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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护航”信息网络安全 专家析五大亮点

责任编辑:editor007 作者:崔清新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9-01 17:09:51 本文摘自:中国新闻网

“走私核材料、武器弹药”的死刑罪名到底能不能减?“盲驾”作为危险驾驶罪入刑是否可行?“代考入刑”是不是重了?收买拐卖妇女儿童者要不要加重处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31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与会人员就部分罪名“孰轻孰重”展开了热烈讨论。

【“毒驾”“盲驾”列入危险驾驶罪?】

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了危险驾驶罪,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其中包括醉酒驾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认为“毒驾也应入刑”。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发现,吸毒人员吸毒后易产生幻觉,其驾驶机动车危险性与醉酒驾驶相当,甚至更加严重。

除了酒驾、“毒驾”,全国人大代表蒋婉求还提到了“盲驾”。她说,中国拥有手机者大都是“低头族”,其实刑法要把脉当前的社会,对“盲驾”这事应该有一个说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也建议将此款再增加一种情形,即“玩弄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的”。他认为,在驾驶中玩弄手机和手持终端比醉驾和毒驾更具有危险性。醉驾入刑已经使事故率大大降低了,如把毒驾和玩弄手持终端也入刑,相信事故发生率一定会进一步下降,对保证乘客的生命安全有很大作用。

【“代考入刑”重不重?】

草案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为犯罪。

吴恒委员认为,专门就关于考试的问题作出考试作弊入刑的规定非常好,国家规定的考试,比如高考,追求的是公正,让每一考生都有公平机会考试。如果作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要予以入刑。

杨卫委员说,代考是一个很不好的行为,是欺骗,造成不公平,很多学校对代考行为都做出了开除规定,这种行政处理手段是恰当的。但他认为,草案的规定是不是太狠了?对年轻的学生,有时候为了帮同学,有的是想挣点外快,就因为这个入刑,是不是处罚过重?

杜黎明委员也表示,代考更适宜用行政处罚进行规范,涉及这类人员主要是相对优秀的人员,很多都是在校大学生和未成年人,如果都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查处,社会效果不好。

何晔晖委员建议,作为一般性的行为情节,以行政处罚为好,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也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走私核材料取消死罪?】

草案取消了9个罪的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迟万春委员说,减少死刑的标准是什么?如根据“在实践中较少适用”就取消,就值得商榷。核安全,包括核材料、核武器、核设施,在所有安全中是第一位的。这些方面一旦有事,就可能造成的社会恐慌及涉及到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等其他问题,因此当前不宜取消。

李安东委员建议保留“走私核材料罪”死刑。走私核材料和核扩散带来的危害是常规武器弹药不可比的。世界各国都把核材料管制列为最高级别,特别是一定要确保不能落入恐怖主义分子之手。保留该项死刑罪名可保持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和震慑,在国际上也可彰显我国对于确保核材料安全的决心。

姒健敏委员认为,在我国,没有死刑是不合适的,但最终死刑应该取消。建议逐步减少死刑的同时应确立终身监禁的规定,不让杀人者再有继续犯罪的可能并震慑他人犯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也不该免死?】

张健委员赞成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但不赞成取消走私武器弹药品的死刑罪名。他说,现在我国反恐形势日益严峻,贩毒、走私中的暴力抗法事件逐渐增多,国内的非法武器不是减少而是增多了。走私武器弹药对社会安全造成重大的隐患,如将这一罪行免死,可能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

何晔晖说,死刑罪罪名的确定,在立法的时候更多考虑的是这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对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的后果,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因此,她认为不应减少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罪名。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小川认为,国情不同、民情不同、法情不同,我们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本国的实际。中国的现阶段适当保留死刑罪更有利于推进法治进程,更有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树立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继续加重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的处罚?】

现行刑法中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草案针对该情形作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刘政奎委员认为,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即使有改正和善意的行为,也不能免予处罚。没有买才没有卖,也才没有伤害,对于收买行为打击不能太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人权保护理念的提出,“买人犯罪”的意识已深入人心,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势必造成收买者的侥幸心理,不利于发挥社会正面引导的作用,也不利于有力打击买方市场。建议将此款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资料图。中新社发 曾开宏 摄

原标题:法工委回应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

中新网8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今日在回应“毒驾为何未入刑”时表示,鉴于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执法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次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但是我们要在今后修改完善刑法的工作中对于这个问题继续追踪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臧铁伟解释说,应当说毒驾是否入刑的问题也是近来社会上比较关注的问题,我们立法工作机构对这个问题做了多次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从调查研究的情况看,首先,各方面有一个一致的认识,就是对毒驾的危害和应当对他进行规范和依法惩治的意见是一致的。对于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规范,是否要入刑,目前还有不同意见。我们国家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就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列入名录的有200多种,这么多种品种,吸食哪一种毒品、有什么后果,如何划分吸毒和治疗,这些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起来不容易。

他指出,另外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快速监测的技术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大家都知道查酒驾,吹一口气就可以了,目前快速监测毒驾的手段还需要发展,目前只有几种常见的毒品可以做到比较快速的检测,大多数的还做不到。另外,涉及到执法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关系,比如要把你拦住,怀疑你毒驾,要抽血或者提取唾液,你心里上可能会有不配合的心理,认为他们无端怀疑你。另外,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资格,可以强制、隔离戒毒,最长可达三年,这些手段还是有法可依的,不会放纵毒驾行为。综合考虑,鉴于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执法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次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但是我们要在今后修改完善刑法的工作中对于这个问题继续追踪研究。

原标题:我国对现行刑法作出重要修改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陈菲、邹伟)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修正案共五十二条,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修正案制定、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对惩处恐怖活动、校车或客车超员超速、暴力袭警、国家考试作弊、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扰乱法庭秩序、行贿等犯罪作出新的规定。

根据修正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死刑罪名被取消。

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中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修改,将贪污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规定贪污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修正案还修改了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今后一律不能免除刑罚。

原标题:聚焦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重特大贪污犯罪增设“终身监禁”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 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上述规定。在惩处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修订史上尚属首次,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立法指向:减刑等人性化政策执行走样

此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经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

多位专家指出,这一立法意见的指向,是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人性化政策,在违规操作中异化成一些人逍遥法外的通道,严重腐蚀司法公信力、破坏反腐败工作成效,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此类案例并不鲜见,例如: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此后连续7年续保;广西阳朔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却没有被送进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监管;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医。

中央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高墙之内的司法腐败进行制度性预防。同时,中央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一大批“狱外罪犯”被重新收监。

“要增加刑罚的力度,不能法院前门判了,后门就出来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表示,草案三审稿将司法漏洞封堵得更严实,法律的权威性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被判死缓的贪官可能要把牢底坐穿

“草案三审稿新增这一条款,意味着被判死缓的贪官很可能要把牢底坐穿。”阮齐林说。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对于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来说,以前还能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按照草案三审稿的这一修改,被判处死缓后,有生之年就要在监狱度过,刑满释放的可能性不复存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等多位专家认为,总体而言,在保留死刑、限制死刑适用的背景下,草案的这一修改是针对贪官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进一步表明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释放出依法从严惩处腐败的清晰信号。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高波说,贪官腐败成本更高、代价更大,从而倒逼一些人悬崖勒马、不敢再贪,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也有一些专家认为,贪污受贿罪犯出狱后不具备再犯罪能力,目前主要是执行中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执行解决。

终身监禁是积极稳妥的选择

草案三审稿在惩处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修订史上尚属首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表示,如果草案表决通过,终身监禁将成为我国刑法中一种新的刑罚措施。

多位专家认为,在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下,参考世界各国的做法,终身监禁是尽量不折损法律威慑力的替代性措施。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就是最严厉的刑罚。按照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从依法本可判处死刑的巨贪开始尝试终身监禁,是积极而稳妥的选择。

我国刑法中首次减少死刑罪名始于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有的68个死刑罪名减至55个。据立法机关人士介绍,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就有过对终身监禁措施的建议和讨论。

阮齐林说:“未来我国长远的目标是减少、控制死刑,尤其是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拟增设终身监禁,将来可能对死刑立即执行会起到替代作用。”

不过,一些专家、司法工作者和有关部门也提出,对增设终身监禁刑罚或者规定实际执行上的终身监禁要慎重。终身监禁让罪犯看不到希望,有违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可考虑借鉴其他国家规定,对于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经过严格评估也可以释放或予以特赦,为这部分人保留出路。(记者邹伟、罗沙、毛一竹、周立权、乌梦达)

原标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 聚焦六大看点

中新社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 蒋涛 郭金超)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中取消嫖宿幼女罪、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可采取终身监禁、暴力袭警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等规定引起各方关注,备受关注的“毒驾”则因各方认识尚不一致,未纳入草案。

看点一:取消嫖宿幼女罪

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取消刑法中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看点二: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可采取终身监禁

三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犯罪情节等,对重大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采取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委员会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看点三:暴力袭警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草案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规定袭警行为将依照妨害公务罪规定从重处罚。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据知,草案未增设“袭警罪”,但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条款,旨在敦促实践中对此类情形的处置。

看点四:虚假诉讼最高可判七年徒刑

虚假诉讼一般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事实,经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三审稿对虚假诉讼罪加设一档刑罚,规定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审稿还规定了虚假诉讼的单位犯罪,即不仅个人,单位也同样可能被法院认定犯有虚假诉讼罪。此时,不仅单位要被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依照上述规定受罚。

看点五:“毒驾”暂未入刑

在“醉驾”已经被明列入危险驾驶罪的前提下,有人提出,“毒驾”的危害性不下于“醉驾”,且其隐蔽性可能引发更大问题,应给予相应法律措置。对此,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则反馈,“毒驾”入刑有技术难度。200余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难以全部入刑,多数也做不到快速检测,执法将面临技术难题。

在上述意见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对“毒驾”入刑各方面认识尚不一致,目前能采用的仍是依法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应刑事责任。

看点六:杀害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重伤、死亡,处无期或死刑

三审稿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审稿第十四条对绑架罪作了修改,规定,犯绑架罪,“故意伤害、杀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有人提出,对于犯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都应当严厉惩处,以切实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因此三审稿作上述修改,加重了处罚。(完)

原标题:刑法修正案“护航”信息网络安全 专家析五大亮点

中新网北京8月31日电 (陈伊昕)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诸多规定引发关注。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定,进一步解决举证难问题……在受访专家看来,此次刑法修正案在“护航”信息网络安全方面,可谓亮点颇多。

亮点一: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修正案原文】

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对中新网记者分析,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刑法修正案(七)曾规定了针对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并进行了列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然而在实践中,各地对主体范围的把握不一致,有些地方有些窄,仅限于条文中的列项,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受到限制。这次取消了明确的列举,所有的主体都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可以更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的权益。

二是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也进行了扩充。“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意味着只要是出售或者违反规定提供,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这体现出对个人信息有了更大边界的保护,而目的就是要更有效地打击目前严重泛滥的非法出售、非法提供或者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亮点二: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

周汉华表示,过去,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且拒不改正,针对这一情况,这次刑法修正案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增加了刑事责任的规定。

“新规定中的四种情节都可以用刑事责任来制裁网络服务提供者”,周汉华说,此外,这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既可以制裁个人,也可以制裁单位。

“这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方面的重大突破”,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接受《网络传播》杂志采访时表示,这对中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技术侦查等方面的工作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亮点三: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

周汉华表示,增加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其实是完善了刑法的规定,增加了犯罪行为的类型。

复旦大学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沈逸接受《网络传播》杂志采访时指出,对网络犯罪处置需要有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做出了有益尝试。这次修正案反映的是当前对互联网依法管理的认识和需求,集中表现在信息传播和内容相关的方面。

同时,沈逸也提到,修正案反映出一些挑战,比如除了内容传播外,也需要考虑其他犯罪来源在刑法中如何进行归置,“如网络欺诈、攻击和破坏网络基础设施等,我们目前主要关注内容,但是其他甚至威胁更大的来源方面还存在空白。”

亮点四: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定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

周汉华表示,增加的这一条款是针对谣言的。一个情节是“编造”和“传播”,而原来刑法主要打击的编造,必须是信息的源头。此外,这次还增加了“明知”的情节,知道是假消息还故意传播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被列入这一罪。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网络研究室副主任张化冰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除了对出售、窃取等非法获得个人信息的行为明确了刑事责任,修正案还对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明确了惩罚力度。而这些条款与前不久征求意见的《网络安全法(草案)》呼应,标志着中国对网络个体安全、国家安全愈来愈重视,各项专门法、基本法的调整完善正日益形成科学、有效的网络安全法治体系。

亮点五:进一步解决举证难问题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解读】

中新网记者查阅发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周汉华表示,这次修正案增加的第三款是一个程序法上的规定。实践中,确实存在受害人及其他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取证难的问题。在普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法院不能调取证据。只有在刑事案件当中,按照宪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才能对信息通讯采取措施。而实践中,个人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也没有强制获取信息的权利。

“由于侮辱和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自诉,没有公诉机关介入,那么证据就很难取证。”周汉华据此分析,这一条款就是在弥补实践中当事人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取证难的问题。这个时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害人。

针对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周汉华认为很有针对性,是对实践中突出问题的回应。他同时指出,网络犯罪属于新型犯罪,很多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逐步找到有效解决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更加全面、系统的解决方案。

周汉华指出,互联网信息安全不能只靠刑法,还要健全民法、行政法等配套法律的建设力度。比如,要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无论是刑法修正案(七)还是(九),只是规定了事后责任,并没有完整地规定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

“刑法是最后的威慑”,周汉华说,刑法修正案(九)是重要的,但要意识到,在刑法之前,应该还有更加健全的配套制度,从而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不能“单兵突进”。(完)

关键字:刑法原则刑法修正案酒驾

本文摘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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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护航”信息网络安全 专家析五大亮点

责任编辑:editor007 作者:崔清新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9-01 17:09:51 本文摘自:中国新闻网

“走私核材料、武器弹药”的死刑罪名到底能不能减?“盲驾”作为危险驾驶罪入刑是否可行?“代考入刑”是不是重了?收买拐卖妇女儿童者要不要加重处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31日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与会人员就部分罪名“孰轻孰重”展开了热烈讨论。

【“毒驾”“盲驾”列入危险驾驶罪?】

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了危险驾驶罪,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其中包括醉酒驾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杜黎明认为“毒驾也应入刑”。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发现,吸毒人员吸毒后易产生幻觉,其驾驶机动车危险性与醉酒驾驶相当,甚至更加严重。

除了酒驾、“毒驾”,全国人大代表蒋婉求还提到了“盲驾”。她说,中国拥有手机者大都是“低头族”,其实刑法要把脉当前的社会,对“盲驾”这事应该有一个说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也建议将此款再增加一种情形,即“玩弄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的”。他认为,在驾驶中玩弄手机和手持终端比醉驾和毒驾更具有危险性。醉驾入刑已经使事故率大大降低了,如把毒驾和玩弄手持终端也入刑,相信事故发生率一定会进一步下降,对保证乘客的生命安全有很大作用。

【“代考入刑”重不重?】

草案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为犯罪。

吴恒委员认为,专门就关于考试的问题作出考试作弊入刑的规定非常好,国家规定的考试,比如高考,追求的是公正,让每一考生都有公平机会考试。如果作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要予以入刑。

杨卫委员说,代考是一个很不好的行为,是欺骗,造成不公平,很多学校对代考行为都做出了开除规定,这种行政处理手段是恰当的。但他认为,草案的规定是不是太狠了?对年轻的学生,有时候为了帮同学,有的是想挣点外快,就因为这个入刑,是不是处罚过重?

杜黎明委员也表示,代考更适宜用行政处罚进行规范,涉及这类人员主要是相对优秀的人员,很多都是在校大学生和未成年人,如果都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查处,社会效果不好。

何晔晖委员建议,作为一般性的行为情节,以行政处罚为好,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这样也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走私核材料取消死罪?】

草案取消了9个罪的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迟万春委员说,减少死刑的标准是什么?如根据“在实践中较少适用”就取消,就值得商榷。核安全,包括核材料、核武器、核设施,在所有安全中是第一位的。这些方面一旦有事,就可能造成的社会恐慌及涉及到国家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等其他问题,因此当前不宜取消。

李安东委员建议保留“走私核材料罪”死刑。走私核材料和核扩散带来的危害是常规武器弹药不可比的。世界各国都把核材料管制列为最高级别,特别是一定要确保不能落入恐怖主义分子之手。保留该项死刑罪名可保持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和震慑,在国际上也可彰显我国对于确保核材料安全的决心。

姒健敏委员认为,在我国,没有死刑是不合适的,但最终死刑应该取消。建议逐步减少死刑的同时应确立终身监禁的规定,不让杀人者再有继续犯罪的可能并震慑他人犯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也不该免死?】

张健委员赞成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但不赞成取消走私武器弹药品的死刑罪名。他说,现在我国反恐形势日益严峻,贩毒、走私中的暴力抗法事件逐渐增多,国内的非法武器不是减少而是增多了。走私武器弹药对社会安全造成重大的隐患,如将这一罪行免死,可能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

何晔晖说,死刑罪罪名的确定,在立法的时候更多考虑的是这种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对人民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的后果,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因此,她认为不应减少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罪名。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小川认为,国情不同、民情不同、法情不同,我们首先应该考虑的是本国的实际。中国的现阶段适当保留死刑罪更有利于推进法治进程,更有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树立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继续加重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的处罚?】

现行刑法中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草案针对该情形作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刘政奎委员认为,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即使有改正和善意的行为,也不能免予处罚。没有买才没有卖,也才没有伤害,对于收买行为打击不能太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人权保护理念的提出,“买人犯罪”的意识已深入人心,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势必造成收买者的侥幸心理,不利于发挥社会正面引导的作用,也不利于有力打击买方市场。建议将此款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资料图。中新社发 曾开宏 摄

原标题:法工委回应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

中新网8月2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今日在回应“毒驾为何未入刑”时表示,鉴于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执法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次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但是我们要在今后修改完善刑法的工作中对于这个问题继续追踪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臧铁伟解释说,应当说毒驾是否入刑的问题也是近来社会上比较关注的问题,我们立法工作机构对这个问题做了多次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从调查研究的情况看,首先,各方面有一个一致的认识,就是对毒驾的危害和应当对他进行规范和依法惩治的意见是一致的。对于什么情况下,通过什么手段规范,是否要入刑,目前还有不同意见。我们国家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就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列入名录的有200多种,这么多种品种,吸食哪一种毒品、有什么后果,如何划分吸毒和治疗,这些罪与非罪的界限划分起来不容易。

他指出,另外一种意见认为,目前快速监测的技术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大家都知道查酒驾,吹一口气就可以了,目前快速监测毒驾的手段还需要发展,目前只有几种常见的毒品可以做到比较快速的检测,大多数的还做不到。另外,涉及到执法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关系,比如要把你拦住,怀疑你毒驾,要抽血或者提取唾液,你心里上可能会有不配合的心理,认为他们无端怀疑你。另外,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注销机动车驾驶资格,可以强制、隔离戒毒,最长可达三年,这些手段还是有法可依的,不会放纵毒驾行为。综合考虑,鉴于各方面还有不同意见,执法手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次未将“毒驾”列入刑法修正案(九),但是我们要在今后修改完善刑法的工作中对于这个问题继续追踪研究。

原标题:我国对现行刑法作出重要修改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陈菲、邹伟)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现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适应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修正案共五十二条,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修正案制定、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回应社会关切,对惩处恐怖活动、校车或客车超员超速、暴力袭警、国家考试作弊、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扰乱法庭秩序、行贿等犯罪作出新的规定。

根据修正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个死刑罪名被取消。

修正案对现行刑法中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修改,将贪污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规定贪污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犯罪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修正案还修改了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条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今后一律不能免除刑罚。

原标题:聚焦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重特大贪污犯罪增设“终身监禁”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 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稿新增上述规定。在惩处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修订史上尚属首次,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立法指向:减刑等人性化政策执行走样

此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已经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此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建议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终身监禁。

多位专家指出,这一立法意见的指向,是司法实践中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人性化政策,在违规操作中异化成一些人逍遥法外的通道,严重腐蚀司法公信力、破坏反腐败工作成效,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此类案例并不鲜见,例如: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经批准保外就医1年,此后连续7年续保;广西阳朔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却没有被送进监狱,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离监管;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家保外就医。

中央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高墙之内的司法腐败进行制度性预防。同时,中央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一大批“狱外罪犯”被重新收监。

“要增加刑罚的力度,不能法院前门判了,后门就出来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表示,草案三审稿将司法漏洞封堵得更严实,法律的权威性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被判死缓的贪官可能要把牢底坐穿

“草案三审稿新增这一条款,意味着被判死缓的贪官很可能要把牢底坐穿。”阮齐林说。

一些法律专家表示,对于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来说,以前还能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按照草案三审稿的这一修改,被判处死缓后,有生之年就要在监狱度过,刑满释放的可能性不复存在。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顾永忠等多位专家认为,总体而言,在保留死刑、限制死刑适用的背景下,草案的这一修改是针对贪官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进一步表明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释放出依法从严惩处腐败的清晰信号。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高波说,贪官腐败成本更高、代价更大,从而倒逼一些人悬崖勒马、不敢再贪,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也有一些专家认为,贪污受贿罪犯出狱后不具备再犯罪能力,目前主要是执行中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执行解决。

终身监禁是积极稳妥的选择

草案三审稿在惩处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修订史上尚属首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表示,如果草案表决通过,终身监禁将成为我国刑法中一种新的刑罚措施。

多位专家认为,在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下,参考世界各国的做法,终身监禁是尽量不折损法律威慑力的替代性措施。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就是最严厉的刑罚。按照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从依法本可判处死刑的巨贪开始尝试终身监禁,是积极而稳妥的选择。

我国刑法中首次减少死刑罪名始于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有的68个死刑罪名减至55个。据立法机关人士介绍,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就有过对终身监禁措施的建议和讨论。

阮齐林说:“未来我国长远的目标是减少、控制死刑,尤其是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拟增设终身监禁,将来可能对死刑立即执行会起到替代作用。”

不过,一些专家、司法工作者和有关部门也提出,对增设终身监禁刑罚或者规定实际执行上的终身监禁要慎重。终身监禁让罪犯看不到希望,有违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可考虑借鉴其他国家规定,对于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经过严格评估也可以释放或予以特赦,为这部分人保留出路。(记者邹伟、罗沙、毛一竹、周立权、乌梦达)

原标题: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三审 聚焦六大看点

中新社北京8月24日电 (记者 蒋涛 郭金超)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4日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三审稿中取消嫖宿幼女罪、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可采取终身监禁、暴力袭警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等规定引起各方关注,备受关注的“毒驾”则因各方认识尚不一致,未纳入草案。

看点一:取消嫖宿幼女罪

三审稿删去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取消刑法中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看点二: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可采取终身监禁

三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犯罪情节等,对重大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采取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律委员会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看点三:暴力袭警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草案在妨害公务罪中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规定袭警行为将依照妨害公务罪规定从重处罚。增加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据知,草案未增设“袭警罪”,但将袭警行为明确列举出来,作为妨害公务罪的从重条款,旨在敦促实践中对此类情形的处置。

看点四:虚假诉讼最高可判七年徒刑

虚假诉讼一般指诉讼参加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或事实,经符合程序的诉讼形式,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三审稿对虚假诉讼罪加设一档刑罚,规定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审稿还规定了虚假诉讼的单位犯罪,即不仅个人,单位也同样可能被法院认定犯有虚假诉讼罪。此时,不仅单位要被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依照上述规定受罚。

看点五:“毒驾”暂未入刑

在“醉驾”已经被明列入危险驾驶罪的前提下,有人提出,“毒驾”的危害性不下于“醉驾”,且其隐蔽性可能引发更大问题,应给予相应法律措置。对此,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则反馈,“毒驾”入刑有技术难度。200余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难以全部入刑,多数也做不到快速检测,执法将面临技术难题。

在上述意见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对“毒驾”入刑各方面认识尚不一致,目前能采用的仍是依法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应刑事责任。

看点六:杀害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重伤、死亡,处无期或死刑

三审稿规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审稿第十四条对绑架罪作了修改,规定,犯绑架罪,“故意伤害、杀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有人提出,对于犯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重伤、死亡的后果,都应当严厉惩处,以切实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因此三审稿作上述修改,加重了处罚。(完)

原标题:刑法修正案“护航”信息网络安全 专家析五大亮点

中新网北京8月31日电 (陈伊昕)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诸多规定引发关注。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定,进一步解决举证难问题……在受访专家看来,此次刑法修正案在“护航”信息网络安全方面,可谓亮点颇多。

亮点一: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修正案原文】

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对中新网记者分析,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刑法修正案(七)曾规定了针对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并进行了列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然而在实践中,各地对主体范围的把握不一致,有些地方有些窄,仅限于条文中的列项,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受到限制。这次取消了明确的列举,所有的主体都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可以更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的权益。

二是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也进行了扩充。“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意味着只要是出售或者违反规定提供,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这体现出对个人信息有了更大边界的保护,而目的就是要更有效地打击目前严重泛滥的非法出售、非法提供或者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亮点二: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

周汉华表示,过去,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且拒不改正,针对这一情况,这次刑法修正案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增加了刑事责任的规定。

“新规定中的四种情节都可以用刑事责任来制裁网络服务提供者”,周汉华说,此外,这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既可以制裁个人,也可以制裁单位。

“这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方面的重大突破”,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接受《网络传播》杂志采访时表示,这对中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技术侦查等方面的工作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亮点三: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

周汉华表示,增加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其实是完善了刑法的规定,增加了犯罪行为的类型。

复旦大学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沈逸接受《网络传播》杂志采访时指出,对网络犯罪处置需要有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做出了有益尝试。这次修正案反映的是当前对互联网依法管理的认识和需求,集中表现在信息传播和内容相关的方面。

同时,沈逸也提到,修正案反映出一些挑战,比如除了内容传播外,也需要考虑其他犯罪来源在刑法中如何进行归置,“如网络欺诈、攻击和破坏网络基础设施等,我们目前主要关注内容,但是其他甚至威胁更大的来源方面还存在空白。”

亮点四: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定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

周汉华表示,增加的这一条款是针对谣言的。一个情节是“编造”和“传播”,而原来刑法主要打击的编造,必须是信息的源头。此外,这次还增加了“明知”的情节,知道是假消息还故意传播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被列入这一罪。

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网络研究室副主任张化冰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除了对出售、窃取等非法获得个人信息的行为明确了刑事责任,修正案还对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明确了惩罚力度。而这些条款与前不久征求意见的《网络安全法(草案)》呼应,标志着中国对网络个体安全、国家安全愈来愈重视,各项专门法、基本法的调整完善正日益形成科学、有效的网络安全法治体系。

亮点五:进一步解决举证难问题

【修正案原文】

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解读】

中新网记者查阅发现,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周汉华表示,这次修正案增加的第三款是一个程序法上的规定。实践中,确实存在受害人及其他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取证难的问题。在普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法院不能调取证据。只有在刑事案件当中,按照宪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为了侦查犯罪的需要,才能对信息通讯采取措施。而实践中,个人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也没有强制获取信息的权利。

“由于侮辱和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自诉,没有公诉机关介入,那么证据就很难取证。”周汉华据此分析,这一条款就是在弥补实践中当事人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取证难的问题。这个时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害人。

针对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周汉华认为很有针对性,是对实践中突出问题的回应。他同时指出,网络犯罪属于新型犯罪,很多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逐步找到有效解决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更加全面、系统的解决方案。

周汉华指出,互联网信息安全不能只靠刑法,还要健全民法、行政法等配套法律的建设力度。比如,要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无论是刑法修正案(七)还是(九),只是规定了事后责任,并没有完整地规定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

“刑法是最后的威慑”,周汉华说,刑法修正案(九)是重要的,但要意识到,在刑法之前,应该还有更加健全的配套制度,从而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不能“单兵突进”。(完)

关键字:刑法原则刑法修正案酒驾

本文摘自: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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