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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货”定义缺失何以筑牢信息安全长城?

责任编辑:editor004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4-07-23 11:11:14 本文摘自:法治周末

我国政府部门的信息安全防护,主要通过加装防火墙、入侵监测设备等网络安全防护产品来实现。这些技术手段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计算机。

我国政府部门的信息安全防护,主要通过加装防火墙、入侵监测设备等网络安全防护产品来实现。这些技术手段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免受病毒、黑客的攻击、破坏和窃密,却无法防护国外产品中预留的“安全漏洞”和“后门”程序。这使外国政府在战争等非常状况下对我国的政务办公网络实施瘫痪性打击成为可能。

而且,国外企业及外资控股企业通过销售产品,直接参与产品的售后服务,可以轻易掌握政府用户的信息以及政务网络的运行状况;在用户保密意识不强的时候,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核心数据等都有可能遭到窃取。

更严重的隐患在于,某些金融企业将部分信息系统的服务完全外包给国外公司,有的将银行等数据存放在国外,致使国防、外交、个人隐私等信息可能通过金融数据外泄而间接暴露,对个人隐私、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造成了威胁。可见,我国政府信息安全长城由国外产品组成,政府的许多核心信息数据处于“无防护的暴露状态”。

美国及日本政府都通过政府采购的手段,对非本国货物设置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来维护本国的信息安全和经济利益。因此,借鉴他国经验,我国应大力支持信息类产品的国产化、率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以有效保持和促进民族企业及信息技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我国于2003年正式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国货”界定依照国务院规定执行。目前,相关法规仍处于起草修改阶段。国务院法制办于2010年1月11日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本国货物”的规定是“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仅通过产品成本组成界定,未涉及技术要求。

2010年5月21日,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起草了《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关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比例超过50%的最终产品”。从已出台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最基本的国货标准还没有形成,对国货的界定还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

需要补充的是,对于国货政策,有关部门虽已做了一些有益探索,如通过产品目录来界定自主创新产品,但自主创新产品仅是国货的一部分,并不能完整地界定什么是国货。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明确,进口产品是指通过我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我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有人认为,反之对应,产自我国境内的产品就是“国货”,这种非此即彼的简单理解作为学术定义是欠妥的。

对应于上述办法的进口产品定义,产自我国境内的是“本国产品”,也称为“非进口产品”,但不一定是国货;国货只是非进口产品的一个子集,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虽然不是进口产品,但也不一定是国货。当然,我国官方尚无一个国货的标准定义。

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国货的标准也无定论,主要存在产品原产地标准、供应商注册地标准、知识产权归属地标准以及上述几种标准相互组合等观点。

主张产品原产地标准的学者认为,界定“国货”应以政府采购对象的原产地为标准。所谓“国货”的原产地标准,通常是按最终产品是在国内生产或者组装,不管其零配件来源于国内或国外来认定的。也就是说,只要其价值在国内增加的附加值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该认定为“国货”。

主张供应商注册地标准的学者认为,国货的概念应以产品的品牌及所有者的注册地来确定。按照这种观点,国产品牌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生产的产品仍视为国货。

关键字:国货安全漏洞信息安全

本文摘自: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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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货”定义缺失何以筑牢信息安全长城?

责任编辑:editor004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4-07-23 11:11:14 本文摘自:法治周末

我国政府部门的信息安全防护,主要通过加装防火墙、入侵监测设备等网络安全防护产品来实现。这些技术手段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计算机。

我国政府部门的信息安全防护,主要通过加装防火墙、入侵监测设备等网络安全防护产品来实现。这些技术手段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免受病毒、黑客的攻击、破坏和窃密,却无法防护国外产品中预留的“安全漏洞”和“后门”程序。这使外国政府在战争等非常状况下对我国的政务办公网络实施瘫痪性打击成为可能。

而且,国外企业及外资控股企业通过销售产品,直接参与产品的售后服务,可以轻易掌握政府用户的信息以及政务网络的运行状况;在用户保密意识不强的时候,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核心数据等都有可能遭到窃取。

更严重的隐患在于,某些金融企业将部分信息系统的服务完全外包给国外公司,有的将银行等数据存放在国外,致使国防、外交、个人隐私等信息可能通过金融数据外泄而间接暴露,对个人隐私、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造成了威胁。可见,我国政府信息安全长城由国外产品组成,政府的许多核心信息数据处于“无防护的暴露状态”。

美国及日本政府都通过政府采购的手段,对非本国货物设置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来维护本国的信息安全和经济利益。因此,借鉴他国经验,我国应大力支持信息类产品的国产化、率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以有效保持和促进民族企业及信息技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我国于2003年正式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国货”界定依照国务院规定执行。目前,相关法规仍处于起草修改阶段。国务院法制办于2010年1月11日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本国货物”的规定是“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仅通过产品成本组成界定,未涉及技术要求。

2010年5月21日,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起草了《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本国产品是指在中国关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比例超过50%的最终产品”。从已出台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最基本的国货标准还没有形成,对国货的界定还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

需要补充的是,对于国货政策,有关部门虽已做了一些有益探索,如通过产品目录来界定自主创新产品,但自主创新产品仅是国货的一部分,并不能完整地界定什么是国货。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明确,进口产品是指通过我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我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有人认为,反之对应,产自我国境内的产品就是“国货”,这种非此即彼的简单理解作为学术定义是欠妥的。

对应于上述办法的进口产品定义,产自我国境内的是“本国产品”,也称为“非进口产品”,但不一定是国货;国货只是非进口产品的一个子集,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虽然不是进口产品,但也不一定是国货。当然,我国官方尚无一个国货的标准定义。

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国货的标准也无定论,主要存在产品原产地标准、供应商注册地标准、知识产权归属地标准以及上述几种标准相互组合等观点。

主张产品原产地标准的学者认为,界定“国货”应以政府采购对象的原产地为标准。所谓“国货”的原产地标准,通常是按最终产品是在国内生产或者组装,不管其零配件来源于国内或国外来认定的。也就是说,只要其价值在国内增加的附加值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该认定为“国货”。

主张供应商注册地标准的学者认为,国货的概念应以产品的品牌及所有者的注册地来确定。按照这种观点,国产品牌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生产的产品仍视为国货。

关键字:国货安全漏洞信息安全

本文摘自: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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