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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管理乱象丛生 亟需法律细化

责任编辑:editor004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3-12-19 10:40:05 本文摘自:慧聪安防网

12月16日的央视的《新闻1+1》播出了《“人肉搜索”:给个说“法”!》的节目,这让近段时间热门的“店主人肉搜索致女孩跳河”事件再次发酵。围绕“人肉搜索”展开的法律与道德底线的争论,以及网络监管问题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而这场人肉搜索事件的源头—视频监控图像的管理问题也再度成为行业争相讨论的热门话题。

事件回顾:

12月3日,高中女生安琪从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就在安琪出事前一天,12月2日,她前往陆丰市一家服装店购物,当安琪离开服装店没过多久,这家服装店店主蔡某就将安琪购物时的多张监控视频截图发布在了自己的微博上,并同时宣称:“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就在这条“人肉”偷衣服的微博发出仅一个多小时候,迅即展开的人肉搜索就将安琪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安琪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随后发生了安琪跳河身亡的事件。

悲剧已然发生,视频监控图像作为这起事件的源头也因管理问题再度引起社会的反思。如今在网络之上,随处可见从超市,电梯,银行这些公共场所传出的视频。然而,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视频图像只能向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提供,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有很多单位和个人因为法律意识薄弱,有意无意间将这些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信息发布到网络上,甚至演变成一场场人肉搜索事件的源头。

视频监控管理乱象丛生

近年来关于安防视频监控管理乱象丛生的报道不绝于耳。前段时间轰轰烈烈的网传监控视频揭露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嫖娼”事件,视频监控的反腐功能似乎让人大快人心。而时至今日,同样是视频监控,同样是网络上传,人肉搜索却夺走了花季少女的生命。我们在为生命脆弱惋惜的同时,不禁要思考人人都能上传视频监控的图像吗?谁才是视频监控的管理者?

近年来有些视频管理人员私自上传监控资料、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事件屡见不鲜。2011年8月,一名超速轿车司机在开车途中伸手摸副驾驶座位上的女乘客胸部,这一画面被监控摄像头拍下并发到网上,让这起高速公路上超速事件成为热门话题;2012年5月,海口市一家健身房被曝女更衣室内安装了20多个摄像头……这些都是通过监控摄像头拍摄的图像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例,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但是由于现在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规范能够惩罚视频侵权的传播者,让人们对于公共隐私权保护产生忧虑。

除了视频监控图像的传播问题,电子眼外包,电子眼查看权限不明确等问题也日渐突出。和民众利益相关的事件发生时,普通民众可不可以随意查看监控视频?图像保管出现问题如何追责?现实情况是,金钱的驱使是很多人暗中操作着电子眼,监控视频神奇“消失”的新闻事件也屡见不鲜。

视频监控系统的后期维护问题更是杂乱无章。很多地方的电子眼安装之后形同虚设,小区发生偷盗或出现车祸等突发事件,想要查找监控录像时,本该发挥重要作用的电子眼尽是“睁眼瞎”,监控视频缺失使安防设备对于案件的进展毫无帮助。

随着人们对安全的重视,监控探头和人们的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如火如荼的平安城市建设衍生了大量了监控探头,视频监控的管理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

部份城市发布视频监控管理新规

民用安防近年来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商铺,超市,别墅等场合也建立了相应了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会形成图像监控资料,这个资料如何使用,如何管理,这是法律必须规范的。如果谁都可以利用手里掌握的图像监控资料去发动各种各样的人肉搜索,这样就会造成个人的隐私权、人格权利遭受侵犯的混乱局面。

此次人肉搜索事件便是传播者私自上传视频图像而造成的悲剧,试想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随意上传监控视频将受到怎样的处罚,这位店主在上传视频图像时或许没有那么果断了,悲剧或许也不会发生了。

目前我国公共监控管理缺乏国家统一法规,仅北京、重庆、河南、甘肃、山西、吉林、辽宁、山西等省市规定个人禁看公共监控视频。

而针对监控视频的随意传播问题,我国有些地区也已制定了相关条例。8月1日,河南省通过了《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违反规定的单位可处以5000至3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法律应细化监控视频管理

毫无置疑,只有将监控视频的传播问题纳入法律范畴或许才能对监控管理乱象起到一定的遏止作用。河南省出台的安全管理条例是对监控视频管理空白的很好补充。

深圳市迪威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安防企业作为视频监控设备的生产和推广者,在推广产品和技术的同时,更应该着重强调如何合理合法使用监控视频,加强监控视频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引导用户规范化使用监控视频及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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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认为,“我们的法制建设一定要细化,而不是粗线条的规定,比如图像监控设备的设置,图像监控设备所形成的资料的管理使用、利用,这些必须应当有国家层面的立法。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只是部分省市有,而且在保护和管理的标准上都很不一致,所以现在有很多漏洞,也产生了很多的混乱。”

除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还应加大监控视频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监控视频的法律认知能力。

小结:

这起由监控视频图像上传至网络的人肉搜索导致的悲剧已经发生,相关责任人也正在接受处理,如何规避此类案件的发生,除了完善监控视频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控视频的管理制度外,企业,个人也应提高对监控视频相关制度的重视,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关键字:人肉视频图像视频管理监控摄像头

本文摘自:慧聪安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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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监控管理乱象丛生 亟需法律细化

责任编辑:editor004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3-12-19 10:40:05 本文摘自:慧聪安防网

12月16日的央视的《新闻1+1》播出了《“人肉搜索”:给个说“法”!》的节目,这让近段时间热门的“店主人肉搜索致女孩跳河”事件再次发酵。围绕“人肉搜索”展开的法律与道德底线的争论,以及网络监管问题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而这场人肉搜索事件的源头—视频监控图像的管理问题也再度成为行业争相讨论的热门话题。

事件回顾:

12月3日,高中女生安琪从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就在安琪出事前一天,12月2日,她前往陆丰市一家服装店购物,当安琪离开服装店没过多久,这家服装店店主蔡某就将安琪购物时的多张监控视频截图发布在了自己的微博上,并同时宣称:“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就在这条“人肉”偷衣服的微博发出仅一个多小时候,迅即展开的人肉搜索就将安琪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安琪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随后发生了安琪跳河身亡的事件。

悲剧已然发生,视频监控图像作为这起事件的源头也因管理问题再度引起社会的反思。如今在网络之上,随处可见从超市,电梯,银行这些公共场所传出的视频。然而,根据法律规定,这些视频图像只能向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提供,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有很多单位和个人因为法律意识薄弱,有意无意间将这些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信息发布到网络上,甚至演变成一场场人肉搜索事件的源头。

视频监控管理乱象丛生

近年来关于安防视频监控管理乱象丛生的报道不绝于耳。前段时间轰轰烈烈的网传监控视频揭露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嫖娼”事件,视频监控的反腐功能似乎让人大快人心。而时至今日,同样是视频监控,同样是网络上传,人肉搜索却夺走了花季少女的生命。我们在为生命脆弱惋惜的同时,不禁要思考人人都能上传视频监控的图像吗?谁才是视频监控的管理者?

近年来有些视频管理人员私自上传监控资料、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事件屡见不鲜。2011年8月,一名超速轿车司机在开车途中伸手摸副驾驶座位上的女乘客胸部,这一画面被监控摄像头拍下并发到网上,让这起高速公路上超速事件成为热门话题;2012年5月,海口市一家健身房被曝女更衣室内安装了20多个摄像头……这些都是通过监控摄像头拍摄的图像侵犯个人隐私的案例,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但是由于现在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规范能够惩罚视频侵权的传播者,让人们对于公共隐私权保护产生忧虑。

除了视频监控图像的传播问题,电子眼外包,电子眼查看权限不明确等问题也日渐突出。和民众利益相关的事件发生时,普通民众可不可以随意查看监控视频?图像保管出现问题如何追责?现实情况是,金钱的驱使是很多人暗中操作着电子眼,监控视频神奇“消失”的新闻事件也屡见不鲜。

视频监控系统的后期维护问题更是杂乱无章。很多地方的电子眼安装之后形同虚设,小区发生偷盗或出现车祸等突发事件,想要查找监控录像时,本该发挥重要作用的电子眼尽是“睁眼瞎”,监控视频缺失使安防设备对于案件的进展毫无帮助。

随着人们对安全的重视,监控探头和人们的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如火如荼的平安城市建设衍生了大量了监控探头,视频监控的管理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

部份城市发布视频监控管理新规

民用安防近年来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商铺,超市,别墅等场合也建立了相应了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会形成图像监控资料,这个资料如何使用,如何管理,这是法律必须规范的。如果谁都可以利用手里掌握的图像监控资料去发动各种各样的人肉搜索,这样就会造成个人的隐私权、人格权利遭受侵犯的混乱局面。

此次人肉搜索事件便是传播者私自上传视频图像而造成的悲剧,试想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随意上传监控视频将受到怎样的处罚,这位店主在上传视频图像时或许没有那么果断了,悲剧或许也不会发生了。

目前我国公共监控管理缺乏国家统一法规,仅北京、重庆、河南、甘肃、山西、吉林、辽宁、山西等省市规定个人禁看公共监控视频。

而针对监控视频的随意传播问题,我国有些地区也已制定了相关条例。8月1日,河南省通过了《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持的信息。违反规定的单位可处以5000至3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法律应细化监控视频管理

毫无置疑,只有将监控视频的传播问题纳入法律范畴或许才能对监控管理乱象起到一定的遏止作用。河南省出台的安全管理条例是对监控视频管理空白的很好补充。

深圳市迪威乐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安防企业作为视频监控设备的生产和推广者,在推广产品和技术的同时,更应该着重强调如何合理合法使用监控视频,加强监控视频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引导用户规范化使用监控视频及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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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认为,“我们的法制建设一定要细化,而不是粗线条的规定,比如图像监控设备的设置,图像监控设备所形成的资料的管理使用、利用,这些必须应当有国家层面的立法。目前在这方面的立法只是部分省市有,而且在保护和管理的标准上都很不一致,所以现在有很多漏洞,也产生了很多的混乱。”

除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还应加大监控视频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监控视频的法律认知能力。

小结:

这起由监控视频图像上传至网络的人肉搜索导致的悲剧已经发生,相关责任人也正在接受处理,如何规避此类案件的发生,除了完善监控视频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控视频的管理制度外,企业,个人也应提高对监控视频相关制度的重视,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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