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产。尚不具备公告条件的煤矿应抓紧完善相关手续,按规定要求公告煤矿产能信息。因证照过期原因取消公告的煤矿,应及时办理证照延期手续;因列入关闭计划取消公告的煤矿,应按计划关闭退出。煤矿产能规模、开工建设、建成投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产能管理档案登记内容、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并将煤矿产能情况报国家能源局汇总。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8年第10号
责任编辑:zsheng | 2018-10-11 09:47:10 本文摘自: 国家能源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