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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星苹果专利大战谈设计专利侵害认定

责任编辑:editor007 作者:叶雪美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10-19 21:21:37 本文摘自:创事记

2012年8月,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陪审团裁定Samsung侵害Apple三项发明专利及三项设计专利,必须付出10.49亿美元的巨额损害赔偿,消息震惊全球。这场“世纪审判(Trial of the Century)”对于设计专利的影响将会持续至未来几年。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知识产权的业者而言,最困难的问题就是被问到关于“一个产品是否侵犯设计专利呢?”

不管你是否承认,设计专利侵害分析与判断所依据的视觉印象(visual impression),总是让人觉得多少会包含一些主观的部分。因此,纵使是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也无法预测。

※本文摘录自[近似与实质相同的界线(How close is too close)--设计专利侵害认定]

相较于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可供企业或专利业界参考的设计专利相关案件或判例的数量不多。因为参考资料不多,也只有透过侵权诉讼实务的研究及观察,才能进一步的了解设计专利侵害认定的核心问题。

两个设计之间究竟要近似到何种程度才会构成实质相同(how close is too close)?有点黏又不太黏的近似会不会造成误认或混淆?黏到何种程度的近似才会构成实质相同呢?本文想以美国与我国台湾地区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侵权与不构成侵权的不同决定,试着说明设计专利的权利范围与侵害分析与判断。

美国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例

1. Gorham v. White案例

1871年,在Gorham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所有的专利侵害诉讼案中必须采用相同的检测。设计专利的实质相同检测,是以一般观察者的观点,施予购买时之通常注意程度观看两个设计。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两个设计之间的差异足以产生不同的视觉效果,这些差异就足以破坏“实质相同”的认定。

2. Crocs, Inc. v.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

2010 年,原告Crocs有关于泡棉运动凉鞋(布什鞋)的D517,789 设计专利(如图1所示,简称789 专利),在Crocs, Inc. v. ITC的上诉案件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简称 CAFC)说明:Crocs 设计专利权范围应该是“如图所示与所述的鞋类的装饰设计”,可是,ITC 却以发明专利的方式来解读设计专利,偏离“整体设计”考虑的原则。

CAFC说明:如果两个设计之间的细微差异(minor differences)不能产生不同的视觉印象,就无法阻挡设计专利侵权的事实认定。导致一般观察者混淆或误认的原因,是整体设计的近似,而不是某些新颖设计特征的近似。因此,被告的凉鞋侵害了789专利。

关键字:设计特征专利侵权诉讼

本文摘自:创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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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星苹果专利大战谈设计专利侵害认定

责任编辑:editor007 作者:叶雪美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10-19 21:21:37 本文摘自:创事记

2012年8月,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陪审团裁定Samsung侵害Apple三项发明专利及三项设计专利,必须付出10.49亿美元的巨额损害赔偿,消息震惊全球。这场“世纪审判(Trial of the Century)”对于设计专利的影响将会持续至未来几年。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知识产权的业者而言,最困难的问题就是被问到关于“一个产品是否侵犯设计专利呢?”

不管你是否承认,设计专利侵害分析与判断所依据的视觉印象(visual impression),总是让人觉得多少会包含一些主观的部分。因此,纵使是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也无法预测。

※本文摘录自[近似与实质相同的界线(How close is too close)--设计专利侵害认定]

相较于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可供企业或专利业界参考的设计专利相关案件或判例的数量不多。因为参考资料不多,也只有透过侵权诉讼实务的研究及观察,才能进一步的了解设计专利侵害认定的核心问题。

两个设计之间究竟要近似到何种程度才会构成实质相同(how close is too close)?有点黏又不太黏的近似会不会造成误认或混淆?黏到何种程度的近似才会构成实质相同呢?本文想以美国与我国台湾地区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侵权与不构成侵权的不同决定,试着说明设计专利的权利范围与侵害分析与判断。

美国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例

1. Gorham v. White案例

1871年,在Gorham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所有的专利侵害诉讼案中必须采用相同的检测。设计专利的实质相同检测,是以一般观察者的观点,施予购买时之通常注意程度观看两个设计。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两个设计之间的差异足以产生不同的视觉效果,这些差异就足以破坏“实质相同”的认定。

2. Crocs, Inc. v.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

2010 年,原告Crocs有关于泡棉运动凉鞋(布什鞋)的D517,789 设计专利(如图1所示,简称789 专利),在Crocs, Inc. v. ITC的上诉案件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简称 CAFC)说明:Crocs 设计专利权范围应该是“如图所示与所述的鞋类的装饰设计”,可是,ITC 却以发明专利的方式来解读设计专利,偏离“整体设计”考虑的原则。

CAFC说明:如果两个设计之间的细微差异(minor differences)不能产生不同的视觉印象,就无法阻挡设计专利侵权的事实认定。导致一般观察者混淆或误认的原因,是整体设计的近似,而不是某些新颖设计特征的近似。因此,被告的凉鞋侵害了789专利。

关键字:设计特征专利侵权诉讼

本文摘自:创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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