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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月异的信息通信业呼唤法治生态建设

责任编辑:editor006 作者:廖国红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3-11 17:35:21 本文摘自:新华信息化

“全面依法治国”是今年全国两会主基调之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发展必需立法先行。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信息通信业相关立法步伐是否会进一步加快?日新月异的信息通信业当前亟需怎样配套的法律规范?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法学博士王春晖接受新华信息化访谈时系统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王春晖表示,“四个全面”是今年全国两会的主题和风向标,这将成为治国理政的总方向。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的基础和前提,因为法治是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信息通信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逐项落实,中国的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将进入快车道。今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这是新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形态和新业态的演进。这意味着,今后将不存在互联网企业或行业,而所有的企业和行业都将互联网化。因此,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必须在建立和维护信息通信领域的生态环境上有大的作为,因为信息通信法治的生命力与行业发展规律和生态环境息息相关。”王春晖认为。

谈到信息通信业当前的法律制度建设状况,王春晖深有感触地说:“纵观我国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已经远远落后于行业的发展,特别是通信和互联网领域大量的新技术、新模式、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致使许多的行为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以我国电信立法为例,由于《电信法》的长期缺位,而《电信条例》的层级和效力低,已经严重制约了电信业的健康发展。”

“现行《电信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上是管制本位主义,而非市场经济主体权利本位。太多强调电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忽视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目前我国电信市场的监管依据,基本上是一些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而这些部门规章,特别是红头文件时有为本部门增加权力,而对运营企业的权利进行限制的规定。我注意到,本次人大会提请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将立法的主导权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这将改变现在由部门主导立法的格局,彻底消除部门主导立法下的权力本位和管制本位主义。同时新修改的立法法特别强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创设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规范,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日新月异的信息通信业当前亟需怎样配套的法律规范?王春晖分析提出,信息通信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治生态坏境,而良好的信息通信法治生态环境有着自身内在的结构和独特的社会功能。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现代信息通信法治生态的建设,不仅要充分认识和发现信息通信业的自身发展规律,还应从信息通信业与其他行业有机融合的整体性视角,统筹与协调信息通信法治系统与其他行业融合的关系,进而探索出一条保持信息通信法治系统生态化的发展道路。

他建议,我国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关键是要提高立法层级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以构建和维护良性的信息通信生态环境为宗旨,尽量减少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今后几年内应重点关注五大领域:

——推进电信基础网络建设和保护方面的立法,保障信息通信安全和电信设施的稳定运行。国家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通路权”,电信基础网络设施属于国家的公用基础设施,非因法律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阻挠和干扰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关注网络经济立法,规范网络商务和网络金融发展的基本方向、交易准则、交易平台、支付系统、知识产权、物流快递、第三方结算、交易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系统安全和标准化的促进。网络商务和网络金融一定是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尤其是网络创新一定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消费者的需求来进行,而不是无边界地去凭空设计和创造,否则会背离网络经济发展的基本准则。

——提升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水平,借鉴网络强国立法的成功经验,研究制定网络信息基本法,加强对网络空间安全立法的功能、价值取向、基本模式的研究,增强网络空间立法的科学性、权威性和预见性,为治理网络空间提供法律依据,维护网络安全,保障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正当权益。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安全比发展更重要,信息通信业的发展必须是在安全基础上才能得以良性发展。

——加强网络个人隐私和数据资产权保护的立法,一方面要加强和完善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另一方面要关注“数据资产权”的立法。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时代,资产已经不是土地、人力、技术、资本这些传统意义上的生产要素,而是长期被人们忽视的“数据资产”,“数据资产”作为一种资产所有权,将成为互联网时代最重要的财富创造来源,亟需依法得到确认和保护。

——打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尽管我国互联网业发展成绩斐然,然而在快速发展之下,由于现行竞争立法滞后和监管缺位,催生了一些怪相。这主要体现在行业的非理性竞争。近几年,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尤其是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现象极为突出,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笔者建议,应当关注互联网竞争领域的立法,重点规制该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起诚信、公平的互联网生态秩序。

总之,信息通信行业立法应当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

关键字:信息通信业安全

本文摘自:新华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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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月异的信息通信业呼唤法治生态建设

责任编辑:editor006 作者:廖国红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3-11 17:35:21 本文摘自:新华信息化

“全面依法治国”是今年全国两会主基调之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发展必需立法先行。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信息通信业相关立法步伐是否会进一步加快?日新月异的信息通信业当前亟需怎样配套的法律规范?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法学博士王春晖接受新华信息化访谈时系统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王春晖表示,“四个全面”是今年全国两会的主题和风向标,这将成为治国理政的总方向。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的基础和前提,因为法治是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信息通信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逐项落实,中国的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将进入快车道。今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这是新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形态和新业态的演进。这意味着,今后将不存在互联网企业或行业,而所有的企业和行业都将互联网化。因此,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必须在建立和维护信息通信领域的生态环境上有大的作为,因为信息通信法治的生命力与行业发展规律和生态环境息息相关。”王春晖认为。

谈到信息通信业当前的法律制度建设状况,王春晖深有感触地说:“纵观我国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已经远远落后于行业的发展,特别是通信和互联网领域大量的新技术、新模式、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致使许多的行为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以我国电信立法为例,由于《电信法》的长期缺位,而《电信条例》的层级和效力低,已经严重制约了电信业的健康发展。”

“现行《电信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上是管制本位主义,而非市场经济主体权利本位。太多强调电信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忽视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目前我国电信市场的监管依据,基本上是一些部门规章和红头文件,而这些部门规章,特别是红头文件时有为本部门增加权力,而对运营企业的权利进行限制的规定。我注意到,本次人大会提请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将立法的主导权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这将改变现在由部门主导立法的格局,彻底消除部门主导立法下的权力本位和管制本位主义。同时新修改的立法法特别强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创设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规范,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日新月异的信息通信业当前亟需怎样配套的法律规范?王春晖分析提出,信息通信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治生态坏境,而良好的信息通信法治生态环境有着自身内在的结构和独特的社会功能。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现代信息通信法治生态的建设,不仅要充分认识和发现信息通信业的自身发展规律,还应从信息通信业与其他行业有机融合的整体性视角,统筹与协调信息通信法治系统与其他行业融合的关系,进而探索出一条保持信息通信法治系统生态化的发展道路。

他建议,我国信息通信领域的立法关键是要提高立法层级和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以构建和维护良性的信息通信生态环境为宗旨,尽量减少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今后几年内应重点关注五大领域:

——推进电信基础网络建设和保护方面的立法,保障信息通信安全和电信设施的稳定运行。国家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通路权”,电信基础网络设施属于国家的公用基础设施,非因法律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阻挠和干扰电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关注网络经济立法,规范网络商务和网络金融发展的基本方向、交易准则、交易平台、支付系统、知识产权、物流快递、第三方结算、交易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系统安全和标准化的促进。网络商务和网络金融一定是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尤其是网络创新一定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消费者的需求来进行,而不是无边界地去凭空设计和创造,否则会背离网络经济发展的基本准则。

——提升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水平,借鉴网络强国立法的成功经验,研究制定网络信息基本法,加强对网络空间安全立法的功能、价值取向、基本模式的研究,增强网络空间立法的科学性、权威性和预见性,为治理网络空间提供法律依据,维护网络安全,保障网络运营商和网络用户的正当权益。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安全比发展更重要,信息通信业的发展必须是在安全基础上才能得以良性发展。

——加强网络个人隐私和数据资产权保护的立法,一方面要加强和完善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另一方面要关注“数据资产权”的立法。在大数据和云计算时代,资产已经不是土地、人力、技术、资本这些传统意义上的生产要素,而是长期被人们忽视的“数据资产”,“数据资产”作为一种资产所有权,将成为互联网时代最重要的财富创造来源,亟需依法得到确认和保护。

——打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尽管我国互联网业发展成绩斐然,然而在快速发展之下,由于现行竞争立法滞后和监管缺位,催生了一些怪相。这主要体现在行业的非理性竞争。近几年,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尤其是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现象极为突出,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笔者建议,应当关注互联网竞争领域的立法,重点规制该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起诚信、公平的互联网生态秩序。

总之,信息通信行业立法应当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

关键字:信息通信业安全

本文摘自:新华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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