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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再遇反垄断 欧洲故事中国重演

责任编辑:jacky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4-08-11 08:53:00 本文摘自:C114中国通信网

7月29日,中国工商总局宣布对微软进行反垄断立案,IT业内应付反垄断经验最丰富的微软,遇到了世界上最年轻的中国反垄断法的挑战。

由于规模效应和赢家通吃的产业特点,历代IT业领袖级企业一般也会成为反垄断的目标,比如Intel、Microsoft、Qualcomm、Apple、Google等;而且反垄断本身也有“规模效应”,已被较多调查的企业越容易引来更多调查,因为反垄断机构可以互相借鉴经验,出手的胜算较大。最近5年里,最新一代行业领袖Google在10个国家里被调查,涉嫌违反了总计10种不同的反垄断条款,当仁不让成为反垄断超级明星。

中国市场上没有Google,则已经历了美欧长期反垄断调查的前代领袖Microsoft再度成为中国反垄断机构的标靶也就并不奇怪;同时在新兴的云办公领域,由于没有Google Apps,微软云办公Office 365“被”一家独大了,也增添了微软被中国调查的理由。而微软不顾及WinXP长期占据中国操作系统市场份额50%以上(美国只有12%),执意让XP退役使得中国利益受损最大,也影响了微软与中国政府之前的良好关系。

美国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始于1991年的FTC(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后续代替FTC接管调查,1995年微软与司法部达成第一次和解,微软承诺为第三方软件开发提供技术资料。1996年微软开始在Win95中捆绑IE浏览器,司法部在1997年控告微软破坏了第一次和解承诺,微软则辩称IE是“OS upgrade”而不是独立的软件产品,地区法院裁定要求微软停止捆绑,微软不服上述,上诉法院推翻地区法院判决,维护了微软。

暂时受挫的司法部于1998年连同21个州/特区,对微软启动了更全面的反垄断案(“Microsoft Case”),微软强硬应诉不接受调解,1999年地区法院做出严厉裁决,裁定微软绑定OS和IE违法,并把微软拆分为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两个公司。微软不服上诉,上诉法院再次推翻地区法院判决,发回重申。2001年11月微软与司法部达成第二次和解,主要内容包括:1)禁止微软对下游企业的强制交易;2)开放OS API和技术资料给第三方应用软件厂商;3)允许用户卸载IE等软件。微软和各州陆续和解之后,整个反垄断案于2004年结束,微软在美国反垄断中取得了总体胜利——OS与应用软件依旧绑定、技术资料公开依旧受控。

欧盟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始于1998年,当年Sun Microsystems向欧盟投诉微软不提供关于Win系统与其Solaris系统互操作的技术资料,欧盟由此开始启动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微软开始面临美欧反垄断双线压力。2001年欧盟在调查过程中又提出了微软在Win系统中捆绑Media Player媒体播放器的问题,但至2001年底微软美国案的大逆转形势基本明朗,挺过最困难时刻的微软携美国案反败为胜之势,面对欧盟案强硬辩护拒绝和解。

但是,2004年3月欧盟做出了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判决,欧盟裁定微软必须提供全面的技术资料充分确保互操作,必须提供不带Media Player的操作系统,并罚款5亿欧元。2005年11月欧盟认为微软在提供互操作技术资料方面“不合作”,公然对抗2004年判决,决定对微软进行每天数百万欧元的附加罚款,至2006年6月追加罚款2.8亿欧元,至2007年10月再追加罚款9亿欧元。微软对2004年判决内容和追加罚款均不服并上诉,欧盟法院在2007年分别驳回上诉,至此强硬的微软终于屈服于更强硬的欧盟,完全接受欧盟2004年判决。

获胜的欧盟依旧毫不松懈紧盯微软,2008年1月欧盟再次启动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调查源于由Adobe、IBM、Oracle、Sun等组成的行业组织“欧洲互操作委员会”投诉微软拒绝提供关于Office suite和.NET Framework的互操作技术资料,以及Opera投诉微软在Win中捆绑IE浏览器。已经领教过欧盟霹雳手段的微软于2009年12月与欧盟达成和解,承诺全面提供互操作资料、提供“Choice Screen”供用户选择安装各种浏览器。但在2013年3月欧盟发现微软在欧洲出售的Windows 7 Service Pack 1中没有提供“Choice Screen”浏览器安装选择,欧盟认为微软再次违反承诺,严厉罚款5.6亿欧元。

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条款差不多,两地微软案“技术资料公开+搭售”的调查内容也差不多,但大西洋两岸的反垄断结论大相径庭。美国案实际上认为微软行为是合理性:微软OS绑定应用软件的模式是合理的,只要允许用户卸载,绑定并不违法;微软在提供技术资料给竞争对手时有自由度是合理的,拒绝提供过多技术资料并不违法。而欧洲案却认为微软行为是违法的:微软OS绑定应用软件是违法的,微软必须去掉绑定或者提供“Choice Screen”等选择机制;微软拒绝提供技术资料是违法的,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微软必须充分公开互操作相关的技术资料。

这反映了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理念有比较明显的差异。反垄断中有个重大的两难问题,是保护创新者、鼓励创新重要?还是保护竞争、给市场竞争更多机会重要?美国反垄断机构总体认为只要无法证明消费者受到了伤害,创新者就应得到保护,创新者会受到潜在竞争的持续约束,企业没有援助竞争者的责任,否则创新动力将受到打击;欧盟反垄断机构则认为推动市场竞争就是保护消费者,交易自由的前提是市场竞争,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是合法的,但在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下就失去合法性,企业把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之后就会损害消费者。

中国工商总局7月29日公告“对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相关信息没有完全公开造成的兼容性问题、搭售、文件验证等问题,涉嫌违反中国《反垄断法》的情况,进行了核查”。这表明中国案和欧盟案、美国案的内容也是类似的,调查内容也主要为“技术资料公开”和“搭售”。

在执法理念上,中国显而易见会更接近欧盟而不是美国,这决定了中国微软案的大致发展和执法预期会和欧盟案相似,由于欧盟案在立案、调查、审理、结案以及对履行承诺的验证上已有非常多的经验,这也会让得中国案的进展有更多借鉴。另外有一点大致可以确定,微软携美国案逆转之势强硬对抗欧盟的“壮举”,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现象,这个情节再次重演的可能性极小。

关键字:反垄断机构故事反垄断法

本文摘自:C114中国通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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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再遇反垄断 欧洲故事中国重演

责任编辑:jacky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4-08-11 08:53:00 本文摘自:C114中国通信网

7月29日,中国工商总局宣布对微软进行反垄断立案,IT业内应付反垄断经验最丰富的微软,遇到了世界上最年轻的中国反垄断法的挑战。

由于规模效应和赢家通吃的产业特点,历代IT业领袖级企业一般也会成为反垄断的目标,比如Intel、Microsoft、Qualcomm、Apple、Google等;而且反垄断本身也有“规模效应”,已被较多调查的企业越容易引来更多调查,因为反垄断机构可以互相借鉴经验,出手的胜算较大。最近5年里,最新一代行业领袖Google在10个国家里被调查,涉嫌违反了总计10种不同的反垄断条款,当仁不让成为反垄断超级明星。

中国市场上没有Google,则已经历了美欧长期反垄断调查的前代领袖Microsoft再度成为中国反垄断机构的标靶也就并不奇怪;同时在新兴的云办公领域,由于没有Google Apps,微软云办公Office 365“被”一家独大了,也增添了微软被中国调查的理由。而微软不顾及WinXP长期占据中国操作系统市场份额50%以上(美国只有12%),执意让XP退役使得中国利益受损最大,也影响了微软与中国政府之前的良好关系。

美国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始于1991年的FTC(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后续代替FTC接管调查,1995年微软与司法部达成第一次和解,微软承诺为第三方软件开发提供技术资料。1996年微软开始在Win95中捆绑IE浏览器,司法部在1997年控告微软破坏了第一次和解承诺,微软则辩称IE是“OS upgrade”而不是独立的软件产品,地区法院裁定要求微软停止捆绑,微软不服上述,上诉法院推翻地区法院判决,维护了微软。

暂时受挫的司法部于1998年连同21个州/特区,对微软启动了更全面的反垄断案(“Microsoft Case”),微软强硬应诉不接受调解,1999年地区法院做出严厉裁决,裁定微软绑定OS和IE违法,并把微软拆分为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两个公司。微软不服上诉,上诉法院再次推翻地区法院判决,发回重申。2001年11月微软与司法部达成第二次和解,主要内容包括:1)禁止微软对下游企业的强制交易;2)开放OS API和技术资料给第三方应用软件厂商;3)允许用户卸载IE等软件。微软和各州陆续和解之后,整个反垄断案于2004年结束,微软在美国反垄断中取得了总体胜利——OS与应用软件依旧绑定、技术资料公开依旧受控。

欧盟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始于1998年,当年Sun Microsystems向欧盟投诉微软不提供关于Win系统与其Solaris系统互操作的技术资料,欧盟由此开始启动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微软开始面临美欧反垄断双线压力。2001年欧盟在调查过程中又提出了微软在Win系统中捆绑Media Player媒体播放器的问题,但至2001年底微软美国案的大逆转形势基本明朗,挺过最困难时刻的微软携美国案反败为胜之势,面对欧盟案强硬辩护拒绝和解。

但是,2004年3月欧盟做出了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判决,欧盟裁定微软必须提供全面的技术资料充分确保互操作,必须提供不带Media Player的操作系统,并罚款5亿欧元。2005年11月欧盟认为微软在提供互操作技术资料方面“不合作”,公然对抗2004年判决,决定对微软进行每天数百万欧元的附加罚款,至2006年6月追加罚款2.8亿欧元,至2007年10月再追加罚款9亿欧元。微软对2004年判决内容和追加罚款均不服并上诉,欧盟法院在2007年分别驳回上诉,至此强硬的微软终于屈服于更强硬的欧盟,完全接受欧盟2004年判决。

获胜的欧盟依旧毫不松懈紧盯微软,2008年1月欧盟再次启动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调查源于由Adobe、IBM、Oracle、Sun等组成的行业组织“欧洲互操作委员会”投诉微软拒绝提供关于Office suite和.NET Framework的互操作技术资料,以及Opera投诉微软在Win中捆绑IE浏览器。已经领教过欧盟霹雳手段的微软于2009年12月与欧盟达成和解,承诺全面提供互操作资料、提供“Choice Screen”供用户选择安装各种浏览器。但在2013年3月欧盟发现微软在欧洲出售的Windows 7 Service Pack 1中没有提供“Choice Screen”浏览器安装选择,欧盟认为微软再次违反承诺,严厉罚款5.6亿欧元。

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条款差不多,两地微软案“技术资料公开+搭售”的调查内容也差不多,但大西洋两岸的反垄断结论大相径庭。美国案实际上认为微软行为是合理性:微软OS绑定应用软件的模式是合理的,只要允许用户卸载,绑定并不违法;微软在提供技术资料给竞争对手时有自由度是合理的,拒绝提供过多技术资料并不违法。而欧洲案却认为微软行为是违法的:微软OS绑定应用软件是违法的,微软必须去掉绑定或者提供“Choice Screen”等选择机制;微软拒绝提供技术资料是违法的,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微软必须充分公开互操作相关的技术资料。

这反映了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理念有比较明显的差异。反垄断中有个重大的两难问题,是保护创新者、鼓励创新重要?还是保护竞争、给市场竞争更多机会重要?美国反垄断机构总体认为只要无法证明消费者受到了伤害,创新者就应得到保护,创新者会受到潜在竞争的持续约束,企业没有援助竞争者的责任,否则创新动力将受到打击;欧盟反垄断机构则认为推动市场竞争就是保护消费者,交易自由的前提是市场竞争,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是合法的,但在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下就失去合法性,企业把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之后就会损害消费者。

中国工商总局7月29日公告“对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相关信息没有完全公开造成的兼容性问题、搭售、文件验证等问题,涉嫌违反中国《反垄断法》的情况,进行了核查”。这表明中国案和欧盟案、美国案的内容也是类似的,调查内容也主要为“技术资料公开”和“搭售”。

在执法理念上,中国显而易见会更接近欧盟而不是美国,这决定了中国微软案的大致发展和执法预期会和欧盟案相似,由于欧盟案在立案、调查、审理、结案以及对履行承诺的验证上已有非常多的经验,这也会让得中国案的进展有更多借鉴。另外有一点大致可以确定,微软携美国案逆转之势强硬对抗欧盟的“壮举”,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现象,这个情节再次重演的可能性极小。

关键字:反垄断机构故事反垄断法

本文摘自:C114中国通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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