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据网络行业动态 → 正文

互联网医院、实体机构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zsheng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8-09-15 12:47:13 本文摘自:南方都市报

互联网医疗新政正式落地试行。昨日,国家卫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3份文件进行详细解读,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类型、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程序、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等予以明确。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这是继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后,互联网医疗具体规范出台,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的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对“互联网+医疗服务”

首次明确进行分类管理

本次发布的3份文件分别对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三大板块作出规范。

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在发布会现场称,此次出台3个文件的一大创新点,是首次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进行了分类管理。

焦雅辉透露,在起草3个文件之前,已对全国“互联网+医疗”整体进行了梳理,大致分为两大类:一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诊断和治疗的核心业务,第二类是围绕诊断治疗以外的内容,如预约挂号、诊间结算、移动支付、信息推送等在诊断和治疗以外的部分。而本次3个配套文件主要针对第一大类,围绕诊断和治疗这个核心业务,进一步梳理和划分。

第一类为远程医疗,发生在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或是医疗机构通过第三方平台跟其他医疗机构开展的服务为远程医疗服务;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是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把服务空间进一步拓展和延伸,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提供服务。

第三方建立互联网医院

必须依托线下实体机构

“这些医疗服务的新业态对我们来说也是挑战,尤其是对互联网上行为进行监管,不仅是‘互联网+医疗’在监管方面存在着挑战和困难,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涉及到‘互联网+’,监管方面其实存在同样的挑战。”焦雅辉表示。

在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模式上,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焦雅辉现场解释称,建立监管平台是审批互联网医院的重要前提,如果省没有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就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该监管平台要对所有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即所有通过互联网的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医务人员资质、处方流转、信息安全监管等,只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服务的,都必须接入互联网医疗行为监管平台。这是本次出台3个文件的第二个创新点。

此外,焦雅辉也强调,对于互联网医院中以第三方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形式,它提供服务必须落地实体医疗机构,这为实现线上线下监管提供重要的前提。也就是说,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会变成一个责任共同体,双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利于实施线上线下统一监管。

首次明确互联网医院

是法律责任主体

互联网诊疗行为,发生了损害或者纠纷以后,患者该找谁投诉?在《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首次明确“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焦雅辉表示,互联网诊疗责任主体就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首先要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来提出诉求,由落地的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共同来承担责任,两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分担,应该根据协议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此外,《规范》对远程医疗服务发生纠纷时的主体责任也予以明确。远程医疗服务分为两类,一种为远程会诊,一种为远程诊断。远程会诊中,会诊的受邀请方只是提供诊疗意见,最后诊断和治疗的决策权依然在邀请方,因此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由邀请方来承担;而远程诊断,多由大医院建立医联体,在医联体内利用远程方式,采取措施解决基层人才能力不足问题,“基层检查,上级诊断”,这种情况将由邀请方和受邀方两者共同来承担法律责任。

焦点问答

1、互联网诊疗服务医保能报销吗?

焦雅辉: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中提出,对于符合规定的互联网诊疗行为要制定相应的医保和价格政策。不管是属于基本医疗范畴,还属于市场定价范畴,首先得有收费项目,如果属于基本医疗服务范畴,医保要给予报销,不属于基本医疗服务范畴,由患者负担。由于不是所有的互联网诊疗行为都属于基本医疗范畴,所以也不一定都要纳入医保报销的范围。关于价格和医保报销的政策,现在都已划归国家医保局来管理,我们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如何界定疾病在线咨询还是问诊?

焦雅辉:在线疾病咨询和在线疾病诊疗,这两个之间确实有些交叉,疾病在线咨询不属于互联网诊疗范围。互联网诊疗是医生对疾病下诊断结论,并且提出治疗方案,按照文件来进行管理。如果只是提供疾病咨询,比如说少吃盐,或注意多运动等方面的建议,没有明确诊断和治疗,属于咨询。如果明确诊断某个疾病,然后告诉患者要吃什么药,或要到医院做某种治疗,就属于诊疗范畴,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执业登记申请重新通过前,医疗机构能否继续开展互联网诊疗?

焦雅辉:不可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我们(的规定)颁布实施之前你做的你就都去做了,但是规定出来之后就要按现在的规定去做。一定要按照我们的规定重新申请。

关键字:法律互联网

本文摘自:南方都市报

x 互联网医院、实体机构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扫一扫
分享本文到朋友圈
当前位置:数据网络行业动态 → 正文

互联网医院、实体机构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zsheng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8-09-15 12:47:13 本文摘自:南方都市报

互联网医疗新政正式落地试行。昨日,国家卫健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近日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3份文件进行详细解读,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类型、互联网医院和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准入程序、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责任关系等予以明确。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出席发布会并答记者问。

这是继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后,互联网医疗具体规范出台,以进一步规范互联网的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对“互联网+医疗服务”

首次明确进行分类管理

本次发布的3份文件分别对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三大板块作出规范。

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在发布会现场称,此次出台3个文件的一大创新点,是首次对“互联网+医疗服务”进行了分类管理。

焦雅辉透露,在起草3个文件之前,已对全国“互联网+医疗”整体进行了梳理,大致分为两大类:一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诊断和治疗的核心业务,第二类是围绕诊断治疗以外的内容,如预约挂号、诊间结算、移动支付、信息推送等在诊断和治疗以外的部分。而本次3个配套文件主要针对第一大类,围绕诊断和治疗这个核心业务,进一步梳理和划分。

第一类为远程医疗,发生在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或是医疗机构通过第三方平台跟其他医疗机构开展的服务为远程医疗服务;第二类为互联网诊疗活动,是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把服务空间进一步拓展和延伸,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第三类为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均属于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提供服务。

第三方建立互联网医院

必须依托线下实体机构

“这些医疗服务的新业态对我们来说也是挑战,尤其是对互联网上行为进行监管,不仅是‘互联网+医疗’在监管方面存在着挑战和困难,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涉及到‘互联网+’,监管方面其实存在同样的挑战。”焦雅辉表示。

在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模式上,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6条规定,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焦雅辉现场解释称,建立监管平台是审批互联网医院的重要前提,如果省没有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就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该监管平台要对所有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即所有通过互联网的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医务人员资质、处方流转、信息安全监管等,只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服务的,都必须接入互联网医疗行为监管平台。这是本次出台3个文件的第二个创新点。

此外,焦雅辉也强调,对于互联网医院中以第三方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形式,它提供服务必须落地实体医疗机构,这为实现线上线下监管提供重要的前提。也就是说,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会变成一个责任共同体,双方共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利于实施线上线下统一监管。

首次明确互联网医院

是法律责任主体

互联网诊疗行为,发生了损害或者纠纷以后,患者该找谁投诉?在《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中,首次明确“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焦雅辉表示,互联网诊疗责任主体就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首先要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来提出诉求,由落地的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共同来承担责任,两者之间的法律责任分担,应该根据协议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此外,《规范》对远程医疗服务发生纠纷时的主体责任也予以明确。远程医疗服务分为两类,一种为远程会诊,一种为远程诊断。远程会诊中,会诊的受邀请方只是提供诊疗意见,最后诊断和治疗的决策权依然在邀请方,因此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由邀请方来承担;而远程诊断,多由大医院建立医联体,在医联体内利用远程方式,采取措施解决基层人才能力不足问题,“基层检查,上级诊断”,这种情况将由邀请方和受邀方两者共同来承担法律责任。

焦点问答

1、互联网诊疗服务医保能报销吗?

焦雅辉: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中提出,对于符合规定的互联网诊疗行为要制定相应的医保和价格政策。不管是属于基本医疗范畴,还属于市场定价范畴,首先得有收费项目,如果属于基本医疗服务范畴,医保要给予报销,不属于基本医疗服务范畴,由患者负担。由于不是所有的互联网诊疗行为都属于基本医疗范畴,所以也不一定都要纳入医保报销的范围。关于价格和医保报销的政策,现在都已划归国家医保局来管理,我们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如何界定疾病在线咨询还是问诊?

焦雅辉:在线疾病咨询和在线疾病诊疗,这两个之间确实有些交叉,疾病在线咨询不属于互联网诊疗范围。互联网诊疗是医生对疾病下诊断结论,并且提出治疗方案,按照文件来进行管理。如果只是提供疾病咨询,比如说少吃盐,或注意多运动等方面的建议,没有明确诊断和治疗,属于咨询。如果明确诊断某个疾病,然后告诉患者要吃什么药,或要到医院做某种治疗,就属于诊疗范畴,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执业登记申请重新通过前,医疗机构能否继续开展互联网诊疗?

焦雅辉:不可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我们(的规定)颁布实施之前你做的你就都去做了,但是规定出来之后就要按现在的规定去做。一定要按照我们的规定重新申请。

关键字:法律互联网

本文摘自:南方都市报

电子周刊
回到顶部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版权声明隐私条款广告服务友情链接投稿中心招贤纳士

企业网版权所有 ©2010-2024 京ICP备09108050号-6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93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