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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涉校安全防护网

责任编辑:editor006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4-27 15:35:24 本文摘自:甘肃法制报

筑牢涉校安全防护网

—看我省校园安全“十项规定”如何落地

校园安全关乎千家万户。日前,省综治办经与省教育厅、公安厅等13个部门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行兰州市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并在总结提炼兰州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从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及工作制度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13个部门将全方位联手共同守护校园这一方净土。

多部门联手织牢校园安全网

《实施细则》指出,校园安全保护区即依法将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划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区域,以依法打击处理区域内各类涉校违法犯罪行为,集中解决涉及治安、交通、文化、饮食、卫生、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禁止非安全行为。各市州、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要求,依法加强综合治理,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制度机制,全面落实《十项规定》。

综治部门应将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级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十项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情况,制定校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工作的检查指导;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处理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涉校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处置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骚扰、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并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同时,《实施细则》还对住建部门、城管执法和环卫部门、环保部门、交通部门、安监部门、文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烟草专卖及商务部门、乡镇(街道)及社区的职责作了详尽的规定。

此外,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园长要严格落实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主体责任,认真排查校园安全问题(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加强校园内部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健全并落实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被省级部门通报1次要追责

为使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工作不走形式、落到实处,《实施细则》规定,学校负责对校园内安全问题(隐患)的巡查排摸,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同时,积极了解掌握校园安全保护区内的安全问题(隐患)。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进行责任查究:年度内被省级有关部门通报1次,市州或县市区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或部门、单位,应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多次整改仍不能解决问题,导致发生涉校重大案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由综治部门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取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

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制度机制

《实施细则》规定,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执行清单管理、联席会议、协调配合、督办通报、监督举报5项制度。

《实施细则》明确,应建立健全主要时段巡逻守护、校园周边治安整治、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防护、校园内部安全防范等4项机制。县市区公安机关在城区中小学、幼儿园早晨上学、中午放学、下午上学和放学时段,指派警力前往校园门口进行定点执勤巡防,每个时段不少于半个小时,全天累计不少于2个小时。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对影响校园周边环境的网吧、旅店、出租房、印刷业、废旧物品收购店等进行清理整治和规范。在校园门口一定区域划设隔离区、设置减速带、禁(暂)停区。辖区派出所应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健全和落实校园内部安保责任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幼儿园、配齐安保人员和技防设施及安防设备,切实提高防范能力。

关键字:实施细则校园安全平安建设

本文摘自:甘肃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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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关乎千家万户。日前,省综治办经与省教育厅、公安厅等13个部门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行兰州市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并在总结提炼兰州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甘肃省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从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及工作制度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13个部门将全方位联手共同守护校园这一方净土。

多部门联手织牢校园安全网

《实施细则》指出,校园安全保护区即依法将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划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区域,以依法打击处理区域内各类涉校违法犯罪行为,集中解决涉及治安、交通、文化、饮食、卫生、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禁止非安全行为。各市州、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要求,依法加强综合治理,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制度机制,全面落实《十项规定》。

综治部门应将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级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十项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情况,制定校园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工作的检查指导;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处理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涉校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有效处置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聚众骚扰、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并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同时,《实施细则》还对住建部门、城管执法和环卫部门、环保部门、交通部门、安监部门、文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烟草专卖及商务部门、乡镇(街道)及社区的职责作了详尽的规定。

此外,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园长要严格落实校园安全保护区建设主体责任,认真排查校园安全问题(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加强校园内部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健全并落实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被省级部门通报1次要追责

为使校园安全保护区综合治理工作不走形式、落到实处,《实施细则》规定,学校负责对校园内安全问题(隐患)的巡查排摸,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清单管理。同时,积极了解掌握校园安全保护区内的安全问题(隐患)。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进行责任查究:年度内被省级有关部门通报1次,市州或县市区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或部门、单位,应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多次整改仍不能解决问题,导致发生涉校重大案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或个人,由综治部门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取消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

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制度机制

《实施细则》规定,校园安全保护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执行清单管理、联席会议、协调配合、督办通报、监督举报5项制度。

《实施细则》明确,应建立健全主要时段巡逻守护、校园周边治安整治、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防护、校园内部安全防范等4项机制。县市区公安机关在城区中小学、幼儿园早晨上学、中午放学、下午上学和放学时段,指派警力前往校园门口进行定点执勤巡防,每个时段不少于半个小时,全天累计不少于2个小时。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对影响校园周边环境的网吧、旅店、出租房、印刷业、废旧物品收购店等进行清理整治和规范。在校园门口一定区域划设隔离区、设置减速带、禁(暂)停区。辖区派出所应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健全和落实校园内部安保责任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学校、幼儿园、配齐安保人员和技防设施及安防设备,切实提高防范能力。

关键字:实施细则校园安全平安建设

本文摘自:甘肃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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