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安全行业动态 → 正文

保护个人信息须出重手

责任编辑:editor007 作者:刘洪波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7-06-01 17:53:51 本文摘自:深圳特区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在伤情或损失金额,而在于使个人被“暴露”,置个人于普遍的不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使打击这一形式的犯罪更加积极有力

今天起,个人信息将受到法律的空前保护。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50条以上的,可能面临刑罚判罪;知道或应当知道将被用于犯罪仍然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者即使不知道将用于犯罪仍然出售或提供公民行踪轨迹的,不以条数论,也属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使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得到明确,使相关法律规定得以切实落地,是信息化时代公民权益保护的一个重大步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发生之普遍,几乎可以说是无人未受其害,只不过程度有轻有重而已。近日媒体报道,一些房产中介商以每条1分钱的价格出售或相互交换用户信息,已成潜规则。小区业主资料泄露、学生信息泄露、银行客户信息泄露、酒店居住信息泄露……个人网上网下行为,都在留下记录,产生数据,而这些数据都可能成为被泄露的对象。

个人信息泄露后面是交易,交易后面有管理不善、黑客和内鬼。模糊的定罪标准和过轻的触法代价,已无法有效阻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这类违法行为的普遍发生,使侵犯行为变得“正常化”;受害日常化使人既无奈又痛苦。一些人因个人信息被泄露而受到骚扰甚至直接威胁,网上发言变成网下寻仇。

迅速逆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频发的态势,必须出以重手。即日起生效的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入罪门槛不只让人看得清,还足够低,显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明确态度,其决心不亚于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信息时代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也带来了信息安全的空前挑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远不只是一个涉及经济利益的问题,它可以说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侵犯。因为公民的身份、活动、行踪、趣好等一切信息,都在不知不觉间交付于网络,一个人从平平安安地隐身人海到被剥光全身,只差一个关注、一次“人肉搜索”,于是才有“被遗忘权”作为一种公民权利被提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只使人们失去“被遗忘”的机会,而且使受害者因一次泄露而多次受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法律条件已备,落实要得力,态度要坚决。以“实际损害”为判断依据的老习惯应当改变。如果总在考虑是否造成身体伤害、经济损失,那保护的就只是身体权利和经济权利,不可谓理解了保护个人信息之要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在伤情或损失金额,而在于使个人被“暴露”,置个人于普遍的不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使打击这一形式的犯罪更加积极有力。(作者系知名媒体评论人)

关键字:个人信息信息泄露

本文摘自:深圳特区报

x 保护个人信息须出重手 扫一扫
分享本文到朋友圈
当前位置:安全行业动态 → 正文

保护个人信息须出重手

责任编辑:editor007 作者:刘洪波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7-06-01 17:53:51 本文摘自:深圳特区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在伤情或损失金额,而在于使个人被“暴露”,置个人于普遍的不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使打击这一形式的犯罪更加积极有力

今天起,个人信息将受到法律的空前保护。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50条以上的,可能面临刑罚判罪;知道或应当知道将被用于犯罪仍然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者即使不知道将用于犯罪仍然出售或提供公民行踪轨迹的,不以条数论,也属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使刑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量刑标准得到明确,使相关法律规定得以切实落地,是信息化时代公民权益保护的一个重大步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发生之普遍,几乎可以说是无人未受其害,只不过程度有轻有重而已。近日媒体报道,一些房产中介商以每条1分钱的价格出售或相互交换用户信息,已成潜规则。小区业主资料泄露、学生信息泄露、银行客户信息泄露、酒店居住信息泄露……个人网上网下行为,都在留下记录,产生数据,而这些数据都可能成为被泄露的对象。

个人信息泄露后面是交易,交易后面有管理不善、黑客和内鬼。模糊的定罪标准和过轻的触法代价,已无法有效阻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这类违法行为的普遍发生,使侵犯行为变得“正常化”;受害日常化使人既无奈又痛苦。一些人因个人信息被泄露而受到骚扰甚至直接威胁,网上发言变成网下寻仇。

迅速逆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频发的态势,必须出以重手。即日起生效的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入罪门槛不只让人看得清,还足够低,显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明确态度,其决心不亚于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信息时代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也带来了信息安全的空前挑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远不只是一个涉及经济利益的问题,它可以说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侵犯。因为公民的身份、活动、行踪、趣好等一切信息,都在不知不觉间交付于网络,一个人从平平安安地隐身人海到被剥光全身,只差一个关注、一次“人肉搜索”,于是才有“被遗忘权”作为一种公民权利被提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只使人们失去“被遗忘”的机会,而且使受害者因一次泄露而多次受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法律条件已备,落实要得力,态度要坚决。以“实际损害”为判断依据的老习惯应当改变。如果总在考虑是否造成身体伤害、经济损失,那保护的就只是身体权利和经济权利,不可谓理解了保护个人信息之要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不在伤情或损失金额,而在于使个人被“暴露”,置个人于普遍的不安。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使打击这一形式的犯罪更加积极有力。(作者系知名媒体评论人)

关键字:个人信息信息泄露

本文摘自:深圳特区报

电子周刊
回到顶部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版权声明隐私条款广告服务友情链接投稿中心招贤纳士

企业网版权所有 ©2010-2024 京ICP备09108050号-6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93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