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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多项信披违规 ST天智遭安徽证监局警示

责任编辑:editor006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7-10-17 17:08:58 本文摘自:电缆网

日前,安徽证监局公布对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天智,证券代码:833145)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ST天智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实际控制人股权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等问题,被安徽证监局警示。

  经查,ST天智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2015年9月,ST天智为实际控制人赵宁1,2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12月,公司为合肥天智旅游科技有限公司5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6月,公司为赵宁2,188.8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未按规定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123下一页查看全文

二、重大诉讼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2015年12月,张英姿就ST天智为实际控制人赵宁提供担保的1,2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8月,安徽黄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安徽黄埔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为赵宁提供担保的2,188.8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0月,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公司为合肥天智旅游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5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股权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

ST天智实际控制人赵宁因个人经济纠纷,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分别于2016年7月、8月、9月、11月以及2017年4月被相关法院轮候冻结,轮候期限均为36个月。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股权冻结事项,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ST天智予以警示,并要求该公司全面自查公司对外担保、涉诉以及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冻结情况,同时强化内控机制,加强并规范公司用印管理与使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公司应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按上述要求向安徽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安徽证监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关键字:证监局天智ST

本文摘自:电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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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多项信披违规 ST天智遭安徽证监局警示

责任编辑:editor006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7-10-17 17:08:58 本文摘自:电缆网

日前,安徽证监局公布对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天智,证券代码:833145)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ST天智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实际控制人股权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等问题,被安徽证监局警示。

  经查,ST天智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2015年9月,ST天智为实际控制人赵宁1,2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5年12月,公司为合肥天智旅游科技有限公司5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6月,公司为赵宁2,188.8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未经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未按规定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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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诉讼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2015年12月,张英姿就ST天智为实际控制人赵宁提供担保的1,2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8月,安徽黄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安徽黄埔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为赵宁提供担保的2,188.8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0月,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公司为合肥天智旅游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5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股权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

ST天智实际控制人赵宁因个人经济纠纷,其所持全部公司股份分别于2016年7月、8月、9月、11月以及2017年4月被相关法院轮候冻结,轮候期限均为36个月。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股权冻结事项,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ST天智予以警示,并要求该公司全面自查公司对外担保、涉诉以及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冻结情况,同时强化内控机制,加强并规范公司用印管理与使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公司应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按上述要求向安徽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安徽证监局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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