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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信息或难操作

责任编辑:editor004 作者: 仇飞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6-10-19 12:18:30 本文摘自:法治周末

保护个人信息是共识,但如何保护却是门学问。

与会专家就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设建言献策。

前不久刚结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民法总则草案第106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客体,根据该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数据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这是我国首次在民法中对数据信息的法律属性进行定位,也宣告了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即适用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10月16日,在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的2016(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来小鹏指出。

那么,直接将数据信息作为知识产权进行规定的,是否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呢?

在来小鹏看来,数据信息的本质属性是否为智慧成果、数据信息的内容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和人身价值两个方面、是否所有数据信息都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数据信息是否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性的限制特点,这些问题都是将数据信息作为知识产权课题进行保护时,从法律上无法回避的问题,显然,答案不能唯一确定,这也导致选择知识产权这一保护模式的正当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将受到质疑。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曹守晔也认为,如果个人数据信息里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放到知识产权里予以保护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把个人信息保护仅仅限于知识产权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个人信息里除了可能有知识产权的内容外,更多情况下还会有隐私权、人格权内容。

据此前南京邮电大学与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联合发布的我国首部《中国反通讯信息诈骗蓝皮书》显示,一些掌握海量用户信息的平台在利益驱动下贩卖用户数据,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泄露的数据信息多为个人身份、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隐私信息。

曹守晔建议,在民法总则中应明确把个人信息权列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对个人信息权的内涵外延进行界定,将“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犯”作为原则予以规定;并在合同法里明确非法买卖信息的合同无效,在侵权责任法里对侵犯他人信息权的行为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正在讨论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了“个人信息权”条款,“大致内容是要禁止他人获取、倒卖信息等”。他建议,个人信息被侵害要以诉讼来解决,即使被侵害一次甚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侵权,也可以起诉。

“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原告的个人信息确实被泄露了,但因被告不是掌握该个人信息的唯一主体,很难确认被告侵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000931,股吧)法庭庭长李颖在会上指出,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很难将已出现的损害后果归责于被告,建议有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对这种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关键字:来小鹏数据信息

本文摘自: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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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信息或难操作

责任编辑:editor004 作者: 仇飞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6-10-19 12:18:30 本文摘自:法治周末

保护个人信息是共识,但如何保护却是门学问。

与会专家就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设建言献策。

前不久刚结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民法总则草案第106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客体,根据该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数据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这是我国首次在民法中对数据信息的法律属性进行定位,也宣告了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即适用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10月16日,在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的2016(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来小鹏指出。

那么,直接将数据信息作为知识产权进行规定的,是否是一个合理的选择呢?

在来小鹏看来,数据信息的本质属性是否为智慧成果、数据信息的内容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和人身价值两个方面、是否所有数据信息都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数据信息是否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性的限制特点,这些问题都是将数据信息作为知识产权课题进行保护时,从法律上无法回避的问题,显然,答案不能唯一确定,这也导致选择知识产权这一保护模式的正当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将受到质疑。

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曹守晔也认为,如果个人数据信息里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放到知识产权里予以保护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把个人信息保护仅仅限于知识产权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个人信息里除了可能有知识产权的内容外,更多情况下还会有隐私权、人格权内容。

据此前南京邮电大学与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联合发布的我国首部《中国反通讯信息诈骗蓝皮书》显示,一些掌握海量用户信息的平台在利益驱动下贩卖用户数据,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泄露的数据信息多为个人身份、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隐私信息。

曹守晔建议,在民法总则中应明确把个人信息权列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对个人信息权的内涵外延进行界定,将“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犯”作为原则予以规定;并在合同法里明确非法买卖信息的合同无效,在侵权责任法里对侵犯他人信息权的行为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近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正在讨论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增加了“个人信息权”条款,“大致内容是要禁止他人获取、倒卖信息等”。他建议,个人信息被侵害要以诉讼来解决,即使被侵害一次甚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侵权,也可以起诉。

“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原告的个人信息确实被泄露了,但因被告不是掌握该个人信息的唯一主体,很难确认被告侵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000931,股吧)法庭庭长李颖在会上指出,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很难将已出现的损害后果归责于被告,建议有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对这种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关键字:来小鹏数据信息

本文摘自: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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