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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经验 我国互联网行业需加强网络监管

责任编辑:editor02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3-05-30 07:50:01 本文摘自:中国经济网

编者按互联网不仅是大众传播信息的平台,还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政府处理国家事务的一个重要工具,因此,依据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实施必要的管理,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如果管理不善,任其自由发展,国家信息安全、企业电子商务、大众个人隐私就会受到损害,网络谣言、网络色情和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就会泛滥。因此,网络监管已成为各国政府和民众的共识,政府则从策略、体制机制、技术等各个层面,积极介入互联网管理。

美国:互联网安全受到空前重视

国外互联网管理:强化网络监管已成趋势

互联网高度发达的美国,正通过各种途径,对网络实施着成熟和有效的监控和管制措施。

“9·11”事件是布什总统任期最重大的安全事件,这也促成了信息安全战略成为美国国家战略的核心战略。布什任职期间,美国发布了《信息时代的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和《网络空间的国家战略》,并设置总统国家安全顾问。奥巴马上任伊始,着手推进网络安全评估并制定美国新的国家信息安全战略,2009年公布了《美国网络安全评估》,同年年底成立了全国通信与网络安全控制联合协调中心,协调和整合国防部、国土安全部等下属6大网络行动中心的信息,以提供跨领域的网络空间发展趋势判断能力,分析并上报全国网络空间的运行状况。2010年2月,美国众议院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2009网络安全法》,该法案给予总统权力“宣布网络安全的紧急状态”,允许“关闭或限制事关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网络”。美国国会还陆续通过了《保护网络资产法案》、《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在监管互联网方面给予总统和联邦政府更多授权。2011年又分别发布了《可信网络空间身份标识国家战略》(正式稿)和《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美国对互联网安全的重视达到了空前的高度。

国外互联网管理:强化网络监管已成趋势

许滔画

美国互联网监管体系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3大领域和联邦与州2个层次。对于互联网所在的电信产业的管理,从联邦的层次上来看,立法、司法和行政3个体系相对独立,分别行使各自的权力。在立法方面,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对包括互联网在内的电信立法法案进行听证、辩论、表决,从而影响国家电信政策的制定。在司法方面,美国最高法院、联邦审判法院和申诉法院组成了美国的联邦司法体系,拥有着对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并解决其间的纠纷的权力。

美国的互联网法规涉及面较为全面和广泛,既有针对互联网的宏观的整体规范,也有微观的具体规定,其中囊括了行业进入规则、电话通信规则、数据保护规则、消费者保护规则、版权保护规则、诽谤和色情作品抑制规则、反欺诈与误传法规等许多方面。这些法规多达130多部,主要包括:《1977年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案》、《1984年伪装进入设施和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1986年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1990年电子通信秘密法》和《中小企业计算机安全、教育及培训法》、《1991年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法案》、《1994年计算机滥用法修正案》、《1995年数字签名法》(犹他州)、《1996年电信法》、《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6年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案》、《1997年域名注册规则》、《1999年统一电子交易法》,等等。“9·11”事件后,美国国会陆续通过《2001年爱国者法》、《2002年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2002年国土安全法案》等法规,并设置总统安全顾问,巩固了互联网安全在安全地位和作用。此后,美国政府又成立“总统关键基础设施委员会”,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还首次设立由委员会主席担任的“总统网络安全顾问”,但其职权比较小。2003年国土安全部成立后,美国政府把负责美国网络安全的职责移交给该部。

针对互联网发展给版权问题带来的挑战,美国制定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涉及网上作品的临时复制、文件的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发行、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重新定义、数据库的保护等,明确规定未经允许从互联网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为非法,网络著作权保护期为70年。目前,美国国会两院还在讨论两项新立法,旨在打击销售盗版电影、音乐等制品的外国网站。

在打击儿童色情方面,美国自1996年开始,相继制定了《通信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法律,力图限制互联网色情内容的传播。其中,《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最终通过了美国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根据这一法律,美国的公共图书馆都必须为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政府对建立网络过滤系统提供资金支持;任何因商业目的在互联网交流中导致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的人,可受到不高于5万美元的罚款或被判不长于6个月的刑期。

就网络安全的国际法而言,2007年美国加入了欧盟委员会2001年制定的《网络犯罪公约》。《网络犯罪公约》规定了9类网络犯罪行为以刑法处罚:非法存取、非法截取、资料干扰、系统干扰、设备滥用、伪造电脑资料、电脑诈骗、儿童色情的犯罪、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恐怖主义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形成了新挑战。为此,美国对《联邦刑法》、《刑事诉讼法》、《1978年外国情报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正,制定了《爱国者法》,授权国家安全和司法部门对涉及专门化学武器或恐怖行为、计算机欺诈及滥用等行为进行电话、谈话和电子通信监听,并允许电子通信和远程计算机服务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提供用户的电子通信,以便政府掌控涉及国家安全的第一手信息。随着社交网络发展迅速,美国国土安全部已开始起草监控“推特”和“脸谱”等社交网站的政策。据美国媒体报道,从2010年6月起,美国国土安全部分布在各地的指挥中心已开始执行“社交网络/媒体能力”项目,对网上公共论坛、博客、留言板等进行常规监控,多个知名社交媒体及众多热门博客均在监控名单中。

国外互联网管理:强化网络监管已成趋势

俄罗斯:营造健康网络环境

本报驻莫斯科记者 廖伟径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在俄罗斯民众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截至2011年9月,俄罗斯15岁以上的网络用户达到5080万人,成为欧洲第一网络大国。网络已成为了俄民众传播信息和获取新闻的主要载体,同时,网络谣言、个人信息泄露等网络威胁也应运而生。为了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摒除虚假有害信息,营建安全健康的网络服务环境,俄罗斯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政策措施。

完善法律制度 适应监管需要

俄罗斯政府支持并保护互联网的自由,但同时明确强调互联网自由要以道德和法律为基础。针对互网络技术更新迅速的现实特点,俄一贯重视完善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以此界定互联网行为,明晰政府部门职责,不断适应网络监管面临的新形势。《俄罗斯联邦宪法》把信息安全纳入了国家安全管理范围,在此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俄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网络保护法》,以此规范俄互联网行为。此外,俄将《俄联邦国家安全构想》、《俄联邦信息安全学说》和《2020年前国家安全战略》等法律文件作为信息安全的政策指导,以《俄联邦大众传媒法》、《俄联邦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法律保护法》、《俄联邦保密法》、《俄联邦著作权法》、《俄联邦通信法》等部门法为主要执法依据,以专业机构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措施作为监管补充,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多层级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明晰政府职责 实施有效监督

早在2000年9月,俄罗斯就出台了《俄联邦信息安全学说》,对信息安全的目标、任务以及实施原则做出了明确界定。为此,俄罗斯建立了由政府主导,科研以及商业机构广泛参与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首先,在俄联邦安全委员会科学技术理事会下设信息安全分部,协调领导国家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其次,俄联邦安全总局、俄内务部和俄联邦媒体与文化管理局“各司其职”,有针对性地成立专门的网络监管机构。其中,俄联邦安全总局主要负责对互联网上所有不良信息,特别是涉及俄国家安全的信息进行监控;媒体与文化管理局主要负责对传媒、信息和通信技术进行监管;俄内务部特种技术措施局具体负责网络安全,接受网民关于不良网络信息及程序的举报;俄内务部网络监控中心主要负责监控“推特”、“脸谱”等新兴媒体。

为了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网民免受有害信息侵扰,俄政府规定,各网站负有清理各类违法信息的责任。如果网站拒绝配合监管部门清理非法信息,监管部门将发出警告。两次警告无效,监管部门将提请法院关闭网站。若媒体网站出现违规行为,媒体主管部门将提出警告,两次警告后仍然无效,则通过司法程序关闭违规媒体网站。

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俄政府还在双边以及多边框架下与其他国家开展了积极的网络安全合作。俄罗斯安全互联网中心被吸收加入了欧盟国家安全互联网网络,成为其中一员。俄还与其他上合组织成员国还向联合国大会联合提出了《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行为规则文件》,提出要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建立多方、透明的互联网管理机制。

提升透明度 掌握舆论主导权

网络信息的高效传播对政府的信息披露方式、发布速度、透明程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俄十分重视通过网络与民众沟通交流,积极提升政府在网络上的“出镜率”,展现政府的“亲和力”,增强主流信息的“公信力”。首先,俄政府高层“率先垂范”,积极运用网络社交平台。俄政府总理梅德韦杰夫经常通过“脸谱”、“推特”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信息,他还提倡俄罗斯所有部长和省长使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其次,鼓励政府部门主动使用网络社交手段。例如今年初,梅德韦杰夫呼吁俄外交部为介绍俄外交政策更广泛的使用网络,尤其是社交网站。为此,俄外交部设立了特命大使级特别协调人职位,专项负责政治领域使用信息通信技术问题。第三,加强电子政府建设,提升政府信息的网络透明度。近年来,普京和梅德韦杰夫一直关注电子政府建设。2009年9月,梅德韦杰夫就提出了俄IT产业发展的3个优先方向,而实施电子政府计划是其中之一。2011年,俄罗斯在联合国统计的全球电子政府发展排行榜中升至第二十七位。

加强平台管理 限制外国资本

自去年俄国家杜马选举以来,俄反对派不断利用网络平台组织示威,为俄社会的稳定带来了隐忧。为了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俄政府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方面,加强对本国网络公司的管理。鉴于目前俄对外国资本投资俄网络公司缺少法律规范,近日,俄国家杜马资产委员会已经提交了一项法律草案,拟将俄知名网络公司、新闻出版集团和广播电台纳入俄战略性企业名单。俄门户网站“Yandex”、“Mail.ru”,俄著名社交平台“联系”等都可能被划为俄战略资产。根据俄相关法律,外国投资者购买俄战略性企业50%以上的股份,需经过俄政府外国投资监督委员会和俄联邦反垄断局的审查批准,而属于外国国有资本的投资者则不可购买俄战略性企业25%以上的股份。如该法案得以通过实施,则从法律上排除了外国资本取得俄网络公司控股权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俄政府还通过直接参股等形式加强对国际新兴媒体的监控。如俄著名投资公司DST通过不断增持,目前已拥有“脸谱”10%的股份,成为其最大的股东之一。

法国:依法严格规范

法国互联网发展始于上世纪末。1998年,法国政府提出实现社会信息化行动纲领。仅仅10年时间,法国互联网用户数就超过3290万,上网人数超过总人口的50%。

面对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法国政府为了规范化管理,于2006年通过了《信息社会法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网上通信自由的同时明确每个人的权利与责任,但强调自由的前提是要求人人遵纪守法,及互联网参与各方责任明确与规范操作,保证网上提供的内容真实可信。二是充分保障公民的通信保密权、产权(知识产权)、隐私权、形象权和要求保证安全的权利。该法案规定,上网内容必须符合法国的国家文化遗产法、著作权法、国际竞争法和道德标准。同时明确规定用户复制下载的范围,严格执行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规。三是对互联网上的域名实行规范化管理。四是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五是承认数码文件的法律价值和承认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六是实行加密制,公民可以自由地在网上对自己的文件加密。

此外,为有效保护未成年网民免受不良网络内容的侵害,法国从法律、技术、教育、政治意愿等层面进行综合治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庭、网络信息编辑出版商与技术处理公司各司其职。特别是法国教育部采取控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做法,在剔出有害内容、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广泛开展网络文明教育,教育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提高警惕,防止不良网络内容的侵害。

关键字:网络谣言网络内容互联网管理

本文摘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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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经验 我国互联网行业需加强网络监管

责任编辑:editor02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3-05-30 07:50:01 本文摘自:中国经济网

编者按互联网不仅是大众传播信息的平台,还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政府处理国家事务的一个重要工具,因此,依据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实施必要的管理,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如果管理不善,任其自由发展,国家信息安全、企业电子商务、大众个人隐私就会受到损害,网络谣言、网络色情和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就会泛滥。因此,网络监管已成为各国政府和民众的共识,政府则从策略、体制机制、技术等各个层面,积极介入互联网管理。

美国:互联网安全受到空前重视

国外互联网管理:强化网络监管已成趋势

互联网高度发达的美国,正通过各种途径,对网络实施着成熟和有效的监控和管制措施。

“9·11”事件是布什总统任期最重大的安全事件,这也促成了信息安全战略成为美国国家战略的核心战略。布什任职期间,美国发布了《信息时代的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和《网络空间的国家战略》,并设置总统国家安全顾问。奥巴马上任伊始,着手推进网络安全评估并制定美国新的国家信息安全战略,2009年公布了《美国网络安全评估》,同年年底成立了全国通信与网络安全控制联合协调中心,协调和整合国防部、国土安全部等下属6大网络行动中心的信息,以提供跨领域的网络空间发展趋势判断能力,分析并上报全国网络空间的运行状况。2010年2月,美国众议院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2009网络安全法》,该法案给予总统权力“宣布网络安全的紧急状态”,允许“关闭或限制事关国家安全的重要信息网络”。美国国会还陆续通过了《保护网络资产法案》、《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在监管互联网方面给予总统和联邦政府更多授权。2011年又分别发布了《可信网络空间身份标识国家战略》(正式稿)和《网络空间国际战略》,美国对互联网安全的重视达到了空前的高度。

国外互联网管理:强化网络监管已成趋势

许滔画

美国互联网监管体系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3大领域和联邦与州2个层次。对于互联网所在的电信产业的管理,从联邦的层次上来看,立法、司法和行政3个体系相对独立,分别行使各自的权力。在立法方面,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对包括互联网在内的电信立法法案进行听证、辩论、表决,从而影响国家电信政策的制定。在司法方面,美国最高法院、联邦审判法院和申诉法院组成了美国的联邦司法体系,拥有着对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并解决其间的纠纷的权力。

美国的互联网法规涉及面较为全面和广泛,既有针对互联网的宏观的整体规范,也有微观的具体规定,其中囊括了行业进入规则、电话通信规则、数据保护规则、消费者保护规则、版权保护规则、诽谤和色情作品抑制规则、反欺诈与误传法规等许多方面。这些法规多达130多部,主要包括:《1977年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案》、《1984年伪装进入设施和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1986年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1990年电子通信秘密法》和《中小企业计算机安全、教育及培训法》、《1991年高性能计算机及网络法案》、《1994年计算机滥用法修正案》、《1995年数字签名法》(犹他州)、《1996年电信法》、《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框架》、《1996年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案》、《1997年域名注册规则》、《1999年统一电子交易法》,等等。“9·11”事件后,美国国会陆续通过《2001年爱国者法》、《2002年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2002年国土安全法案》等法规,并设置总统安全顾问,巩固了互联网安全在安全地位和作用。此后,美国政府又成立“总统关键基础设施委员会”,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还首次设立由委员会主席担任的“总统网络安全顾问”,但其职权比较小。2003年国土安全部成立后,美国政府把负责美国网络安全的职责移交给该部。

针对互联网发展给版权问题带来的挑战,美国制定了《数字千年版权法》,涉及网上作品的临时复制、文件的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发行、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的重新定义、数据库的保护等,明确规定未经允许从互联网下载音乐、电影、游戏、软件等为非法,网络著作权保护期为70年。目前,美国国会两院还在讨论两项新立法,旨在打击销售盗版电影、音乐等制品的外国网站。

在打击儿童色情方面,美国自1996年开始,相继制定了《通信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法律,力图限制互联网色情内容的传播。其中,《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最终通过了美国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根据这一法律,美国的公共图书馆都必须为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否则图书馆将无法获得政府提供的技术补助资金;政府对建立网络过滤系统提供资金支持;任何因商业目的在互联网交流中导致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的人,可受到不高于5万美元的罚款或被判不长于6个月的刑期。

就网络安全的国际法而言,2007年美国加入了欧盟委员会2001年制定的《网络犯罪公约》。《网络犯罪公约》规定了9类网络犯罪行为以刑法处罚:非法存取、非法截取、资料干扰、系统干扰、设备滥用、伪造电脑资料、电脑诈骗、儿童色情的犯罪、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恐怖主义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形成了新挑战。为此,美国对《联邦刑法》、《刑事诉讼法》、《1978年外国情报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正,制定了《爱国者法》,授权国家安全和司法部门对涉及专门化学武器或恐怖行为、计算机欺诈及滥用等行为进行电话、谈话和电子通信监听,并允许电子通信和远程计算机服务商,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提供用户的电子通信,以便政府掌控涉及国家安全的第一手信息。随着社交网络发展迅速,美国国土安全部已开始起草监控“推特”和“脸谱”等社交网站的政策。据美国媒体报道,从2010年6月起,美国国土安全部分布在各地的指挥中心已开始执行“社交网络/媒体能力”项目,对网上公共论坛、博客、留言板等进行常规监控,多个知名社交媒体及众多热门博客均在监控名单中。

国外互联网管理:强化网络监管已成趋势

俄罗斯:营造健康网络环境

本报驻莫斯科记者 廖伟径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在俄罗斯民众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截至2011年9月,俄罗斯15岁以上的网络用户达到5080万人,成为欧洲第一网络大国。网络已成为了俄民众传播信息和获取新闻的主要载体,同时,网络谣言、个人信息泄露等网络威胁也应运而生。为了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摒除虚假有害信息,营建安全健康的网络服务环境,俄罗斯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政策措施。

完善法律制度 适应监管需要

俄罗斯政府支持并保护互联网的自由,但同时明确强调互联网自由要以道德和法律为基础。针对互网络技术更新迅速的现实特点,俄一贯重视完善信息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以此界定互联网行为,明晰政府部门职责,不断适应网络监管面临的新形势。《俄罗斯联邦宪法》把信息安全纳入了国家安全管理范围,在此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俄联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网络保护法》,以此规范俄互联网行为。此外,俄将《俄联邦国家安全构想》、《俄联邦信息安全学说》和《2020年前国家安全战略》等法律文件作为信息安全的政策指导,以《俄联邦大众传媒法》、《俄联邦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法律保护法》、《俄联邦保密法》、《俄联邦著作权法》、《俄联邦通信法》等部门法为主要执法依据,以专业机构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措施作为监管补充,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多层级信息安全法律体系。

明晰政府职责 实施有效监督

早在2000年9月,俄罗斯就出台了《俄联邦信息安全学说》,对信息安全的目标、任务以及实施原则做出了明确界定。为此,俄罗斯建立了由政府主导,科研以及商业机构广泛参与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首先,在俄联邦安全委员会科学技术理事会下设信息安全分部,协调领导国家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其次,俄联邦安全总局、俄内务部和俄联邦媒体与文化管理局“各司其职”,有针对性地成立专门的网络监管机构。其中,俄联邦安全总局主要负责对互联网上所有不良信息,特别是涉及俄国家安全的信息进行监控;媒体与文化管理局主要负责对传媒、信息和通信技术进行监管;俄内务部特种技术措施局具体负责网络安全,接受网民关于不良网络信息及程序的举报;俄内务部网络监控中心主要负责监控“推特”、“脸谱”等新兴媒体。

为了净化网络环境,保护网民免受有害信息侵扰,俄政府规定,各网站负有清理各类违法信息的责任。如果网站拒绝配合监管部门清理非法信息,监管部门将发出警告。两次警告无效,监管部门将提请法院关闭网站。若媒体网站出现违规行为,媒体主管部门将提出警告,两次警告后仍然无效,则通过司法程序关闭违规媒体网站。

在信息全球化的今天,俄政府还在双边以及多边框架下与其他国家开展了积极的网络安全合作。俄罗斯安全互联网中心被吸收加入了欧盟国家安全互联网网络,成为其中一员。俄还与其他上合组织成员国还向联合国大会联合提出了《保障国际信息安全领域行为规则文件》,提出要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建立多方、透明的互联网管理机制。

提升透明度 掌握舆论主导权

网络信息的高效传播对政府的信息披露方式、发布速度、透明程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俄十分重视通过网络与民众沟通交流,积极提升政府在网络上的“出镜率”,展现政府的“亲和力”,增强主流信息的“公信力”。首先,俄政府高层“率先垂范”,积极运用网络社交平台。俄政府总理梅德韦杰夫经常通过“脸谱”、“推特”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信息,他还提倡俄罗斯所有部长和省长使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其次,鼓励政府部门主动使用网络社交手段。例如今年初,梅德韦杰夫呼吁俄外交部为介绍俄外交政策更广泛的使用网络,尤其是社交网站。为此,俄外交部设立了特命大使级特别协调人职位,专项负责政治领域使用信息通信技术问题。第三,加强电子政府建设,提升政府信息的网络透明度。近年来,普京和梅德韦杰夫一直关注电子政府建设。2009年9月,梅德韦杰夫就提出了俄IT产业发展的3个优先方向,而实施电子政府计划是其中之一。2011年,俄罗斯在联合国统计的全球电子政府发展排行榜中升至第二十七位。

加强平台管理 限制外国资本

自去年俄国家杜马选举以来,俄反对派不断利用网络平台组织示威,为俄社会的稳定带来了隐忧。为了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俄政府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一方面,加强对本国网络公司的管理。鉴于目前俄对外国资本投资俄网络公司缺少法律规范,近日,俄国家杜马资产委员会已经提交了一项法律草案,拟将俄知名网络公司、新闻出版集团和广播电台纳入俄战略性企业名单。俄门户网站“Yandex”、“Mail.ru”,俄著名社交平台“联系”等都可能被划为俄战略资产。根据俄相关法律,外国投资者购买俄战略性企业50%以上的股份,需经过俄政府外国投资监督委员会和俄联邦反垄断局的审查批准,而属于外国国有资本的投资者则不可购买俄战略性企业25%以上的股份。如该法案得以通过实施,则从法律上排除了外国资本取得俄网络公司控股权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俄政府还通过直接参股等形式加强对国际新兴媒体的监控。如俄著名投资公司DST通过不断增持,目前已拥有“脸谱”10%的股份,成为其最大的股东之一。

法国:依法严格规范

法国互联网发展始于上世纪末。1998年,法国政府提出实现社会信息化行动纲领。仅仅10年时间,法国互联网用户数就超过3290万,上网人数超过总人口的50%。

面对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法国政府为了规范化管理,于2006年通过了《信息社会法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网上通信自由的同时明确每个人的权利与责任,但强调自由的前提是要求人人遵纪守法,及互联网参与各方责任明确与规范操作,保证网上提供的内容真实可信。二是充分保障公民的通信保密权、产权(知识产权)、隐私权、形象权和要求保证安全的权利。该法案规定,上网内容必须符合法国的国家文化遗产法、著作权法、国际竞争法和道德标准。同时明确规定用户复制下载的范围,严格执行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规。三是对互联网上的域名实行规范化管理。四是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五是承认数码文件的法律价值和承认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六是实行加密制,公民可以自由地在网上对自己的文件加密。

此外,为有效保护未成年网民免受不良网络内容的侵害,法国从法律、技术、教育、政治意愿等层面进行综合治理,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家庭、网络信息编辑出版商与技术处理公司各司其职。特别是法国教育部采取控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做法,在剔出有害内容、打击网络犯罪的同时,广泛开展网络文明教育,教育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提高警惕,防止不良网络内容的侵害。

关键字:网络谣言网络内容互联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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