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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立体式安全防范网—搜索引擎信息安全管理途径探索

责任编辑:editor004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3-09-04 17:17:37 本文摘自:魅力中国

一、 搜索引擎公共性与商业性的矛盾引发信息安全问题

搜索引擎是互联网基础应用,拥有社会性、公共性等特殊属性,具有信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战略地位。但是搜索引擎运营商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公司,逐利行为导致难以平衡社会责任与商业利益。公共性与商业性矛盾导致我国的搜索引擎出现诸多的信息安全问题。

1. 搜索引擎:信息公共基础设施

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的基础应用,是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搜索引擎用户规模为4.70亿,较2012年底增长了1928万人,半年增长率4.3%,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为79.6%,与2010年底基本持平。搜索引擎的使用率自2010年后保持在80%左右水平,稳居互联网第二应用之位。

表1 2012.12—2013.6中国网民对各类网络应用的使用率

数据来源:CNNIC第32次互联网统计报告

2. 商业性难以使搜索引擎保持中立性和平衡商业与社会利益关系

商业推广成为搜索引擎的主要收入来源,企业难以保持中立性。联网搜索引擎服务的主流公司有10家左右,几乎每家公司都有“推广”服务,作为商业化的搜索引擎企业,追求商业价值是其重要目标。以占中国搜索引擎市场份额65.7%的百度为例,网络营销在百度营业收入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是百度商业价值的直接体现。

图1 2008-2012年百度总收入与网络营销收入对比

数据来源:百度年报

凤巢是一个能为百度每年带来几百亿收入的系统,作为这么一个影响范围广、涉及消费者和商家数量多的系统平台,其本身就有一种巨大的商业责任,但也必须要承担对应的社会责任,然而百度凤巢系统显然只是注重了前者。

百度在搜索结果排名方面,没有坚持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重的基本品则。早期时候,百度对广告和非广告的搜索结果使用了混为一体的展示方法,然而即便到了现在,百度也仅仅只是用“推广”字样告诉用户这是客户要的广告营销,也并没有严格指出这是有偿营销搜索结果。如在百度搜索中搜索“近视眼治疗”信息,优先显示的是其推广信息,并且占了近2/3的屏(23寸屏)。

  图2百度搜索中“近视眼治疗”搜索显示页面

这种现象在国内其他单纯做搜索引擎服务的平台上普遍存在,这是整个行业面临的问题。这类搜索引擎企业,追求利益使它们放弃或很难坚持中立性原则,加之管理存在漏洞,又缺少必要的网络安全防范技术,这就为更为严重的搜索页面显示结果存在违法、不安全信息埋下了隐患。

3. 国内部分搜索引擎企业屡曝安全事件,存在不安全搜索结果,损害用户利益

用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页面结果查找信息,由于缺乏专业的辨别能力,会面临自身利益受损的风险:首先是需要花费时间去辨别搜索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浪费时间;其次是如果不能做到专业辨别,则有可能造成财产损失。

1)违法医疗信息通过网络推广欺骗消费者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深入,网络上的虚假信息和虚假广告正越来越多地通过搜索引擎影响消费者。特别是在寻医问药这个领域,虚假医药广告已经给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了很大伤害。

据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披露的相关数据,通过对主要商业网站的广告监测发现,一些网站发布的医疗药品、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率高达90%。医疗医药行业专业性极强,但网民用户缺乏专业知识,而这又关乎自身健康利益,所以消费者医疗心切,往往容易被不法商家欺骗。

2)钓鱼网站借助搜索引擎诈骗需求用

搜索引擎成为诈骗网站进行推广的主要工具,致使消费者损失惨重。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等部门联合发布数据显示,从2011年6月到2012年6月间,全国超过6000万网民因网络诈骗损失300多亿元。在这些诈骗的伎俩中,诈骗网站借助搜索引擎,让其网站排在推广链接前列,并制造大量同样模板网站轮番推广成为最常见的手段。

2011年厦门市公安局曾发布预警信息,警方破获多起的网络诈骗案件中出现不法分子将诈骗信息发布在“百度”等搜索网站相关搜索结果首页,受害者根据相关信息进行网上购物时被诈骗钱财。从日益多发的网络诈骗案件看,诈骗团伙有专业分工,有专人出售互联网域名和空间等网络资源用于设立网站,发布诈骗信息;有专人负责提供流量排名和广告推广,确保诈骗网站能排列在“百度”等网站相关搜索结果前列

2013年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曾办理的5起网络诈骗案件显示搜索引擎已成诈骗网站帮凶。网络诈骗的主要环节是:主谋提出诈骗设想找专人制作诈骗网站并进行技术维护通过网站推广商在大型搜索引擎上推广办理或购买“黑卡”用于转移钱款被害人上网搜索,被诱骗点击诈骗网站同伙冒充客服人员,骗取被害人信任并获得财物。

从以上环节可以发现,通过搜索引擎推广,是骗子实施网络诈骗的必要环节,也是关键步骤。如果没有搜索引擎推广,诈骗网站就难被人们搜索到,网络诈骗也就不易得手。

据罪犯交代:他们总是同时申请十几个甚至更多的网站域名,等前一个网站遭到屏蔽后,立即让网站推广商到搜索引擎为其推广下一个网站。其实不断更换域名的现象很容易被发现,但搜索引擎公司却只顾收“推广费”,对这种不正常现象视而不见。

办案的检察官提出“搜索引擎受利益驱动‘黑吃黑’,已不是简单的行业自律问题,必须制定规范进行有效约束”。

3)解决这些顽疾需要寻找新的破解方法

从这些案例中不难发现,消费者从搜索引擎中获取的信息,由于搜索引擎缺乏安全防范技术,致使消费者经常被违法网站、钓鱼网站所欺骗,而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在目前情况下,单纯的搜索引擎服务企业在搜索技术方面具有优势,但是在网络安防技术上存在明显不足,能否引入第三方安全企业进行安全控制,或者第三方安全企业主动进行防御。这样能够让用户在搜索信息的同时保证自身财产的安全,也是搜索引擎企业对自身社会责任缺失的弥补。

关于这方面的探讨,可以先了解一下国外发达国家的通行办法,再做必要的借鉴和结合本国实情进行探索。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 国际发达国家在网络搜索安全方面的管理措施演变

作为全球范围内互联网发展最为先进的国家,美国对互联网搜索引擎方面的管理方式值得学习和借鉴。通过了解美国管理方式的演变,结合我国当前互联网搜索引擎发展的现状,可以为我国互联网搜索引擎行业的管理提供新的思路。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1. 美国早期的管理方式

2002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建议搜索引擎公司对付费广告进行修改,实现“任何通过付费获得的排名,应该清楚明确的与非付费的排名区别开”“对于付费方式的使用,也应该是清晰并被合理解释的”“搜索结果不能误导消费者”等三种效果。

在FTC发出的《搜索引擎消费者警示》中指出:凡是在搜索引擎上搜索关键词发现网页付费推广未与自动搜索结果区分、或故意混淆付费推广与自然搜索结果的,都可以举报。FTC呼吁广大消费者对搜索引擎商进行监督,并警告搜索引擎商必须承担起自身的道德责任,接受法律与行业监督:一是搜索结果与付费广告严格区分,即不得利用用户关键词搜索结果作为商业推广收费直接展示结果;二是要求搜索结果务必保障诚实,不能屏蔽搜索结果损害消费者的搜索体验,如发现故意违反者,将采用对应的法律进行制裁。

同时,FTC对“竞价排名”给出了定性,明确指出,搜索引擎基于竞价排名的那部分搜索结果展示属于广告。

但是,这种早期的管理方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因为FTC发现,越来越多的公司并没有遵守其提出的建议。

2. 当前美国的治理方法

由于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的公司在显示搜索结果方面的行为表现已经超出了FTC的建议范围,不能很好地照顾网络用户的体验,所以FTC于2013年6月再次对美国二十多家搜索引擎公司发出了严厉警告。

FTC向谷歌、微软、雅虎和美国其他搜索引擎发出警告,要求它们在搜索结果中更好地区分付费广告。警告指出,搜索引擎需要明确标明,哪些搜索结果是广告。

除了提出严厉的警告之外,FTC还做出了新的指导性规定,指导搜索引擎如何利用“视觉线索、标签或其他技术来有效区分广告”,使消费者不致被误导。如果有哪家搜索引擎不遵循这样的规定,FTC将根据有关法规,调查其是否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从而可能会导致其被罚款。

3. 措施演变的背后问题

搜索引擎企业的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难以平衡,促使美国FTC政策改变。美国监管部门对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措施升级的改变,正是由于作为商业运作的搜索引擎公司没有做到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平衡,存在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或者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FTC发现,单纯依靠互联网搜索引擎企业自律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存在很大的难度,甚至是根本对立的立场。所以,美国FTC对搜索引擎公司提出了新的严格的要求。

美国监管部门对于搜索企业的指令,有利于规范目前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同时对于我国管理搜索服务同样有借鉴作用,可以进一步遏制网络欺诈、侵权等不良行为。

从国内侦破的大量诈骗案件中都不难发现,许多网络诈骗案的发生都与网络搜索引擎公司有着密切的关系。搜索引擎公司为了获取推广费,对一些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是变相支持。

目前,我国搜索引擎服务行业,不仅存在付费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区分不显著的问题,而且在搜索结果中存在诈骗、违法网站链接的现象。所以,对于搜索结果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如果搜索引擎本身不能有效鉴别,显然就应该要有第三方安全公司的介入,实现技术的互补,维护网络搜索用户的合法权益。 织梦好,好织梦

三、 中国需要创新管理措施,形成立体式安全防范网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1、 政府监管部门推出有效的管理政策,行业组织积极探讨新的管理模

1)政府部门要建章立法,加强监管,规范发展

首先,政府需要从源头上对搜索引擎服务行业进行立法监管。就互联网管理模式和立法特点而言,我国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围绕“信息”和“主体”这两大关键词展开。比如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解决“什么人能发布什么信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将信息的内容和种类划分为“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法授权相应的部委负责对应信息服务的管理。因此,围绕这些信息服务类型,诞生了各种类型的许可证,比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等。但是由于当初立法之时,国务院各部委分工负责的依据是网上信息的内容和种类,而不是按照互联网服务形式、种类进行分工,导致包括搜索引擎等很多新型的互联网服务出现监管真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上网人群和上网信息呈现爆炸式增长趋势,搜索引擎在商业利益驱使下,成为违法信息泛滥成灾的“帮凶”、人为干预搜索结果的“推手”,它损害公众信息知情权,背离社会公序良俗。即使搜索引擎不追逐利益,由于网上信息鱼龙混杂,其也很容易成为“双刃剑”,好人用其行善,恶人用其施暴,究其原因,在于对其一直没有建立起监管机制和模式。长此下去,搜索引擎必然丧失推动主流文化和价值观传播的能力,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家信息安全产生威胁,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加快搜索引擎监管机制的建设,健全搜索引擎管理制度,保证搜索引擎在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下,保障搜索结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使命。对于搜索引擎管理制度的健全,应该从“谁来管、谁能做、做什么、怎么做”四个方面着手,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解决搜索引擎服务政府监管主体、搜索引擎安全和社会责任、搜索引擎服务资质与资格问题、搜索引擎信息收录抓取规则、搜索引擎特定信息过滤机制等。

2)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网络受害者的司法保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次,司法机关需要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加强司法保护。司法上应建立民事判例制度。互联网搜索引擎技术的发展已经使得立法工作显示出滞后性,而成文法本身也具有滞后性,相对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搜索新技术,仅在立法层面加强是很难满足广大网民需求的。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时灵活掌握,积累实践经验,依据现有法律条文,在法律原则的指引下,结合公平正义理念,在充分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做出的典型个案判决基础上,为公民提供更及时全面的法律保护及权利救济。

3)行业组织要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加强行业自律的约束性

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积极倡导和运作下,我国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企业分别签署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为净化我国互联网搜索服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自律性文件存在违反成本低、可以自由进退等原因,对成员的约束力有限。并且公约文件多是对道德层面的约束,对具体技术层面的约束较少,也致使在执行中遭遇尴尬。所以,行业组织需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联合政府部门出台一些刚性文件,提高对成员的约束性。

2、 搜索引擎行业信息安全需协调保障,安全软件应履行保护职责

1)通过市场良性竞争,平衡公共与商业属性

目前,商业化运行的搜索引擎已经凸显了很多的弊端,突出的表现就是对其信息权的滥用导致以个别利益集团的利益侵蚀了公共的知情权,使得搜索引擎沦为为商业巨头谋利的工具。搜索引擎企业作为一个拥有自身利益追求的市场主体必然是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的,而搜索引擎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搜索引擎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特点。因此应该鼓励各种类型的搜索引擎共同发展增加搜索引擎市场的竞争,使消费者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限制搜索引擎的信息权。

2)国内需切实防范搜索引擎虚假信息,应加强行业协同保障

搜索引擎采取付费推广的商业模式,最关键的是要对经过人工干预后的搜索链接承担保真义务,对付费推广的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要明确区分,并且对带有欺诈、钓鱼风险的网站给予明确的标签提示,让用户一目了然。

通过对国内搜索引擎产品的调查体验可以看出,部分企业在这些方面做得依然不够。屡屡曝光的各类违法分子通过搜索引擎进行欺诈、钓鱼案件让人心忧;形形色色的医疗、医药虚假信息泛滥让用户愤怒。可以看出,彻底实现防范搜索引擎虚假信息,单纯依靠搜索引擎企业显然已经“力所不能及”,必须要通过加强行业内的协同作用,实现对用户权益的保障。

同时,要将搜索引擎作为重要的公共产品来构建。搜索引擎是互联网上的重要“交通枢纽”,尤其是大型搜索引擎,时刻会有大量用户经过“转换枢纽”进入响应网站。犹如交通枢纽一样,重要的大型交通枢纽应由国家规划审批和监管、企业设计建设、用户使用,保险公司可以对用户进行安全投保。

所以,构建安全绿色的搜索引擎信息环境,切实防范搜索引擎虚假信息,不应只有一方参与,还应该协同各类其他各相关主体方进行。

3)第三方安全软件必须担负起“把关”搜索引擎信息的职责

互联网搜索引擎在提供服务时,在使用条款中一般都会提出,对用户由于使用搜索引擎获取的信息造成损失不予以承担任何责任,即如果搜索结果中有欺诈、钓鱼等网站,用户因此而受损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行为对搜索引擎企业而言是职责的缺失,对用户而言则是对自身权益潜在的威胁。所以,基于安全软件的边界与安全软件的职责,第三方安全软件应对搜索引擎信息进行把关,对用户搜索结构进行安全维护。

第三方安全软件在得到用户授权的前提下则有责任和义务为用户提供安全保护,对用户通过搜索引擎获得的搜索结果进行明确标示,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为安全软件,为用户提供安全的上网环境和体验,是其职责所在,也是其社会价值的体现。

采用第三方安全软件对搜索引擎信息进行把关,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在政策上仍没有相关文件,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在得到用户授权的前提下,任何合法的安全软件企业都有义务为此做出努力。这种方式也可以作为我国互联网搜索引擎行业发展的新探索,政府相关部门则应该及时为此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持和规则制定,促进行业公平有序发展。

3、 网络用户应增强互联网使用安全意识,及时安装有效的安全保护软件

1)增强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互联网信息纷繁复杂,用户要增强安全意识。在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信息时,要注意鉴别信息的真假,对关乎自身财产、人生安全的信息则应确认信息的来源,并反复鉴别,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2)善于使用安全软件,为上网保驾护航

对于广大普通用户而言,鉴别网络搜索信息具有很大的难度,缺乏一些专业的技术能力,所以要善于使用安全软件,保护自己上网安全。选择安装专业的安全软件,能够为上网提供有效的保护,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能够进行有效提醒,避免造成损失。同时,用户关注官方的升级提示,即时更新软件产品,增强安全性。

关键字:安全搜索安全软件钓鱼网站谷歌

本文摘自:魅力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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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立体式安全防范网—搜索引擎信息安全管理途径探索

责任编辑:editor004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3-09-04 17:17:37 本文摘自:魅力中国

一、 搜索引擎公共性与商业性的矛盾引发信息安全问题

搜索引擎是互联网基础应用,拥有社会性、公共性等特殊属性,具有信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战略地位。但是搜索引擎运营商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公司,逐利行为导致难以平衡社会责任与商业利益。公共性与商业性矛盾导致我国的搜索引擎出现诸多的信息安全问题。

1. 搜索引擎:信息公共基础设施

搜索引擎作为互联网的基础应用,是网民获取信息的重要工具。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搜索引擎用户规模为4.70亿,较2012年底增长了1928万人,半年增长率4.3%,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为79.6%,与2010年底基本持平。搜索引擎的使用率自2010年后保持在80%左右水平,稳居互联网第二应用之位。

表1 2012.12—2013.6中国网民对各类网络应用的使用率

数据来源:CNNIC第32次互联网统计报告

2. 商业性难以使搜索引擎保持中立性和平衡商业与社会利益关系

商业推广成为搜索引擎的主要收入来源,企业难以保持中立性。联网搜索引擎服务的主流公司有10家左右,几乎每家公司都有“推广”服务,作为商业化的搜索引擎企业,追求商业价值是其重要目标。以占中国搜索引擎市场份额65.7%的百度为例,网络营销在百度营业收入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是百度商业价值的直接体现。

图1 2008-2012年百度总收入与网络营销收入对比

数据来源:百度年报

凤巢是一个能为百度每年带来几百亿收入的系统,作为这么一个影响范围广、涉及消费者和商家数量多的系统平台,其本身就有一种巨大的商业责任,但也必须要承担对应的社会责任,然而百度凤巢系统显然只是注重了前者。

百度在搜索结果排名方面,没有坚持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重的基本品则。早期时候,百度对广告和非广告的搜索结果使用了混为一体的展示方法,然而即便到了现在,百度也仅仅只是用“推广”字样告诉用户这是客户要的广告营销,也并没有严格指出这是有偿营销搜索结果。如在百度搜索中搜索“近视眼治疗”信息,优先显示的是其推广信息,并且占了近2/3的屏(23寸屏)。

  图2百度搜索中“近视眼治疗”搜索显示页面

这种现象在国内其他单纯做搜索引擎服务的平台上普遍存在,这是整个行业面临的问题。这类搜索引擎企业,追求利益使它们放弃或很难坚持中立性原则,加之管理存在漏洞,又缺少必要的网络安全防范技术,这就为更为严重的搜索页面显示结果存在违法、不安全信息埋下了隐患。

3. 国内部分搜索引擎企业屡曝安全事件,存在不安全搜索结果,损害用户利益

用户通过搜索引擎搜索页面结果查找信息,由于缺乏专业的辨别能力,会面临自身利益受损的风险:首先是需要花费时间去辨别搜索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浪费时间;其次是如果不能做到专业辨别,则有可能造成财产损失。

1)违法医疗信息通过网络推广欺骗消费者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深入,网络上的虚假信息和虚假广告正越来越多地通过搜索引擎影响消费者。特别是在寻医问药这个领域,虚假医药广告已经给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了很大伤害。

据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披露的相关数据,通过对主要商业网站的广告监测发现,一些网站发布的医疗药品、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率高达90%。医疗医药行业专业性极强,但网民用户缺乏专业知识,而这又关乎自身健康利益,所以消费者医疗心切,往往容易被不法商家欺骗。

2)钓鱼网站借助搜索引擎诈骗需求用

搜索引擎成为诈骗网站进行推广的主要工具,致使消费者损失惨重。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等部门联合发布数据显示,从2011年6月到2012年6月间,全国超过6000万网民因网络诈骗损失300多亿元。在这些诈骗的伎俩中,诈骗网站借助搜索引擎,让其网站排在推广链接前列,并制造大量同样模板网站轮番推广成为最常见的手段。

2011年厦门市公安局曾发布预警信息,警方破获多起的网络诈骗案件中出现不法分子将诈骗信息发布在“百度”等搜索网站相关搜索结果首页,受害者根据相关信息进行网上购物时被诈骗钱财。从日益多发的网络诈骗案件看,诈骗团伙有专业分工,有专人出售互联网域名和空间等网络资源用于设立网站,发布诈骗信息;有专人负责提供流量排名和广告推广,确保诈骗网站能排列在“百度”等网站相关搜索结果前列

2013年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曾办理的5起网络诈骗案件显示搜索引擎已成诈骗网站帮凶。网络诈骗的主要环节是:主谋提出诈骗设想找专人制作诈骗网站并进行技术维护通过网站推广商在大型搜索引擎上推广办理或购买“黑卡”用于转移钱款被害人上网搜索,被诱骗点击诈骗网站同伙冒充客服人员,骗取被害人信任并获得财物。

从以上环节可以发现,通过搜索引擎推广,是骗子实施网络诈骗的必要环节,也是关键步骤。如果没有搜索引擎推广,诈骗网站就难被人们搜索到,网络诈骗也就不易得手。

据罪犯交代:他们总是同时申请十几个甚至更多的网站域名,等前一个网站遭到屏蔽后,立即让网站推广商到搜索引擎为其推广下一个网站。其实不断更换域名的现象很容易被发现,但搜索引擎公司却只顾收“推广费”,对这种不正常现象视而不见。

办案的检察官提出“搜索引擎受利益驱动‘黑吃黑’,已不是简单的行业自律问题,必须制定规范进行有效约束”。

3)解决这些顽疾需要寻找新的破解方法

从这些案例中不难发现,消费者从搜索引擎中获取的信息,由于搜索引擎缺乏安全防范技术,致使消费者经常被违法网站、钓鱼网站所欺骗,而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在目前情况下,单纯的搜索引擎服务企业在搜索技术方面具有优势,但是在网络安防技术上存在明显不足,能否引入第三方安全企业进行安全控制,或者第三方安全企业主动进行防御。这样能够让用户在搜索信息的同时保证自身财产的安全,也是搜索引擎企业对自身社会责任缺失的弥补。

关于这方面的探讨,可以先了解一下国外发达国家的通行办法,再做必要的借鉴和结合本国实情进行探索。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二、 国际发达国家在网络搜索安全方面的管理措施演变

作为全球范围内互联网发展最为先进的国家,美国对互联网搜索引擎方面的管理方式值得学习和借鉴。通过了解美国管理方式的演变,结合我国当前互联网搜索引擎发展的现状,可以为我国互联网搜索引擎行业的管理提供新的思路。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1. 美国早期的管理方式

2002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建议搜索引擎公司对付费广告进行修改,实现“任何通过付费获得的排名,应该清楚明确的与非付费的排名区别开”“对于付费方式的使用,也应该是清晰并被合理解释的”“搜索结果不能误导消费者”等三种效果。

在FTC发出的《搜索引擎消费者警示》中指出:凡是在搜索引擎上搜索关键词发现网页付费推广未与自动搜索结果区分、或故意混淆付费推广与自然搜索结果的,都可以举报。FTC呼吁广大消费者对搜索引擎商进行监督,并警告搜索引擎商必须承担起自身的道德责任,接受法律与行业监督:一是搜索结果与付费广告严格区分,即不得利用用户关键词搜索结果作为商业推广收费直接展示结果;二是要求搜索结果务必保障诚实,不能屏蔽搜索结果损害消费者的搜索体验,如发现故意违反者,将采用对应的法律进行制裁。

同时,FTC对“竞价排名”给出了定性,明确指出,搜索引擎基于竞价排名的那部分搜索结果展示属于广告。

但是,这种早期的管理方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因为FTC发现,越来越多的公司并没有遵守其提出的建议。

2. 当前美国的治理方法

由于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的公司在显示搜索结果方面的行为表现已经超出了FTC的建议范围,不能很好地照顾网络用户的体验,所以FTC于2013年6月再次对美国二十多家搜索引擎公司发出了严厉警告。

FTC向谷歌、微软、雅虎和美国其他搜索引擎发出警告,要求它们在搜索结果中更好地区分付费广告。警告指出,搜索引擎需要明确标明,哪些搜索结果是广告。

除了提出严厉的警告之外,FTC还做出了新的指导性规定,指导搜索引擎如何利用“视觉线索、标签或其他技术来有效区分广告”,使消费者不致被误导。如果有哪家搜索引擎不遵循这样的规定,FTC将根据有关法规,调查其是否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从而可能会导致其被罚款。

3. 措施演变的背后问题

搜索引擎企业的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难以平衡,促使美国FTC政策改变。美国监管部门对互联网搜索引擎公司措施升级的改变,正是由于作为商业运作的搜索引擎公司没有做到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平衡,存在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或者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FTC发现,单纯依靠互联网搜索引擎企业自律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存在很大的难度,甚至是根本对立的立场。所以,美国FTC对搜索引擎公司提出了新的严格的要求。

美国监管部门对于搜索企业的指令,有利于规范目前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同时对于我国管理搜索服务同样有借鉴作用,可以进一步遏制网络欺诈、侵权等不良行为。

从国内侦破的大量诈骗案件中都不难发现,许多网络诈骗案的发生都与网络搜索引擎公司有着密切的关系。搜索引擎公司为了获取推广费,对一些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甚至是变相支持。

目前,我国搜索引擎服务行业,不仅存在付费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区分不显著的问题,而且在搜索结果中存在诈骗、违法网站链接的现象。所以,对于搜索结果中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如果搜索引擎本身不能有效鉴别,显然就应该要有第三方安全公司的介入,实现技术的互补,维护网络搜索用户的合法权益。 织梦好,好织梦

三、 中国需要创新管理措施,形成立体式安全防范网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

1、 政府监管部门推出有效的管理政策,行业组织积极探讨新的管理模

1)政府部门要建章立法,加强监管,规范发展

首先,政府需要从源头上对搜索引擎服务行业进行立法监管。就互联网管理模式和立法特点而言,我国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围绕“信息”和“主体”这两大关键词展开。比如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解决“什么人能发布什么信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将信息的内容和种类划分为“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法授权相应的部委负责对应信息服务的管理。因此,围绕这些信息服务类型,诞生了各种类型的许可证,比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等。但是由于当初立法之时,国务院各部委分工负责的依据是网上信息的内容和种类,而不是按照互联网服务形式、种类进行分工,导致包括搜索引擎等很多新型的互联网服务出现监管真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上网人群和上网信息呈现爆炸式增长趋势,搜索引擎在商业利益驱使下,成为违法信息泛滥成灾的“帮凶”、人为干预搜索结果的“推手”,它损害公众信息知情权,背离社会公序良俗。即使搜索引擎不追逐利益,由于网上信息鱼龙混杂,其也很容易成为“双刃剑”,好人用其行善,恶人用其施暴,究其原因,在于对其一直没有建立起监管机制和模式。长此下去,搜索引擎必然丧失推动主流文化和价值观传播的能力,直接或间接地对国家信息安全产生威胁,并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加快搜索引擎监管机制的建设,健全搜索引擎管理制度,保证搜索引擎在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下,保障搜索结果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切实担负起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使命。对于搜索引擎管理制度的健全,应该从“谁来管、谁能做、做什么、怎么做”四个方面着手,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解决搜索引擎服务政府监管主体、搜索引擎安全和社会责任、搜索引擎服务资质与资格问题、搜索引擎信息收录抓取规则、搜索引擎特定信息过滤机制等。

2)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网络受害者的司法保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次,司法机关需要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加强司法保护。司法上应建立民事判例制度。互联网搜索引擎技术的发展已经使得立法工作显示出滞后性,而成文法本身也具有滞后性,相对于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搜索新技术,仅在立法层面加强是很难满足广大网民需求的。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时灵活掌握,积累实践经验,依据现有法律条文,在法律原则的指引下,结合公平正义理念,在充分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做出的典型个案判决基础上,为公民提供更及时全面的法律保护及权利救济。

3)行业组织要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加强行业自律的约束性

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积极倡导和运作下,我国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企业分别签署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商抵制淫秽、色情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为净化我国互联网搜索服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自律性文件存在违反成本低、可以自由进退等原因,对成员的约束力有限。并且公约文件多是对道德层面的约束,对具体技术层面的约束较少,也致使在执行中遭遇尴尬。所以,行业组织需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联合政府部门出台一些刚性文件,提高对成员的约束性。

2、 搜索引擎行业信息安全需协调保障,安全软件应履行保护职责

1)通过市场良性竞争,平衡公共与商业属性

目前,商业化运行的搜索引擎已经凸显了很多的弊端,突出的表现就是对其信息权的滥用导致以个别利益集团的利益侵蚀了公共的知情权,使得搜索引擎沦为为商业巨头谋利的工具。搜索引擎企业作为一个拥有自身利益追求的市场主体必然是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的,而搜索引擎的公共属性决定了搜索引擎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特点。因此应该鼓励各种类型的搜索引擎共同发展增加搜索引擎市场的竞争,使消费者可以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限制搜索引擎的信息权。

2)国内需切实防范搜索引擎虚假信息,应加强行业协同保障

搜索引擎采取付费推广的商业模式,最关键的是要对经过人工干预后的搜索链接承担保真义务,对付费推广的搜索结果与自然搜索结果要明确区分,并且对带有欺诈、钓鱼风险的网站给予明确的标签提示,让用户一目了然。

通过对国内搜索引擎产品的调查体验可以看出,部分企业在这些方面做得依然不够。屡屡曝光的各类违法分子通过搜索引擎进行欺诈、钓鱼案件让人心忧;形形色色的医疗、医药虚假信息泛滥让用户愤怒。可以看出,彻底实现防范搜索引擎虚假信息,单纯依靠搜索引擎企业显然已经“力所不能及”,必须要通过加强行业内的协同作用,实现对用户权益的保障。

同时,要将搜索引擎作为重要的公共产品来构建。搜索引擎是互联网上的重要“交通枢纽”,尤其是大型搜索引擎,时刻会有大量用户经过“转换枢纽”进入响应网站。犹如交通枢纽一样,重要的大型交通枢纽应由国家规划审批和监管、企业设计建设、用户使用,保险公司可以对用户进行安全投保。

所以,构建安全绿色的搜索引擎信息环境,切实防范搜索引擎虚假信息,不应只有一方参与,还应该协同各类其他各相关主体方进行。

3)第三方安全软件必须担负起“把关”搜索引擎信息的职责

互联网搜索引擎在提供服务时,在使用条款中一般都会提出,对用户由于使用搜索引擎获取的信息造成损失不予以承担任何责任,即如果搜索结果中有欺诈、钓鱼等网站,用户因此而受损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行为对搜索引擎企业而言是职责的缺失,对用户而言则是对自身权益潜在的威胁。所以,基于安全软件的边界与安全软件的职责,第三方安全软件应对搜索引擎信息进行把关,对用户搜索结构进行安全维护。

第三方安全软件在得到用户授权的前提下则有责任和义务为用户提供安全保护,对用户通过搜索引擎获得的搜索结果进行明确标示,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为安全软件,为用户提供安全的上网环境和体验,是其职责所在,也是其社会价值的体现。

采用第三方安全软件对搜索引擎信息进行把关,虽然国家相关部门在政策上仍没有相关文件,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在得到用户授权的前提下,任何合法的安全软件企业都有义务为此做出努力。这种方式也可以作为我国互联网搜索引擎行业发展的新探索,政府相关部门则应该及时为此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持和规则制定,促进行业公平有序发展。

3、 网络用户应增强互联网使用安全意识,及时安装有效的安全保护软件

1)增强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互联网信息纷繁复杂,用户要增强安全意识。在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信息时,要注意鉴别信息的真假,对关乎自身财产、人生安全的信息则应确认信息的来源,并反复鉴别,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2)善于使用安全软件,为上网保驾护航

对于广大普通用户而言,鉴别网络搜索信息具有很大的难度,缺乏一些专业的技术能力,所以要善于使用安全软件,保护自己上网安全。选择安装专业的安全软件,能够为上网提供有效的保护,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能够进行有效提醒,避免造成损失。同时,用户关注官方的升级提示,即时更新软件产品,增强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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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魅力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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