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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将面临哪些反垄断处罚

责任编辑:jacky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4-08-05 08:52:37 本文摘自:法制日报

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组织近百名执法人员同时对微软公司位于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反垄断突击调查。此次雷厉风行的调查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在我国市场占有极高份额的微软公司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如果认定违法属实,那么微软公司将面临何种处罚?此次调查的意义何在?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在其官网发布的公告显示,此次调查的原因是:鉴于有企业举报微软公司存在未充分公开信息、搭售等涉嫌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定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依法针对该举报开展反垄断调查。

微软公司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呢?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等交易条件或能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其认定因素包括该经营者的财力与技术条件、所占的市场份额、市场本身的竞争状况等。根据知名数据分析机构CNZZ的统计,2014年3月Windows在我国操作系统市场所占份额逾九成,因此毫无疑问,微软公司在我国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经营者被认定“滥用”该支配地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则构成违法。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与“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等。

本次调查的重点问题之一是:有企业举报微软公司未充分公开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的相关信息,造成其他经营者开发软件的兼容性问题,涉嫌“拒绝交易”。作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微软公司依法有义务将其持有的某些技术信息公开,以便其他经营者所开发的软件能与微软公司的软件具有互操作性,即两者可以借助同一套交换格式来交换数据、读写相同的文件格式。然而,有企业举报微软公司并未充分公开其Windows和Office的接口数据等信息,造成其他经营者,如金山公司开发的适用于Windows操作系统的WPS办公软件无法正常读取Office格式的文档,因此涉嫌“拒绝交易”。

众所周知,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原则,但是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合同自由原则为由拒绝与其他经营者交易,例如没有为其他经营者披露必要信息,致使其对自由竞争造成的损害程度超过了限制合同自由本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时,反垄断法就应当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同时,在衡量是否限制合同自由原则时,反垄断法通过适用“合理原则”,即比较拒绝交易所造成的损害是否超出其对市场的有利影响来考察该拒绝交易行为是否受其规制。如果微软公司这种未充分公开信息的行为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从而妨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那么微软公司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本次调查的另一个重点是:有企业举报微软公司在销售Windows操作系统时捆绑销售其IE网络浏览器,涉嫌“搭售”。众所周知,微软公司在我国销售的Windows中嵌入了IE,从一定程度上为Windows用户带来了便利,甚至有公众认为IE是Windows的组成部分。但是另有观点认为,由于Windows与IE可以在不贬损商品性能和使用价值的情况下独立销售,因此IE应被视为一款独立的软件产品,而非一个可被添加到操作系统中的功能,所以微软公司在Windows中内嵌IE的行为实际上构成“搭售”。鉴于微软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这种不合理的搭售行为将使其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到被搭售产品的市场,势必进一步加强微软公司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导致市场中其他销售网络浏览软件的经营者,如销售360浏览器的奇虎360公司等处于不利的竞争状态,从而阻碍相关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如果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以上“无正当理由搭售”行为属实,那么微软公司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官网所发布的公告显示本案仍在调查中。如果最终国家工商总局认定违法属实,那么微软公司将面临巨额罚款。根据反垄断法第47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虽然微软公司尚未在正式渠道单独披露去年在我国的销售额数据,但是鉴于其在我国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巨大成功,可以预见其面临的罚款将是天价。

此次调查凸显了我国维护市场实现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充分竞争的决心,无论调查结果如何,都对我国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改革具有积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一些企业凭借资金、技术等优势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利用该支配地位从事搭售、拒绝交易等反竞争行为,阻碍市场的良性发展。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已意识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性与规制反竞争行为的迫切性。6年来,我国执法机构正在逐步积累经验,已经办理了或正在办理“奶粉案”、“黄金案”、“高通案”等引起社会瞩目的反垄断案件。这次针对国际商业巨擘微软公司的调查正如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成人礼,将严格考验执法机构的法律素养与办案能力。

关键字:微软公司奇虎CNZZ

本文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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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将面临哪些反垄断处罚

责任编辑:jacky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4-08-05 08:52:37 本文摘自:法制日报

7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组织近百名执法人员同时对微软公司位于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反垄断突击调查。此次雷厉风行的调查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在我国市场占有极高份额的微软公司究竟触犯了什么法律?如果认定违法属实,那么微软公司将面临何种处罚?此次调查的意义何在?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在其官网发布的公告显示,此次调查的原因是:鉴于有企业举报微软公司存在未充分公开信息、搭售等涉嫌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定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依法针对该举报开展反垄断调查。

微软公司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呢?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等交易条件或能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其认定因素包括该经营者的财力与技术条件、所占的市场份额、市场本身的竞争状况等。根据知名数据分析机构CNZZ的统计,2014年3月Windows在我国操作系统市场所占份额逾九成,因此毫无疑问,微软公司在我国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获得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经营者被认定“滥用”该支配地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则构成违法。反垄断法第17条列举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与“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等。

本次调查的重点问题之一是:有企业举报微软公司未充分公开其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的相关信息,造成其他经营者开发软件的兼容性问题,涉嫌“拒绝交易”。作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微软公司依法有义务将其持有的某些技术信息公开,以便其他经营者所开发的软件能与微软公司的软件具有互操作性,即两者可以借助同一套交换格式来交换数据、读写相同的文件格式。然而,有企业举报微软公司并未充分公开其Windows和Office的接口数据等信息,造成其他经营者,如金山公司开发的适用于Windows操作系统的WPS办公软件无法正常读取Office格式的文档,因此涉嫌“拒绝交易”。

众所周知,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原则,但是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合同自由原则为由拒绝与其他经营者交易,例如没有为其他经营者披露必要信息,致使其对自由竞争造成的损害程度超过了限制合同自由本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时,反垄断法就应当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同时,在衡量是否限制合同自由原则时,反垄断法通过适用“合理原则”,即比较拒绝交易所造成的损害是否超出其对市场的有利影响来考察该拒绝交易行为是否受其规制。如果微软公司这种未充分公开信息的行为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从而妨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那么微软公司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本次调查的另一个重点是:有企业举报微软公司在销售Windows操作系统时捆绑销售其IE网络浏览器,涉嫌“搭售”。众所周知,微软公司在我国销售的Windows中嵌入了IE,从一定程度上为Windows用户带来了便利,甚至有公众认为IE是Windows的组成部分。但是另有观点认为,由于Windows与IE可以在不贬损商品性能和使用价值的情况下独立销售,因此IE应被视为一款独立的软件产品,而非一个可被添加到操作系统中的功能,所以微软公司在Windows中内嵌IE的行为实际上构成“搭售”。鉴于微软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这种不合理的搭售行为将使其市场支配地位扩大到被搭售产品的市场,势必进一步加强微软公司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导致市场中其他销售网络浏览软件的经营者,如销售360浏览器的奇虎360公司等处于不利的竞争状态,从而阻碍相关市场的良性发展。因此,如果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以上“无正当理由搭售”行为属实,那么微软公司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官网所发布的公告显示本案仍在调查中。如果最终国家工商总局认定违法属实,那么微软公司将面临巨额罚款。根据反垄断法第47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虽然微软公司尚未在正式渠道单独披露去年在我国的销售额数据,但是鉴于其在我国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巨大成功,可以预见其面临的罚款将是天价。

此次调查凸显了我国维护市场实现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充分竞争的决心,无论调查结果如何,都对我国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改革具有积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一些企业凭借资金、技术等优势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利用该支配地位从事搭售、拒绝交易等反竞争行为,阻碍市场的良性发展。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已意识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性与规制反竞争行为的迫切性。6年来,我国执法机构正在逐步积累经验,已经办理了或正在办理“奶粉案”、“黄金案”、“高通案”等引起社会瞩目的反垄断案件。这次针对国际商业巨擘微软公司的调查正如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成人礼,将严格考验执法机构的法律素养与办案能力。

关键字:微软公司奇虎CNZZ

本文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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