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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信息安全有待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editor007 作者:吴雨俭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6-10-16 21:39:49 本文摘自:财新网

各类电信诈骗事件此起彼伏,引发社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愈发重视。新华社瞭望智库近日发布《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报告(2017)》(下称《报告》),个人信息的滥用和泄露,是目前征信行业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并呼吁尽快立法,完善监管机制,以有效保护个人征信信息。

中国的征信行业格局,分为金融征信、政务征信和商业征信三大领域。其中金融征信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主导,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部分,而商业征信主要由市场化的社会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等信用服务中介组成。

2015年初,人民银行批准8家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其中大部分为互联网背景的企业。在征信机构逐步市场化,以及征信数据在一个又一个“信息孤岛”之间不断交换的同时,个人信息也随之存在着滥用和泄露的风险。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和病史等个人信息,且在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信息时必须明确告知不良后果并取得书面同意。但由于互联网平台上存在大量个人隐私信息,且与大数据机构存在数据共享,实际上很难避免对禁止或限制类信息的采集,不少机构习惯于通过网络平台从房产、金融、保险等渠道获取个人信息,亦有机构本身从事客户信息出售、转售的行为。

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的征信法律体系仍有待健全。目前,中国唯一一部针对征信行业的专业法规,仅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其效力低于全国人大批准的法律效力。此外,中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缺少高层次法律支撑向更广泛领域发展,而征信机构在采集、使用、提供和披露信息主体信息时无法可依,在信息采集和使用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报告》针对上述现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一是在法律层面,推动出台《社会信用促进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从国家立法的角度对社会信用进行管制,合理平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和征信发展的关系;二是进一步完善征信机构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征信法律法规,不允许有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有利于监管之外,清理借“征信”名义非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行为;三是严守征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大力发展电子签名、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等安全服务。

关键字:征信征信法律

本文摘自: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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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信息安全有待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editor007 作者:吴雨俭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6-10-16 21:39:49 本文摘自:财新网

各类电信诈骗事件此起彼伏,引发社会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愈发重视。新华社瞭望智库近日发布《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报告(2017)》(下称《报告》),个人信息的滥用和泄露,是目前征信行业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并呼吁尽快立法,完善监管机制,以有效保护个人征信信息。

中国的征信行业格局,分为金融征信、政务征信和商业征信三大领域。其中金融征信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主导,是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部分,而商业征信主要由市场化的社会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等信用服务中介组成。

2015年初,人民银行批准8家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其中大部分为互联网背景的企业。在征信机构逐步市场化,以及征信数据在一个又一个“信息孤岛”之间不断交换的同时,个人信息也随之存在着滥用和泄露的风险。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和病史等个人信息,且在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信息时必须明确告知不良后果并取得书面同意。但由于互联网平台上存在大量个人隐私信息,且与大数据机构存在数据共享,实际上很难避免对禁止或限制类信息的采集,不少机构习惯于通过网络平台从房产、金融、保险等渠道获取个人信息,亦有机构本身从事客户信息出售、转售的行为。

与此相对应的是,中国的征信法律体系仍有待健全。目前,中国唯一一部针对征信行业的专业法规,仅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其效力低于全国人大批准的法律效力。此外,中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缺少高层次法律支撑向更广泛领域发展,而征信机构在采集、使用、提供和披露信息主体信息时无法可依,在信息采集和使用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报告》针对上述现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一是在法律层面,推动出台《社会信用促进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从国家立法的角度对社会信用进行管制,合理平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和征信发展的关系;二是进一步完善征信机构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征信法律法规,不允许有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有利于监管之外,清理借“征信”名义非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行为;三是严守征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大力发展电子签名、身份认证、访问控制等安全服务。

关键字:征信征信法律

本文摘自: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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