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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记录“入证”将改变中国社会

责任编辑:editor004 作者:马继华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2-09 10:38:28 本文摘自:人民邮电报

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将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这也就是说,以后任何人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那个可以在网络上肆意妄为胡言乱语的时代结束了,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

此项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中国的互联网带来重要的影响:

电子数据很容易地成为民事案件证据,这项规定将促进网络文明。微博、微信中的大量诋毁性的攻击与谣言将受到打击,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将为受害人获得赔偿打开绿灯,证据的获取更为简单,诉讼的方式也变得可行。此前,很多人正是因为这些网上的言论难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出现而对诉讼望而却步,更有甚者,受害方千辛万苦获取的网络证据却得不到法庭的采信。

现实意义上,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因为电子数据的证据问题一直得不到明确的定义,造成互联网上的经济活动很难单纯依靠网络行为进行保障,通过互联网交流工具进行的交易沟通也无法成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电子商务的安全始终存有隐患。在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之后,多渠道的沟通、多平台的融合交易会逐渐变成现实,移动O2O也会是受益者。

当然,互联网金融和P2P等的安全性也会提高。互联网金融这几年发展非常快,但问题也非常多,法律纠纷也呈现爆发式增长,需要在法律层面提供司法方面的有利工具,电子数据证据的有效性得到充分认定之后,P2P投资者就有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更不可忽视的是,该司法解释是对以往中国社会对于互联网认识的颠覆,将对中国互联网的未来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国互联网虽然已经与世界同步,但整个发展路径却有很大的不同,核心问题就与网络社会和实体社会不能有效融合密不可分,而线上和线下社会的分隔与法律上的认可有着很大的关联。如今,在法律层面解决了根本性的问题,将有效地促进中国互联网与世界同步共轨发展。

其实,之前这些年,包括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等也经常成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但很多人的网上行为是以虚拟身份(或昵称)进行,当事人拿出的证据往往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行为记录。另外,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即便有截屏等手段,也很难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因此其证据的效力始终存在争议。

这次,最高法终于下定决心给予最终认可,也是基于中国互联网开始大范围的强行实行实名制的背景。可以说,实名制是电子数据证据作用的基础,而在实名制与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的联合作用下,中国互联网将迎来一场看起来静悄悄却影响深远的大变革。

关键字:互联网网络文明网络行为

本文摘自: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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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记录“入证”将改变中国社会

责任编辑:editor004 作者:马继华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2-09 10:38:28 本文摘自:人民邮电报

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将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这也就是说,以后任何人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那个可以在网络上肆意妄为胡言乱语的时代结束了,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网络言行负责。

此项司法解释的出台,将对中国的互联网带来重要的影响:

电子数据很容易地成为民事案件证据,这项规定将促进网络文明。微博、微信中的大量诋毁性的攻击与谣言将受到打击,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将为受害人获得赔偿打开绿灯,证据的获取更为简单,诉讼的方式也变得可行。此前,很多人正是因为这些网上的言论难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出现而对诉讼望而却步,更有甚者,受害方千辛万苦获取的网络证据却得不到法庭的采信。

现实意义上,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因为电子数据的证据问题一直得不到明确的定义,造成互联网上的经济活动很难单纯依靠网络行为进行保障,通过互联网交流工具进行的交易沟通也无法成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电子商务的安全始终存有隐患。在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之后,多渠道的沟通、多平台的融合交易会逐渐变成现实,移动O2O也会是受益者。

当然,互联网金融和P2P等的安全性也会提高。互联网金融这几年发展非常快,但问题也非常多,法律纠纷也呈现爆发式增长,需要在法律层面提供司法方面的有利工具,电子数据证据的有效性得到充分认定之后,P2P投资者就有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更不可忽视的是,该司法解释是对以往中国社会对于互联网认识的颠覆,将对中国互联网的未来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国互联网虽然已经与世界同步,但整个发展路径却有很大的不同,核心问题就与网络社会和实体社会不能有效融合密不可分,而线上和线下社会的分隔与法律上的认可有着很大的关联。如今,在法律层面解决了根本性的问题,将有效地促进中国互联网与世界同步共轨发展。

其实,之前这些年,包括手机短信、QQ聊天记录等也经常成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但很多人的网上行为是以虚拟身份(或昵称)进行,当事人拿出的证据往往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行为记录。另外,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即便有截屏等手段,也很难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因此其证据的效力始终存在争议。

这次,最高法终于下定决心给予最终认可,也是基于中国互联网开始大范围的强行实行实名制的背景。可以说,实名制是电子数据证据作用的基础,而在实名制与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的联合作用下,中国互联网将迎来一场看起来静悄悄却影响深远的大变革。

关键字:互联网网络文明网络行为

本文摘自: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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