数据产品的权利边界,引导大数据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该案承办法官沙丽向澎湃新闻表示。

被告非法利用原告数据产品牟利

该案件原告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被告为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电商平台运营中,非法利用了原告开发、运营的涉案数据产品牟利。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开发、运营的涉案数据产品,是在收集网络用户浏览、搜索、收藏、交易等行为痕迹所产生的巨量原始数据基础上,以特定的算法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并经匿名化脱敏处理后形成的预测型、指数型、统计型等衍生数据,其呈现方式是趋势图、排行榜、占比图等,主要功能是为淘宝、天猫商家的网店运营提供系统的数据化参考服务,帮助商家提高经营水平。

而被告运营的“咕咕互助平台”及“咕咕生意参谋众筹”网站,直接采用了以提供远程登录已订购涉案数据产品用户电脑技术服务的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将原告的数据产品“移花接木”作为自身数据兜售传播,并从中获利。

法院审理认为,网络数据产品的开发与市场应用已成为当前互联网行业的主要商业模式,是网络运营者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与核心竞争力所在。本案涉案数据产品系原告付出人力、物力、财力,经长期经营积累形成,为其带来了可观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原告对涉案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对于侵犯其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提起诉讼。而被告未付出劳动创造,将涉案数据产品直接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此种据他人劳动成果为己的牟利行为,明显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加禁止,将挫伤大数据产品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阻碍大数据产业的发展,进而会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福祉的改善。

根据被告美景公司自行公布的用户数量、版本分类、收费标准计算,其在本案中的侵权获利已超过200万元。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明确多个具示范意义裁判标准

经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经首次明确了相关裁判标准作为依据:如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网络用户行为痕迹信息,除网络用户已自行公开披露的信息之外,应比照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应规定予以规制;网络运营者对于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有法定保护义务和审慎注意义务,公开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收集的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应事先另行取得被收集者的明示同意;网络运营者对于原始网络数据仍应受制于用户对其所提供信息的控制,只能依其与用户的约定享有对原始网络数据的使用权,而不享有独立的权利及个案审判中不宜确认网络运营者享有数据产品财产所有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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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 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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