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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互联网新闻信息安全再上一道安全阀

责任编辑:editor006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7-11-02 17:16:01 本文摘自:中央网信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关于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强化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防御处置等相关要求,细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号)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的有关要求,尤其是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具体要求,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作为服务提供者运用新技术新应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前置性要求,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调整增设新技术新应用在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情况下,在新技术新应用功能在用户规模、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的改变导致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时,需要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要求,对新技术新应用进行安全评估。

《规定》还对服务提供者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或报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基本程序、评估办法及评估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情况的处理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指导服务提供者组织实施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提出了完整的行动方案。

规定的颁行实施,丰富了监管机构和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保障手段,给服务提供者规范了新闻信息服务流程,确保信息安全,尤其是给新技术新应用的合规、安全,提供了保障。

一、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定向

互联网新闻与传统新闻相比,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便是技术驱动,由技术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来推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不断升级和拓宽。科技的发展为互联网新闻的及时性、互动性创造了越来越好的条件,为广大用户享用内容丰富、业态多样的新闻信息内容带来了便利,也极大地推动了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有人提出了“技术中立”的主张,认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由技术主导、驱动的发展模式,应当成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发展趋势,应当成为互联网信息流动的主流。这本身没有问题,但以此为借口来盲目弱化或忽视新闻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淡化新闻服务的政治属性,抹杀其价值观主导的现实,并进而以新闻服务中越来越多的技术成份而逃避必要的监管,则可能会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偏离正确的航道,打着“算法新闻”或“技术中立”的旗号,放任互联网新闻信息生产、分发乱象,放任违法有害信息大肆传播扩散,极大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近年来这种过分偏重技术甚至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越来越多地交给技术来完成的作法,已经并且还将会在实践中产生越来越明显的危害,它会导致新闻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会使新闻服务、产品的社会影响变得更不容易把控,也有使新闻从业人员丧失新闻的政治嗅觉的危险,使广大的用户逐步沦为机器新闻的奴隶,失去对新闻传播正向舆论主导权。

因此,在技术主导、算法新闻大行其道的情况下,在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应用被投入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实践的过程中,亟需对技术本身、应用本身,对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前置性评估和预判。对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或可能带来信息安全问题、安全隐患进行安全评估,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道德价值属性、安全属性的前提,也是确保新技术新应用固有的风险威胁不至于将互联网新闻信息生成、分发、传播的有序轨道带偏的保证。

二、给互联网新闻信息平台更好履行平台责任把关

《网络安全法》和近年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统筹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当中,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社会效果来看,始终强调通过落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来提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规范化、合法化水平,避免给国家、社会和个体带来不应有的伤害。企业在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时候,不能只顾商业利益而不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而是要维持企业经济效益、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服务提供者要学会用技术手段解决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通过不断采用新技术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方式,及时回应服务提供过程中遇到的常规性问题和突发性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讲,《规定》首先是对这些原则、精神的细化,也使得这些规定更具有操作性。《规定》也丰富、完善了之前的相关规定和类似要求。《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在投入使用之前进行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为平台提供一道前置性的把关要求,首先有助于避免平台在新技术、新应用方面的随意性。其次,要求新技术、新应用在用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前进行安全评估,有助于降低互联网新闻信息平台的安全风险,有助于降低新技术、新应用在新闻领域产生负面效果。再者,将安全评估前置,也有助于企业完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体制,构建事先、事中和事后的相对完整的信息安全体系。

三、给互联网新闻信息监管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从互联网监管治理法治化进程看,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一直没有放松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提升互联网治理,尤其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治理,并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纳入到法治化轨道的努力。2014年以来,根据互联网新闻服务业态不断更新、服务方式不断因技术推动而呈不断加快之势的情况,在立法上,一方面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做系统”(《网络安全法》为代表),另一方面又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角度不断地“打补丁”(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代表),不断加快规范体系建设,不断夯实、完善和加固中国互联网治理的规则架构,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依法治网、依法管网的水平和能力,也为中国互联网产业的有序、规范化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创新发展看,中国互联网企业在不断探索新技术支撑的互联网应用的新可能、新方案,不断借助新技术、新应用拓宽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业务范围,不断提升用户使用互联网各项服务,尤其是新闻信息服务的感受上,极大地推动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繁荣和发展。尤其是近来,人工智能技术在内容筛选、算法新闻在新闻内容生成以及数据处理技术在新闻产品的定向提供方面,都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服务的对象和产生的效益也呈不断扩大之势。

可以说新技术、新应用是中国互联网产业不断繁荣发展的基础,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动能。《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在利用新技术、开发新应用的过程中进行安全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新技术、新应用是否进入新闻信息服务领域的前提,为政府和服务提供者共同预测、把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领域的态势,及时分享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领域新技术、新应用方面的信息,把握其发展态势和一般规律创造了条件。

同时,以多主体共同参与、联合研判、综合改进提升的评估报告和风险预警防范实践为基础,不断积累总结评估过程中解决和积累的大量“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案例和问题辅以大数据挖掘分析,也会为政府监管机构的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和合理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四、给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构建更加牢固的防线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联结社会各阶层的纽带,是社会发展方向、发展态势的晴雨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生态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建构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新生态,对于中国互联网产业和各项事业的平稳发展,都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健康有序的新闻信息服务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助于广大的互联网用户更好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与广大人民群众使用互联网的幸福感、获得感息息相关。

做好新技术、新应用进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前的安全评估工作,有助于避免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开发、新应用推广过程中的随意性,有助于对新技术、新应用运用引发的安全风险和威胁进行前瞻掌握和有针对性的防范。《规定》的出台,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尤其是涉及新技术、新应用在新闻信息服务领域上了一道“安全阀”,对于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落实平台责任,完善信息安全制度,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以及避免新技术、新应用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避免对用户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等方面,都会起到正面和积极的作用。

关键字:新应用规定安全阀

本文摘自:中央网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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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互联网新闻信息安全再上一道安全阀

责任编辑:editor006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7-11-02 17:16:01 本文摘自:中央网信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关于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强化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防御处置等相关要求,细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号)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的有关要求,尤其是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具体要求,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以下简称“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作为服务提供者运用新技术新应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前置性要求,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调整增设新技术新应用在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情况下,在新技术新应用功能在用户规模、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的改变导致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时,需要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要求,对新技术新应用进行安全评估。

《规定》还对服务提供者自行组织开展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或报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基本程序、评估办法及评估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情况的处理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指导服务提供者组织实施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提出了完整的行动方案。

规定的颁行实施,丰富了监管机构和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和保障手段,给服务提供者规范了新闻信息服务流程,确保信息安全,尤其是给新技术新应用的合规、安全,提供了保障。

一、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定向

互联网新闻与传统新闻相比,最显著的特征之一,便是技术驱动,由技术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来推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不断升级和拓宽。科技的发展为互联网新闻的及时性、互动性创造了越来越好的条件,为广大用户享用内容丰富、业态多样的新闻信息内容带来了便利,也极大地推动了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有人提出了“技术中立”的主张,认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由技术主导、驱动的发展模式,应当成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发展趋势,应当成为互联网信息流动的主流。这本身没有问题,但以此为借口来盲目弱化或忽视新闻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淡化新闻服务的政治属性,抹杀其价值观主导的现实,并进而以新闻服务中越来越多的技术成份而逃避必要的监管,则可能会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偏离正确的航道,打着“算法新闻”或“技术中立”的旗号,放任互联网新闻信息生产、分发乱象,放任违法有害信息大肆传播扩散,极大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近年来这种过分偏重技术甚至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越来越多地交给技术来完成的作法,已经并且还将会在实践中产生越来越明显的危害,它会导致新闻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会使新闻服务、产品的社会影响变得更不容易把控,也有使新闻从业人员丧失新闻的政治嗅觉的危险,使广大的用户逐步沦为机器新闻的奴隶,失去对新闻传播正向舆论主导权。

因此,在技术主导、算法新闻大行其道的情况下,在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应用被投入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实践的过程中,亟需对技术本身、应用本身,对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前置性评估和预判。对可能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或可能带来信息安全问题、安全隐患进行安全评估,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道德价值属性、安全属性的前提,也是确保新技术新应用固有的风险威胁不至于将互联网新闻信息生成、分发、传播的有序轨道带偏的保证。

二、给互联网新闻信息平台更好履行平台责任把关

《网络安全法》和近年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统筹制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当中,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社会效果来看,始终强调通过落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主体责任来提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规范化、合法化水平,避免给国家、社会和个体带来不应有的伤害。企业在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时候,不能只顾商业利益而不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而是要维持企业经济效益、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服务提供者要学会用技术手段解决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通过不断采用新技术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方式,及时回应服务提供过程中遇到的常规性问题和突发性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讲,《规定》首先是对这些原则、精神的细化,也使得这些规定更具有操作性。《规定》也丰富、完善了之前的相关规定和类似要求。《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在投入使用之前进行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为平台提供一道前置性的把关要求,首先有助于避免平台在新技术、新应用方面的随意性。其次,要求新技术、新应用在用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前进行安全评估,有助于降低互联网新闻信息平台的安全风险,有助于降低新技术、新应用在新闻领域产生负面效果。再者,将安全评估前置,也有助于企业完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体制,构建事先、事中和事后的相对完整的信息安全体系。

三、给互联网新闻信息监管奠定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从互联网监管治理法治化进程看,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一直没有放松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提升互联网治理,尤其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治理,并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纳入到法治化轨道的努力。2014年以来,根据互联网新闻服务业态不断更新、服务方式不断因技术推动而呈不断加快之势的情况,在立法上,一方面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做系统”(《网络安全法》为代表),另一方面又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角度不断地“打补丁”(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代表),不断加快规范体系建设,不断夯实、完善和加固中国互联网治理的规则架构,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依法治网、依法管网的水平和能力,也为中国互联网产业的有序、规范化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创新发展看,中国互联网企业在不断探索新技术支撑的互联网应用的新可能、新方案,不断借助新技术、新应用拓宽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业务范围,不断提升用户使用互联网各项服务,尤其是新闻信息服务的感受上,极大地推动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繁荣和发展。尤其是近来,人工智能技术在内容筛选、算法新闻在新闻内容生成以及数据处理技术在新闻产品的定向提供方面,都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服务的对象和产生的效益也呈不断扩大之势。

可以说新技术、新应用是中国互联网产业不断繁荣发展的基础,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动能。《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在利用新技术、开发新应用的过程中进行安全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新技术、新应用是否进入新闻信息服务领域的前提,为政府和服务提供者共同预测、把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领域的态势,及时分享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领域新技术、新应用方面的信息,把握其发展态势和一般规律创造了条件。

同时,以多主体共同参与、联合研判、综合改进提升的评估报告和风险预警防范实践为基础,不断积累总结评估过程中解决和积累的大量“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案例和问题辅以大数据挖掘分析,也会为政府监管机构的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和合理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四、给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构建更加牢固的防线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联结社会各阶层的纽带,是社会发展方向、发展态势的晴雨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生态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建构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新生态,对于中国互联网产业和各项事业的平稳发展,都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健康有序的新闻信息服务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助于广大的互联网用户更好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与广大人民群众使用互联网的幸福感、获得感息息相关。

做好新技术、新应用进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前的安全评估工作,有助于避免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开发、新应用推广过程中的随意性,有助于对新技术、新应用运用引发的安全风险和威胁进行前瞻掌握和有针对性的防范。《规定》的出台,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尤其是涉及新技术、新应用在新闻信息服务领域上了一道“安全阀”,对于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企业落实平台责任,完善信息安全制度,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以及避免新技术、新应用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避免对用户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等方面,都会起到正面和积极的作用。

关键字:新应用规定安全阀

本文摘自:中央网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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