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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网络“传谣”损商业信誉 专家呼吁提高证据意识

责任编辑:editor004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2-02 13:23:14 本文摘自:新疆都市报

近年来,社交媒体让全社会信息生产和传播效率急剧提升,为达到商业目的的造谣传谣大量涌现,给正常经营的企业商业信誉和市场秩序带来损害。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1月26日举办“利用互联网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法犯罪问题”研讨会,专家提醒,利用互联网损害商誉取证、追责、定损难,呼吁企业在采取法律手段的同时,提高证据意识。

网络呈几何级数传播,网络侵权危害甚广,自媒体时代,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一些企业利用微信等社交网络,与网络推手、营销账号联合,针对竞争对手无端捏造耸人听闻的虚假信息,传谣造谣。

“大量网络谣言在社交媒体平台泛滥,混淆视听,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损害企业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给监管和现行法律适用带来挑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品新指出。

“权利人认为网络谣言侵犯了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协商,要求其采取删除、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权利人申请后,应当以程序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害结果扩大。”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建议,目前腾讯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在其平台上屡次造谣传谣的公众号,应进行更快更有效监管。

作为企业代表,安利(中国)公共事务总经理翟明翯称,网络谣言致使安利客户服务热线闻讯量激增,给公司正常运营带来很多困扰。

不过,近年来,安利通过向微信投诉、起诉传谣微信公众号,以确凿证据澄清蛋白粉转基因、净水器致癌等谣言,截至2014年12月底,已申请微信平台删除谣言5000多条;并于去年10月发起中国首例微信传谣诉谣案,起诉两篇刊登谣言文章的公众号,象征性索赔1元人民币并要求道歉,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众号删帖、道歉,并支付1元赔偿金。

“网络损害商誉取证、追责、定损难,管辖比较复杂,也增加了司法解决难度。”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孙春雨提醒。

中科院软件所教授丁丽萍亦指出,电子证据容易伪造,灭失性强。专家特别提醒受害人提高证据意识,特别是具备电子证据取证的基本常识。

“利用互联网损害商誉的难点,还在于如何平衡知情权、监督权与企业名誉权的这一对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处长周加海认为,大多数中间转发者本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追责时仍需“具有损害商业信誉的目的”这一要件。

关键字:商业信誉证据意识网络谣言

本文摘自:新疆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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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网络“传谣”损商业信誉 专家呼吁提高证据意识

责任编辑:editor004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2-02 13:23:14 本文摘自:新疆都市报

近年来,社交媒体让全社会信息生产和传播效率急剧提升,为达到商业目的的造谣传谣大量涌现,给正常经营的企业商业信誉和市场秩序带来损害。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1月26日举办“利用互联网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法犯罪问题”研讨会,专家提醒,利用互联网损害商誉取证、追责、定损难,呼吁企业在采取法律手段的同时,提高证据意识。

网络呈几何级数传播,网络侵权危害甚广,自媒体时代,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一些企业利用微信等社交网络,与网络推手、营销账号联合,针对竞争对手无端捏造耸人听闻的虚假信息,传谣造谣。

“大量网络谣言在社交媒体平台泛滥,混淆视听,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经营、损害企业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给监管和现行法律适用带来挑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品新指出。

“权利人认为网络谣言侵犯了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协商,要求其采取删除、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商接到权利人申请后,应当以程序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害结果扩大。”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建议,目前腾讯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在其平台上屡次造谣传谣的公众号,应进行更快更有效监管。

作为企业代表,安利(中国)公共事务总经理翟明翯称,网络谣言致使安利客户服务热线闻讯量激增,给公司正常运营带来很多困扰。

不过,近年来,安利通过向微信投诉、起诉传谣微信公众号,以确凿证据澄清蛋白粉转基因、净水器致癌等谣言,截至2014年12月底,已申请微信平台删除谣言5000多条;并于去年10月发起中国首例微信传谣诉谣案,起诉两篇刊登谣言文章的公众号,象征性索赔1元人民币并要求道歉,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公众号删帖、道歉,并支付1元赔偿金。

“网络损害商誉取证、追责、定损难,管辖比较复杂,也增加了司法解决难度。”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孙春雨提醒。

中科院软件所教授丁丽萍亦指出,电子证据容易伪造,灭失性强。专家特别提醒受害人提高证据意识,特别是具备电子证据取证的基本常识。

“利用互联网损害商誉的难点,还在于如何平衡知情权、监督权与企业名誉权的这一对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处长周加海认为,大多数中间转发者本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追责时仍需“具有损害商业信誉的目的”这一要件。

关键字:商业信誉证据意识网络谣言

本文摘自:新疆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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