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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科技革命”:电子数据还原网络犯罪路径

责任编辑:zsheng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8-06-18 10:39:15 本文摘自:正义网

在Alibaba(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总部办公区入口处,摆放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电商检察联络室”的金色牌匾。

在Alibaba(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总部办公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电商检察联络室”的金色牌匾摆放在入口处,特别显眼。

相隔37公里,就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地理位置的接近,让这里成为查办新型互联网犯罪案件的最前沿。同时,加速了余杭检察院的“科技革命”。

公诉全国首例“打码撞库”等案

一款名为“小黄伞”的软件,可以实现在同一时段使用大批量盗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淘宝账号,利用有些用户在不同网站使用相同账号和密码的习惯,盗取其在淘宝的账号和密码。被告人谭某使用该软件,在8个月内非法获取大量淘宝账号和密码,仅从其电脑上查实的就有2万余组,谭某将非法获取的淘宝账号和密码出售给他人,获取违法所得25万余元。经余杭区检察院公诉,2018年5月21日,这起全国首例“打码撞库”案宣判。法院完全采纳检察院的意见。

“什么是‘打码人’?‘撞库软件’怎样运行?‘打码’行为能否入刑?”案件承办人、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剑说,在接到案件时,就预感到任务艰巨。这起案件不仅犯罪手段专业性强,而且没有判例借鉴。

李剑多次就涉案技术问题与阿里巴巴集团公司和该院专家库成员沟通、咨询,逐渐厘清了办案思路:打码是一种互联网灰黑产业。判断打码平台的组织者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要看打码平台的组织者是否与实施网络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构成共犯,即打码平台的组织者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大量输入验证码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了网络犯罪。

在查找打码平台的组织者是否构成共犯的证据时,李剑浏览了几百页聊天记录,从中找到三条关联信息,最终形成起诉的关键证据链。

2017年6月,全国首例“组织刷单炒信”案的宣判,在互联网企业掀起不小的波澜。一些从事刷单产业的人在媒体报道的回帖中表示,“以后不敢刷了”。

“刷单炒信,就是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上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目的是提升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承办该案的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公诉一部主任徐芬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越来越普遍。消费者完全依赖于店铺信用评价挑选商品,这也为刷单炒信提供了土壤。“组织刷单炒信”行为破坏了淘宝信誉排名机制,严重危害了互联网经济秩序。

“案件在定性和证据标准的把握上,从一开始就存在较大分歧。”徐芬说,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处罚必要性?如果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数额如何认定?要解答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办案人员打破传统办案思维,还需要借助技术力量辅助办案。

余杭区检察院从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提供的大量涉案交易数据中,锁定证据。2016年6月3日,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向余杭区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6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阿里巴巴集团公司安全部总监连斌评价说:“全国首例‘组织刷单炒信’案的成功起诉,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消费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交易秩序的保障,体现了司法机关的责任担当。”

深度合作融合法律与技术

地处知名互联网企业的所在地,余杭区检察院每年都要办理大量网络犯罪案件。据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该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300余件。其中,“一元木马”“菜鸟裹裹”等系列案件的成功起诉,有力地打击了同类网络犯罪。

更有意义的是,检察院把在办案实践中发现的技术防范问题,及时与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沟通,提出检察建议。阿里巴巴集团公司迅速强化了支付宝等平台防范攻击的能力。

检察官李剑办理了多起有影响的网络犯罪案件。她说,目前挑战最大的,还是技术问题。不同案件涉及不同的技术手段,不同的技术语言。在向阿里巴巴请教技术问题时,因为技术与法律两个体系的语言不同,有时不但问题没有解决,还会产生更多新问题。

如何更好地融合法律与技术,让线上犯罪适用线下的法律?余杭区检察院检察长陈娟说:“要通过努力打造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余杭模式,积极参与网络空间生态治理,努力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版在‘互联网+’领域的创新运用。”她认为,检察官需要充分了解网络商业模式,熟悉网络犯罪手段,掌握新型网络犯罪的动向,这样才能在办案中对网络犯罪活动的路径产生条件反射,高质高效地办理网络犯罪案件。

2017年4月24日,余杭区检察院与阿里巴巴集团公司签署“惩防网络犯罪”的深度合作意见,就组建专业化办案队伍、建立办案基地、办案协同机制,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建立专家咨询机制等方面达成共识。同时,在阿里巴巴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电商检察联络室”。由检察院分批派出网络犯罪案件办案骨干到阿里巴巴进行实地交流,共同加大“互联网+法律”跨界人才的培养力度,为惩治网络犯罪奠定坚实的基础。

今年4月,检察官助理梅哲宾结束了在阿里巴巴四个月的脱产学习。重返办案岗位后,梅哲宾就接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2017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办案实践中,公民信息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有些表现形式非常隐晦。究竟哪些属于财产信息,哪些是住宿信息,还需要办案人员甄别。

“如果在以前,我肯定会感到无所适从,经过在阿里巴巴的锻炼,我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时,能够对网络犯罪行为有独到的见解,而且对犯罪手段有比较清晰的判断。”梅哲宾说,这段学习经历让他受益终生。

截至目前,余杭区检察院已经派出四批检察官到阿里巴巴集团公司锻炼。连斌说:“脱产学习的时间至少3个月,作出这样的决定,对办案人手紧缺的余杭检察院来说,绝对需要勇气。”

余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肖清表示:“学习回来的干警,拓展了视野,能够主动运用大数据的思路办案,能够带动其他同事,共同应对新型网络犯罪带来的挑战,可谓磨刀不误砍柴工。”

电子数据还原网络犯罪路径

获取犯罪路径,无疑是查办网络犯罪案件的神器。检察官助理罗琪在协助办理一起涉及COOKIE的网络案件时,就特别希望能够有模拟犯罪的试验环境,还原网络犯罪路径,这样有助于理解案情。

“COOKIE”是指某些网站为了辨别用户身份、进行一段时间跟踪而储存在用户本地终端上的数据。有犯罪嫌疑人利用插件获取并保存用户登录COOKIE,再利用COOKIE登录用户的账户非法获取数据。

罗琪在审查犯罪手段时,发现侦查机关判断COOKIE数量的标准存在疑问,就用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反复验证,了解COOKIE的工作原理及作用。后来在电子数据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协助下,寻找到更为合适的判断COOKIE数量的方法。整个办案过程十分周折。

2017年7月13日,余杭区检察院“电子数据实验室”正式挂牌。根据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的建设要求,该实验室划分为受理预检区、证据获取区、电子数据物理和逻辑修复区、鉴定分析区、手机分析区、存储区和中心机房等七个功能区域,分别负责送检设备受理、电子数据获取修复、证据转化及鉴定分析等工作,重点加强计算机犯罪取证勘查、电子数据证据鉴定和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等方面的研究,同时制定了鉴定规范流程、鉴定人行为准则等配套制度,全面提升了该院打击和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水平。

据了解,电子数据实验室在电子数据的提取方面功能强大,并在多起网络犯罪案件中发挥作用。但是,在还原网络犯罪路径方面,功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能否研发一个可以还原网络犯罪的数字实验室?这势必有助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余杭区检察院把想法与阿里巴巴集团公司进行沟通,得到了支持。

连斌说:“尽管困难重重,阿里巴巴仍在和余杭区检察院共同研究,力争早日合作研发出能够让办案人员一看就明白的网络犯罪演示模型。”但是,演示模型单纯靠企业或者技术是做不出来的,一定要两家合作,把各类犯罪手段环节、链路、特征提炼出来,才能做得出来。

探索青少年网络犯罪预防

全年300多起案件,单从数量看并不多,但是办理每一起网络犯罪案件,检察官都承担着超乎常人想象的工作量。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网络犯罪案件涉及的犯罪信息几乎都是交易数据、聊天记录等数字信息,检察官往往要面对数十万条甚至上亿条海量信息。为捕捉关联信息,获取证据,检察官只能够凭借双眼,逐条浏览。

“每一起案件办得都很艰苦,一定要把办案经验积累下来,让其他人少走弯路。”陈娟说,余杭区检察院鼓励干警把办案实践中遇到的网络技术语言和黑话拎出来,再用法律语言进行解释,注明法律适用上的意义,实现网络技术语言与法律语言的融合。目前,余杭区检察院已经印发了七期技术语言汇编。

该院还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设立了侵财型和技术型两个专案组。目前,《侵犯财产型网络犯罪案件证据指引》已经刊发,用于指导办案。《技术型网络犯罪案件证据指引》,也即将印发。

对网络犯罪,既要打击,也要预防。检察官在办案实践中发现,实施网络犯罪的,大多是年轻人,还有一定比例的未成年人。为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在多起网络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多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构罪不诉处理。在如何对这些构成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警示教育方面,余杭区检察院想了很多办法。

肖清介绍说:“前不久,检察官带着构罪不诉的未成年人到监狱接受警示教育,目的是让他们感受一墙之隔的差异。我们最担心的是,如果相关的警示教育和帮教措施跟不上,这个群体再犯罪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据介绍,余杭区检察院正在与阿里巴巴集团和杭州师范大学合作,积极探索开展青少年网络犯罪预防。

应对互联网犯罪需要有新思路

全国人大代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车捷

网络犯罪具有手法新、更迭快的特点,比如余杭区检察院办理的全国首例“组织刷单炒信”案、“打码撞库”案,以及一元木马案等系列案件,这些案件都给司法机关认定犯罪、调查取证、适用法律等带来难题。

余杭区检察院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积极探索,也引发了我的思考:

首先,立法执法要紧跟网络发展。随着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迅猛发展,新型网络犯罪不断涌现。检察机关作为打击网络犯罪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亟须强化对网络犯罪新动态的研究。单纯依靠人大立法肯定跟不上网络发展的速度,必须紧扣司法实践,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

其次,要建设专业司法队伍。现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大量交易在网上完成,包括在我们的民商事诉讼中,大量证据都是以电子证据的形式呈现的。这意味着,线下的犯罪逐渐都会在网络上呈现新的犯罪形式,所以,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我们的办案人员既懂法律、又要懂互联网,既具备法律思维、又要有互联网思维,所以建立一支专业队伍十分必要,如设立网络检察官或者网络犯罪侦查处等。

第三,加强部门间、国际间合作。余杭区检察院与阿里巴巴公司的合作,在培养“法律+技术”人才的同时,也解决了很多办案中的技术难题。面对新型网络犯罪,技术问题单靠检察机关难以应对。互联网是共享的概念,传播速度快,传播面积广,网络犯罪往往跨地区,甚至跨国界。在这种情况下,实现部门间合作、国际间合作,对有效遏制网络犯罪,非常必要。

第四,要关注互联网领域出现的新型商业业态,有效预防犯罪。检察机关在查办网络犯罪的同时,还要研究互联网新型商业业态,预防犯罪。当然,最重要的是全社会要树立共建、共享、共治的理念,共同规范互联网经济秩序,净化互联网经营环境,有效预防、打击互联网犯罪。

“余杭模式”值得推广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武义县青坑村村委会主任 俞学文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代表的网络犯罪已成为第一大犯罪类型,网络犯罪隐蔽性、智能性和产业化、链条化特点明显,防范打击难度大,传统办案模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依托优势资源,加强与互联网企业协作,特别是阿里巴巴集团在人才、技术、信息资源上的优势,加大“互联网+法律”跨界人才培养力度,对提升办案能力非常有帮助。

我认为余杭区检察院开展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汇编的做法很有意义。网络犯罪案件中存在大量的专业技术性语言,正确理解这些专业语言是办好案件的重要基础。检察官在办案中把遇到的专业术语收集起来,从法律和技术角度详细阐述其内涵、流程和作用,供其他干警学习参考,实现网络技术语言和法律语言的深度融合,达到办一案教一片的效果,这个做法值得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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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科技革命”:电子数据还原网络犯罪路径

责任编辑:zsheng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8-06-18 10:39:15 本文摘自:正义网

在Alibaba(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总部办公区入口处,摆放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电商检察联络室”的金色牌匾。

在Alibaba(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总部办公区,“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电商检察联络室”的金色牌匾摆放在入口处,特别显眼。

相隔37公里,就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地理位置的接近,让这里成为查办新型互联网犯罪案件的最前沿。同时,加速了余杭检察院的“科技革命”。

公诉全国首例“打码撞库”等案

一款名为“小黄伞”的软件,可以实现在同一时段使用大批量盗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淘宝账号,利用有些用户在不同网站使用相同账号和密码的习惯,盗取其在淘宝的账号和密码。被告人谭某使用该软件,在8个月内非法获取大量淘宝账号和密码,仅从其电脑上查实的就有2万余组,谭某将非法获取的淘宝账号和密码出售给他人,获取违法所得25万余元。经余杭区检察院公诉,2018年5月21日,这起全国首例“打码撞库”案宣判。法院完全采纳检察院的意见。

“什么是‘打码人’?‘撞库软件’怎样运行?‘打码’行为能否入刑?”案件承办人、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剑说,在接到案件时,就预感到任务艰巨。这起案件不仅犯罪手段专业性强,而且没有判例借鉴。

李剑多次就涉案技术问题与阿里巴巴集团公司和该院专家库成员沟通、咨询,逐渐厘清了办案思路:打码是一种互联网灰黑产业。判断打码平台的组织者是否构成犯罪,关键要看打码平台的组织者是否与实施网络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构成共犯,即打码平台的组织者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大量输入验证码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他人实施了网络犯罪。

在查找打码平台的组织者是否构成共犯的证据时,李剑浏览了几百页聊天记录,从中找到三条关联信息,最终形成起诉的关键证据链。

2017年6月,全国首例“组织刷单炒信”案的宣判,在互联网企业掀起不小的波澜。一些从事刷单产业的人在媒体报道的回帖中表示,“以后不敢刷了”。

“刷单炒信,就是在淘宝等电商平台上虚假交易,并给予虚假好评,目的是提升淘宝店铺的销量和信誉,欺骗淘宝买家。”承办该案的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公诉一部主任徐芬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购物越来越普遍。消费者完全依赖于店铺信用评价挑选商品,这也为刷单炒信提供了土壤。“组织刷单炒信”行为破坏了淘宝信誉排名机制,严重危害了互联网经济秩序。

“案件在定性和证据标准的把握上,从一开始就存在较大分歧。”徐芬说,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处罚必要性?如果构成非法经营罪,犯罪数额如何认定?要解答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办案人员打破传统办案思维,还需要借助技术力量辅助办案。

余杭区检察院从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提供的大量涉案交易数据中,锁定证据。2016年6月3日,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向余杭区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6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阿里巴巴集团公司安全部总监连斌评价说:“全国首例‘组织刷单炒信’案的成功起诉,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消费者、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交易秩序的保障,体现了司法机关的责任担当。”

深度合作融合法律与技术

地处知名互联网企业的所在地,余杭区检察院每年都要办理大量网络犯罪案件。据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该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300余件。其中,“一元木马”“菜鸟裹裹”等系列案件的成功起诉,有力地打击了同类网络犯罪。

更有意义的是,检察院把在办案实践中发现的技术防范问题,及时与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沟通,提出检察建议。阿里巴巴集团公司迅速强化了支付宝等平台防范攻击的能力。

检察官李剑办理了多起有影响的网络犯罪案件。她说,目前挑战最大的,还是技术问题。不同案件涉及不同的技术手段,不同的技术语言。在向阿里巴巴请教技术问题时,因为技术与法律两个体系的语言不同,有时不但问题没有解决,还会产生更多新问题。

如何更好地融合法律与技术,让线上犯罪适用线下的法律?余杭区检察院检察长陈娟说:“要通过努力打造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余杭模式,积极参与网络空间生态治理,努力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版在‘互联网+’领域的创新运用。”她认为,检察官需要充分了解网络商业模式,熟悉网络犯罪手段,掌握新型网络犯罪的动向,这样才能在办案中对网络犯罪活动的路径产生条件反射,高质高效地办理网络犯罪案件。

2017年4月24日,余杭区检察院与阿里巴巴集团公司签署“惩防网络犯罪”的深度合作意见,就组建专业化办案队伍、建立办案基地、办案协同机制,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建立专家咨询机制等方面达成共识。同时,在阿里巴巴集团公司内部设立“电商检察联络室”。由检察院分批派出网络犯罪案件办案骨干到阿里巴巴进行实地交流,共同加大“互联网+法律”跨界人才的培养力度,为惩治网络犯罪奠定坚实的基础。

今年4月,检察官助理梅哲宾结束了在阿里巴巴四个月的脱产学习。重返办案岗位后,梅哲宾就接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2017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办案实践中,公民信息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有些表现形式非常隐晦。究竟哪些属于财产信息,哪些是住宿信息,还需要办案人员甄别。

“如果在以前,我肯定会感到无所适从,经过在阿里巴巴的锻炼,我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时,能够对网络犯罪行为有独到的见解,而且对犯罪手段有比较清晰的判断。”梅哲宾说,这段学习经历让他受益终生。

截至目前,余杭区检察院已经派出四批检察官到阿里巴巴集团公司锻炼。连斌说:“脱产学习的时间至少3个月,作出这样的决定,对办案人手紧缺的余杭检察院来说,绝对需要勇气。”

余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肖清表示:“学习回来的干警,拓展了视野,能够主动运用大数据的思路办案,能够带动其他同事,共同应对新型网络犯罪带来的挑战,可谓磨刀不误砍柴工。”

电子数据还原网络犯罪路径

获取犯罪路径,无疑是查办网络犯罪案件的神器。检察官助理罗琪在协助办理一起涉及COOKIE的网络案件时,就特别希望能够有模拟犯罪的试验环境,还原网络犯罪路径,这样有助于理解案情。

“COOKIE”是指某些网站为了辨别用户身份、进行一段时间跟踪而储存在用户本地终端上的数据。有犯罪嫌疑人利用插件获取并保存用户登录COOKIE,再利用COOKIE登录用户的账户非法获取数据。

罗琪在审查犯罪手段时,发现侦查机关判断COOKIE数量的标准存在疑问,就用自己的账号和密码反复验证,了解COOKIE的工作原理及作用。后来在电子数据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协助下,寻找到更为合适的判断COOKIE数量的方法。整个办案过程十分周折。

2017年7月13日,余杭区检察院“电子数据实验室”正式挂牌。根据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的建设要求,该实验室划分为受理预检区、证据获取区、电子数据物理和逻辑修复区、鉴定分析区、手机分析区、存储区和中心机房等七个功能区域,分别负责送检设备受理、电子数据获取修复、证据转化及鉴定分析等工作,重点加强计算机犯罪取证勘查、电子数据证据鉴定和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等方面的研究,同时制定了鉴定规范流程、鉴定人行为准则等配套制度,全面提升了该院打击和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水平。

据了解,电子数据实验室在电子数据的提取方面功能强大,并在多起网络犯罪案件中发挥作用。但是,在还原网络犯罪路径方面,功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能否研发一个可以还原网络犯罪的数字实验室?这势必有助于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余杭区检察院把想法与阿里巴巴集团公司进行沟通,得到了支持。

连斌说:“尽管困难重重,阿里巴巴仍在和余杭区检察院共同研究,力争早日合作研发出能够让办案人员一看就明白的网络犯罪演示模型。”但是,演示模型单纯靠企业或者技术是做不出来的,一定要两家合作,把各类犯罪手段环节、链路、特征提炼出来,才能做得出来。

探索青少年网络犯罪预防

全年300多起案件,单从数量看并不多,但是办理每一起网络犯罪案件,检察官都承担着超乎常人想象的工作量。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由于网络犯罪案件涉及的犯罪信息几乎都是交易数据、聊天记录等数字信息,检察官往往要面对数十万条甚至上亿条海量信息。为捕捉关联信息,获取证据,检察官只能够凭借双眼,逐条浏览。

“每一起案件办得都很艰苦,一定要把办案经验积累下来,让其他人少走弯路。”陈娟说,余杭区检察院鼓励干警把办案实践中遇到的网络技术语言和黑话拎出来,再用法律语言进行解释,注明法律适用上的意义,实现网络技术语言与法律语言的融合。目前,余杭区检察院已经印发了七期技术语言汇编。

该院还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设立了侵财型和技术型两个专案组。目前,《侵犯财产型网络犯罪案件证据指引》已经刊发,用于指导办案。《技术型网络犯罪案件证据指引》,也即将印发。

对网络犯罪,既要打击,也要预防。检察官在办案实践中发现,实施网络犯罪的,大多是年轻人,还有一定比例的未成年人。为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在多起网络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多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构罪不诉处理。在如何对这些构成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警示教育方面,余杭区检察院想了很多办法。

肖清介绍说:“前不久,检察官带着构罪不诉的未成年人到监狱接受警示教育,目的是让他们感受一墙之隔的差异。我们最担心的是,如果相关的警示教育和帮教措施跟不上,这个群体再犯罪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据介绍,余杭区检察院正在与阿里巴巴集团和杭州师范大学合作,积极探索开展青少年网络犯罪预防。

应对互联网犯罪需要有新思路

全国人大代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车捷

网络犯罪具有手法新、更迭快的特点,比如余杭区检察院办理的全国首例“组织刷单炒信”案、“打码撞库”案,以及一元木马案等系列案件,这些案件都给司法机关认定犯罪、调查取证、适用法律等带来难题。

余杭区检察院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积极探索,也引发了我的思考:

首先,立法执法要紧跟网络发展。随着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迅猛发展,新型网络犯罪不断涌现。检察机关作为打击网络犯罪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亟须强化对网络犯罪新动态的研究。单纯依靠人大立法肯定跟不上网络发展的速度,必须紧扣司法实践,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案例。

其次,要建设专业司法队伍。现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大量交易在网上完成,包括在我们的民商事诉讼中,大量证据都是以电子证据的形式呈现的。这意味着,线下的犯罪逐渐都会在网络上呈现新的犯罪形式,所以,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我们的办案人员既懂法律、又要懂互联网,既具备法律思维、又要有互联网思维,所以建立一支专业队伍十分必要,如设立网络检察官或者网络犯罪侦查处等。

第三,加强部门间、国际间合作。余杭区检察院与阿里巴巴公司的合作,在培养“法律+技术”人才的同时,也解决了很多办案中的技术难题。面对新型网络犯罪,技术问题单靠检察机关难以应对。互联网是共享的概念,传播速度快,传播面积广,网络犯罪往往跨地区,甚至跨国界。在这种情况下,实现部门间合作、国际间合作,对有效遏制网络犯罪,非常必要。

第四,要关注互联网领域出现的新型商业业态,有效预防犯罪。检察机关在查办网络犯罪的同时,还要研究互联网新型商业业态,预防犯罪。当然,最重要的是全社会要树立共建、共享、共治的理念,共同规范互联网经济秩序,净化互联网经营环境,有效预防、打击互联网犯罪。

“余杭模式”值得推广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武义县青坑村村委会主任 俞学文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代表的网络犯罪已成为第一大犯罪类型,网络犯罪隐蔽性、智能性和产业化、链条化特点明显,防范打击难度大,传统办案模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依托优势资源,加强与互联网企业协作,特别是阿里巴巴集团在人才、技术、信息资源上的优势,加大“互联网+法律”跨界人才培养力度,对提升办案能力非常有帮助。

我认为余杭区检察院开展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汇编的做法很有意义。网络犯罪案件中存在大量的专业技术性语言,正确理解这些专业语言是办好案件的重要基础。检察官在办案中把遇到的专业术语收集起来,从法律和技术角度详细阐述其内涵、流程和作用,供其他干警学习参考,实现网络技术语言和法律语言的深度融合,达到办一案教一片的效果,这个做法值得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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