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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例公民起诉运营商信息不公开胜诉

责任编辑:editor004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4-08-28 11:21:30 本文摘自:南方都市报

深圳消费者孙阳兵向作为企业的通信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仅受理了,而且他还胜诉了。昨日,孙阳兵拿到了一审判决书,这是广东省首例公民诉通信公司信息不公开案。

深圳消费者孙阳兵向作为企业的通信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仅受理了,而且他还胜诉了。昨日,孙阳兵拿到了一审判决书,这是广东省首例公民诉通信公司信息不公开案。

孙阳兵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名义要求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公开手机计费信息,申请书被拒收后提起行政诉讼。深圳移动辩称其属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但是法院最终确认,深圳移动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行为违法。

原告

担心套餐额度被单方面更改 要求公开确认手机计费

孙阳兵所使用的手机套餐是2006年2月之前办理的移动神州行套餐,月租15元包含了2G和3G网络无限流量,比现在的套餐价格优惠很多。由于担心套餐额度被移动单方面变更,孙阳兵要求深圳移动公开:在申请人未主动取消或者变更的情况下,申请人的手机号码套餐是否永远为月租15元包含2G和3G网络无限流量。孙阳兵要求深圳移动书面答复并盖章。

2014年3月20日,孙阳兵通过邮政速递向深圳移动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3月26日,邮件被退回深圳市邮政局华强北支局。孙阳兵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经调查和调解后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是被深圳移动所拒收。

孙阳兵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被告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

深圳移动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深圳移动在庭审时口头辩称,被告属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并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不具备行政诉讼案件的主体资格。本案所涉拒收邮件事宜,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拒收的理由是由于该信件各项信息混乱,没有写明具体的收件人,不符合国家标准邮件封面书写规范,故被告以信息混乱没有具体收件人为由进行拒收。该拒绝理由不包含任何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意思表示,不具备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要素。此外,被告至今均不知晓原告向被告所寄送的邮件内容。深圳移动据此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

通讯运营商属于公共企业有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判决书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被告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讯服务,属于公共企业的范畴。

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原告填写的收件人地址虽有误差,但收件人名称正确,被告作为公共企业,在具有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前提下,以无法确定邮件要流转到哪个部门为由拒收原告邮件,不符合现行法规的相关规定。综上,法院确认,被告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拒收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行为违法。

链接

原告担忧有据:有运营商曾擅改套餐限额

深圳消费者孙阳兵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今年3月份,广东移动无正当理由对该无限流量套餐曾单方面设定50G的封顶限额,被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要求责令整改。

该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广东移动须纠正对原开通不限流量月套餐用户做出50G使用量限制的行为,并向受损用户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整改通知书发出十日后,广东移动便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称,接到投诉后,已第一时间取消相关封顶限制,同时组织人员向客户致歉并赔偿损失。

关键字:被告原告广东移动

本文摘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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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editor004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4-08-28 11:21:30 本文摘自:南方都市报

深圳消费者孙阳兵向作为企业的通信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仅受理了,而且他还胜诉了。昨日,孙阳兵拿到了一审判决书,这是广东省首例公民诉通信公司信息不公开案。

深圳消费者孙阳兵向作为企业的通信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仅受理了,而且他还胜诉了。昨日,孙阳兵拿到了一审判决书,这是广东省首例公民诉通信公司信息不公开案。

孙阳兵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名义要求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公开手机计费信息,申请书被拒收后提起行政诉讼。深圳移动辩称其属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主体。但是法院最终确认,深圳移动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行为违法。

原告

担心套餐额度被单方面更改 要求公开确认手机计费

孙阳兵所使用的手机套餐是2006年2月之前办理的移动神州行套餐,月租15元包含了2G和3G网络无限流量,比现在的套餐价格优惠很多。由于担心套餐额度被移动单方面变更,孙阳兵要求深圳移动公开:在申请人未主动取消或者变更的情况下,申请人的手机号码套餐是否永远为月租15元包含2G和3G网络无限流量。孙阳兵要求深圳移动书面答复并盖章。

2014年3月20日,孙阳兵通过邮政速递向深圳移动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3月26日,邮件被退回深圳市邮政局华强北支局。孙阳兵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经调查和调解后确认,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是被深圳移动所拒收。

孙阳兵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被告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

深圳移动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深圳移动在庭审时口头辩称,被告属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并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不具备行政诉讼案件的主体资格。本案所涉拒收邮件事宜,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拒收的理由是由于该信件各项信息混乱,没有写明具体的收件人,不符合国家标准邮件封面书写规范,故被告以信息混乱没有具体收件人为由进行拒收。该拒绝理由不包含任何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意思表示,不具备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要素。此外,被告至今均不知晓原告向被告所寄送的邮件内容。深圳移动据此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

通讯运营商属于公共企业有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判决书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被告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电讯服务,属于公共企业的范畴。

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原告填写的收件人地址虽有误差,但收件人名称正确,被告作为公共企业,在具有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前提下,以无法确定邮件要流转到哪个部门为由拒收原告邮件,不符合现行法规的相关规定。综上,法院确认,被告中国移动深圳分公司拒收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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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担忧有据:有运营商曾擅改套餐限额

深圳消费者孙阳兵的担忧并非空穴来风,今年3月份,广东移动无正当理由对该无限流量套餐曾单方面设定50G的封顶限额,被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要求责令整改。

该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广东移动须纠正对原开通不限流量月套餐用户做出50G使用量限制的行为,并向受损用户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整改通知书发出十日后,广东移动便提交了整改报告,报告称,接到投诉后,已第一时间取消相关封顶限制,同时组织人员向客户致歉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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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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