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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信立法应重点关注六大领域

责任编辑:editor004 作者:王春晖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3-31 11:05:14 本文摘自:人民邮电报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的基础和前提,因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信息通信业的健康发展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逐项落实,中国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将进入快车道。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这是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形态和新业态的演进,意味着今后许多企业和行业都将互联网化。因此,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必须在建立和维护信息通信领域的生态环境上有大作为。

良好的信息通信法治生态环境有着自身内在的结构和独特的社会功能。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不仅要充分认识和发现信息通信业的自身发展规律,还应从信息通信业与其他行业有机融合的整体性视角,统筹和协调信息通信法治系统与其他行业融合的关系,进而探索出一条保持信息通信法治系统生态化的发展道路。

我以为,我国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关键是,要提高立法层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和形成法治生态这个关键环节,以构建和维护良性的信息通信生态环境为宗旨,尽量减少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今后几年应重点关注六大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

推进电信基础网络建设与保护立法

国家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通路权”,电信基础网络设施属于国家的公用基础设施,非因法律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与组织不得阻挠和干扰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维护。目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相继出台了《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将电信基础网络设施确定为“国家的公用基础设施”,有的省还将电信设施定位为“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是国家公权力行为,必须得到国家公权力的保护。因此,基础电信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基础上,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满足用户对多套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共享要求。

关注网络经济立法

规范网络商务和网络金融发展的基本方向、交易准则、交易平台、支付系统、知识产权、物流快递、第三方结算、交易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系统安全和标准化的促进。网络商务立法应当重点关注电子合同、网络支付、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等内容;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金融,一定要符合金融的属性,必须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关于互联网金融立法,建议以完善和修订我国现行的金融基本法为主线,不要就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若干个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我国现有的金融基本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的立法,这些金融基本法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不但无法规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和行为,而且还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现行的金融基本法,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尤其要规制网络安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违法的成本。

制定大数据与云计算等领域法律

大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盈余浪潮的到来。大数据应用必须在云设施上才能得以实现,两者有机统一,不可分离。随着互联网深入应用、云计算走向成熟和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终端设备大量普及,中国社会形成了信息社会的雏形,为中国的产业升级、社会转型、改革创新奠定了基础。但也对数据的开放和数据信息的安全产生了强烈需求。建议国家及时启动大数据与云计算方面的立法,推进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建立数据开放标准、界定数据开放边界,确实有效地建立数据开放的法治生态环境。从壮大新业态、强化产业支撑、加强安全保障三个方面入手制定大数据与云计算协同发展的法律法规。

提升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水平

借鉴网络强国立法的成功经验,研究制定网络信息基本法,确立网络安全保护的基本原则,理顺网络管理体制,加强网络运行安全和关键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加强对信息内容和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促进网络安全技术的提升。加强对网络空间安全立法的功能、价值取向、基本模式和国际合作的研究,增强网络空间立法的科学性、权威性和预见性,为治理网络空间提供法律依据,维护网络安全,保障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正当权益。在互联网时代,安全比发展更重要,信息通信业的发展必须是在安全的基础上才能得以良性发展。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一方面要加强保护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另一方面要关注“数据资产权”的立法。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时代,资产已经不是土地、人力、技术、资本这些传统意义上的生产要素,而是长期被人们忽视的“数据资产”,数据资产作为一种资产所有权,将成为互联网时代最重要的财富创造来源,亟须依法得到确认和保护。

打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尽管我国互联网发展成绩斐然,然而,由于现行竞争立法的滞后和监管的缺位,催生了一些怪相。这主要体现在行业的非理性竞争上。近几年,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尤其是重复侵权现象极为突出,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笔者建议,应当关注互联网竞争领域的立法,重点规制该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起诚信公平的互联网生态秩序。

应当指出,实现信息通信的法治生态环境需要构建“开放、包容、合作、共享”的大国文化战略。信息通信是跨国界的,信息流引领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信息、技术和人才掌握的多寡成为国家软实力与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信息通信立法应当借鉴国际标杆,构建大国文化,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使每项信息通信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

关键字:信息通信领域信息通信业

本文摘自: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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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信立法应重点关注六大领域

责任编辑:editor004 作者:王春晖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3-31 11:05:14 本文摘自:人民邮电报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的基础和前提,因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信息通信业的健康发展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逐项落实,中国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将进入快车道。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这是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形态和新业态的演进,意味着今后许多企业和行业都将互联网化。因此,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必须在建立和维护信息通信领域的生态环境上有大作为。

良好的信息通信法治生态环境有着自身内在的结构和独特的社会功能。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不仅要充分认识和发现信息通信业的自身发展规律,还应从信息通信业与其他行业有机融合的整体性视角,统筹和协调信息通信法治系统与其他行业融合的关系,进而探索出一条保持信息通信法治系统生态化的发展道路。

我以为,我国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关键是,要提高立法层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和形成法治生态这个关键环节,以构建和维护良性的信息通信生态环境为宗旨,尽量减少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今后几年应重点关注六大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

推进电信基础网络建设与保护立法

国家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通路权”,电信基础网络设施属于国家的公用基础设施,非因法律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与组织不得阻挠和干扰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及维护。目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相继出台了《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将电信基础网络设施确定为“国家的公用基础设施”,有的省还将电信设施定位为“国家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是国家公权力行为,必须得到国家公权力的保护。因此,基础电信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基础上,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满足用户对多套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共享要求。

关注网络经济立法

规范网络商务和网络金融发展的基本方向、交易准则、交易平台、支付系统、知识产权、物流快递、第三方结算、交易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系统安全和标准化的促进。网络商务立法应当重点关注电子合同、网络支付、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等内容;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金融,一定要符合金融的属性,必须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关于互联网金融立法,建议以完善和修订我国现行的金融基本法为主线,不要就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若干个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我国现有的金融基本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领域,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证券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的立法,这些金融基本法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不但无法规制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和行为,而且还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现行的金融基本法,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尤其要规制网络安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提高互联网金融违法的成本。

制定大数据与云计算等领域法律

大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盈余浪潮的到来。大数据应用必须在云设施上才能得以实现,两者有机统一,不可分离。随着互联网深入应用、云计算走向成熟和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终端设备大量普及,中国社会形成了信息社会的雏形,为中国的产业升级、社会转型、改革创新奠定了基础。但也对数据的开放和数据信息的安全产生了强烈需求。建议国家及时启动大数据与云计算方面的立法,推进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建立数据开放标准、界定数据开放边界,确实有效地建立数据开放的法治生态环境。从壮大新业态、强化产业支撑、加强安全保障三个方面入手制定大数据与云计算协同发展的法律法规。

提升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水平

借鉴网络强国立法的成功经验,研究制定网络信息基本法,确立网络安全保护的基本原则,理顺网络管理体制,加强网络运行安全和关键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加强对信息内容和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促进网络安全技术的提升。加强对网络空间安全立法的功能、价值取向、基本模式和国际合作的研究,增强网络空间立法的科学性、权威性和预见性,为治理网络空间提供法律依据,维护网络安全,保障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正当权益。在互联网时代,安全比发展更重要,信息通信业的发展必须是在安全的基础上才能得以良性发展。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一方面要加强保护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另一方面要关注“数据资产权”的立法。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时代,资产已经不是土地、人力、技术、资本这些传统意义上的生产要素,而是长期被人们忽视的“数据资产”,数据资产作为一种资产所有权,将成为互联网时代最重要的财富创造来源,亟须依法得到确认和保护。

打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尽管我国互联网发展成绩斐然,然而,由于现行竞争立法的滞后和监管的缺位,催生了一些怪相。这主要体现在行业的非理性竞争上。近几年,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尤其是重复侵权现象极为突出,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笔者建议,应当关注互联网竞争领域的立法,重点规制该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起诚信公平的互联网生态秩序。

应当指出,实现信息通信的法治生态环境需要构建“开放、包容、合作、共享”的大国文化战略。信息通信是跨国界的,信息流引领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信息、技术和人才掌握的多寡成为国家软实力与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信息通信立法应当借鉴国际标杆,构建大国文化,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使每项信息通信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

关键字:信息通信领域信息通信业

本文摘自: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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