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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科信局关于取消安防工程检验机构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责任编辑:editor006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6-11 16:16:29 本文摘自:CPS中安网

 当前,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工作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安防工程监管,我局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取消对安防工程检验机构的授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科信传发〔2015〕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信息化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科技信息化总队:

2000年以来,我局通过对承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安防工程)检验的检验机构开展授权管理,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树立第三方检验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保障安防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工作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安防工程监管,我局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取消对安防工程检验机构的授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沟通,确保平稳过渡

自2015年7月1日起,相关检验机构不得再以“公安部授权安防工程检验机构”的名义开展安防工程检验或者承揽相关业务,之前承接的安防工程检验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不包括7月1日),可以继续以“公安部授权安防工程检验机构”名义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检验工作。各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要主动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检验机构,加强宣传和沟通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关于印发<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公科安〔2001〕09号)中涉及安防工程检验机构的相关规定、《关于加强对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知》(公科安〔2004〕34号)同时废止。

二、明确工作责任,抓好落实监督

请各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在2015年9月1日前负责收回并销毁“公安部授权安防工程检验机构”的标牌,并做好对相关检验机构落实取消授权工作的后续监督。对经举报或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违反本通知要求,继续以“公安部授权安防工程检验机构”名义开展工作的,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三、创新工作思路,依法规范监管

各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简政放权总体要求,结合本地社会治安形势、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安城市建设现状,鼓励和引导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并且安防工程检验能力在认证或者认可能力范围内的机构,积极参与安防工程的检验工作。同时,各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对安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技防管理职能不在科技信息化部门的,请代转至有关部门。

各地落实工作情况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通过信息报送系统报送我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局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处。

关键字:安防工程检验公安部科

本文摘自:CPS中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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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科信局关于取消安防工程检验机构授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责任编辑:editor006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6-11 16:16:29 本文摘自:CPS中安网

 当前,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工作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安防工程监管,我局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取消对安防工程检验机构的授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公科信传发〔2015〕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信息化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科技信息化总队:

2000年以来,我局通过对承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安防工程)检验的检验机构开展授权管理,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树立第三方检验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保障安防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工作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安防工程监管,我局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取消对安防工程检验机构的授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沟通,确保平稳过渡

自2015年7月1日起,相关检验机构不得再以“公安部授权安防工程检验机构”的名义开展安防工程检验或者承揽相关业务,之前承接的安防工程检验项目(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不包括7月1日),可以继续以“公安部授权安防工程检验机构”名义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检验工作。各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要主动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检验机构,加强宣传和沟通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关于印发<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公科安〔2001〕09号)中涉及安防工程检验机构的相关规定、《关于加强对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知》(公科安〔2004〕34号)同时废止。

二、明确工作责任,抓好落实监督

请各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在2015年9月1日前负责收回并销毁“公安部授权安防工程检验机构”的标牌,并做好对相关检验机构落实取消授权工作的后续监督。对经举报或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违反本通知要求,继续以“公安部授权安防工程检验机构”名义开展工作的,省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三、创新工作思路,依法规范监管

各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简政放权总体要求,结合本地社会治安形势、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安城市建设现状,鼓励和引导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并且安防工程检验能力在认证或者认可能力范围内的机构,积极参与安防工程的检验工作。同时,各级公安技防管理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对安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技防管理职能不在科技信息化部门的,请代转至有关部门。

各地落实工作情况请于2015年11月30日前通过信息报送系统报送我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局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指导处。

关键字:安防工程检验公安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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