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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公关总监惹侵权诉讼 违反缄默期原则?

责任编辑:jacky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4-08-15 08:48:45 本文摘自:中国经济网

在阿里巴巴集团(以下简称阿里)准备美国上市的最后阶段,阿里和苏宁云商集团(以下简称苏宁)两大电商巨头的公关总监微博战继续发酵。据悉,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苏宁媒介总监葛爽诉阿里公关总监颜乔名誉权纠纷一案。

业内人士指出,按照美国证监会规定,阿里在提交上市申请之时,到招股书生效之日的一段时间内处于缄默期,近期阿里公关动作不断,公关总监颜乔在微博的公开发言甚至惹来诉讼,是否涉嫌违反缄默期原则?

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认为,缄默期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时候需要遵守缄默期要求,而阿里现在还没上市,因此“对于拟上市公司,尺度比较难拿捏。”

中国经济网记者就此向阿里公关总监颜乔求证,截至发稿,未获对方回应。

阿里公关微博发言惹诉讼

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苏宁媒介总监葛爽诉阿里公关总监颜乔名誉权纠纷一案,案件通知书有如下表述:葛爽诉与颜乔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据了解,近日,阿里公关总监颜乔在其认证微博里发布的一张微博配图中,将苏宁媒介总监葛爽与自媒体人士葛甲认定为“兄妹”关系,还将2012年《IT时代周刊》总编辑曹健为葛爽颁发“年度传播大奖”一事与葛爽、葛甲的照片组成三方关系图。这条倾向性明显的微博一经发出,便引发了广泛关注。

对此,葛爽先是发表了严正声明:鉴于阿里公关总监颜乔公然在其微博上指称“葛甲与葛爽”为兄妹关系,并借机质疑我个人信誉和职业操守,已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请颜乔道歉并消除影响,本人将视其对造谣行为的悔过态度,保留进一步诉诸法律的权利。

随后,葛爽发表声明正式否认了与葛甲的兄妹关系。声明称,“第一,这是一篇严重失实的谣言,本人与葛甲先生没有任何亲属关系。第二,鉴于阿里公关总监颜乔的不实言论已构成严重诽谤,现要求颜乔在本微博刊发后两小时内,自行删除原微博,24小时内刊登富有诚意的致歉微博,48 小时内向此前参与转发的微博逐一转发澄清致歉。第三,本人将视阿里公关总监颜乔对其造谣行为的悔过态度、消除诽谤行为恶劣影响的社会效果,保留进一步诉诸法律手段的权力。”

在葛爽发布公开声明后,颜乔便在两小时内删除了指称葛甲与葛爽为兄妹的微博及配图。在删掉上述微博后,颜乔在回复一位网友的评论时解释称,“删还是要删,我是没讲他们是亲兄妹,但容易引起误导。”

如此一来,颜乔的表述引起了广泛质疑。有网友在该条微博下评论称,“语气、内容,态度都不该是阿里这样的公司的PR该有的。”另有网友就此发表评论,“就事论事,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发布妄自猜测的信息,事后不知亡羊补牢,反而无理狡辩。”

阿里涉嫌违反缄默期原则?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公司在递交新股发行的申报材料之前一段时间,以及从递交申报材料一直到美国证监会的注册、生效这段时间,不能发布额外信息。”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表示,所谓额外信息就是招股说明书以外的其他信息。

众所周知,处于上市缄默期的阿里,目前正在为冲击IPO做最后的准备。而近期阿里公关总监颜乔在其认证微博上造出苏宁媒介总监葛爽和自媒体人葛甲之间所谓“兄妹”关系的不实消息,让处于缄默期的阿里再次深陷舆论漩涡。

此前的7月18日,处于上市缄默期的阿里突然发出“缄默期的声音”,称正在遭遇有组织的舆论敲诈,杭州警方已正式接受其报案。不久之后,阿里公关总监颜乔发表长微博,实名举报《IT时代周刊》及下属网站“IT商业新闻网”:“长期以来以新闻报道为名,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高频次的舆论胁迫”。

对此,有媒体报道称,对于计划今夏在纽约上市的阿里来说,一方面受限于缄默期的规定不该说的不能说,一方面又不愿意忍受所谓的舆论敲诈,不得已发出“缄默期的声音”。此举是否违背美国证监会的规定而影响公司上市进程成为议论焦点。

业内人士指出,我们可用Google当时在美国上市时发生的事件做参考:2004年,Google创始人在上市缄默期接受了《花花公子》的采访,引起轩然大波,尽管该采访是数月前约好的,但它仍然影响了Google的声誉,加之其他一些细节的不注意,导致它被迫将股票发行价下调30%,最终定为85美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指出,缄默期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时候需要遵守缄默期要求,而阿里现在还没上市,因此“对于拟上市公司,尺度比较难拿捏。”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称,美国证监会在2005年的时候对缄默期的规定有所放宽,允许公司的董事高管和公司的投资者进行有限度的沟通,但前提也应该是以公司向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为准。“类似于阿里目前的表态或者未来几天如果做出实质性的回应话,这些举动在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也是可以商讨的。”

关键字:微博1933年侵权诉讼

本文摘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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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公关总监惹侵权诉讼 违反缄默期原则?

责任编辑:jacky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4-08-15 08:48:45 本文摘自:中国经济网

在阿里巴巴集团(以下简称阿里)准备美国上市的最后阶段,阿里和苏宁云商集团(以下简称苏宁)两大电商巨头的公关总监微博战继续发酵。据悉,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苏宁媒介总监葛爽诉阿里公关总监颜乔名誉权纠纷一案。

业内人士指出,按照美国证监会规定,阿里在提交上市申请之时,到招股书生效之日的一段时间内处于缄默期,近期阿里公关动作不断,公关总监颜乔在微博的公开发言甚至惹来诉讼,是否涉嫌违反缄默期原则?

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认为,缄默期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时候需要遵守缄默期要求,而阿里现在还没上市,因此“对于拟上市公司,尺度比较难拿捏。”

中国经济网记者就此向阿里公关总监颜乔求证,截至发稿,未获对方回应。

阿里公关微博发言惹诉讼

中国经济网记者获悉,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苏宁媒介总监葛爽诉阿里公关总监颜乔名誉权纠纷一案,案件通知书有如下表述:葛爽诉与颜乔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据了解,近日,阿里公关总监颜乔在其认证微博里发布的一张微博配图中,将苏宁媒介总监葛爽与自媒体人士葛甲认定为“兄妹”关系,还将2012年《IT时代周刊》总编辑曹健为葛爽颁发“年度传播大奖”一事与葛爽、葛甲的照片组成三方关系图。这条倾向性明显的微博一经发出,便引发了广泛关注。

对此,葛爽先是发表了严正声明:鉴于阿里公关总监颜乔公然在其微博上指称“葛甲与葛爽”为兄妹关系,并借机质疑我个人信誉和职业操守,已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请颜乔道歉并消除影响,本人将视其对造谣行为的悔过态度,保留进一步诉诸法律的权利。

随后,葛爽发表声明正式否认了与葛甲的兄妹关系。声明称,“第一,这是一篇严重失实的谣言,本人与葛甲先生没有任何亲属关系。第二,鉴于阿里公关总监颜乔的不实言论已构成严重诽谤,现要求颜乔在本微博刊发后两小时内,自行删除原微博,24小时内刊登富有诚意的致歉微博,48 小时内向此前参与转发的微博逐一转发澄清致歉。第三,本人将视阿里公关总监颜乔对其造谣行为的悔过态度、消除诽谤行为恶劣影响的社会效果,保留进一步诉诸法律手段的权力。”

在葛爽发布公开声明后,颜乔便在两小时内删除了指称葛甲与葛爽为兄妹的微博及配图。在删掉上述微博后,颜乔在回复一位网友的评论时解释称,“删还是要删,我是没讲他们是亲兄妹,但容易引起误导。”

如此一来,颜乔的表述引起了广泛质疑。有网友在该条微博下评论称,“语气、内容,态度都不该是阿里这样的公司的PR该有的。”另有网友就此发表评论,“就事论事,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发布妄自猜测的信息,事后不知亡羊补牢,反而无理狡辩。”

阿里涉嫌违反缄默期原则?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公司在递交新股发行的申报材料之前一段时间,以及从递交申报材料一直到美国证监会的注册、生效这段时间,不能发布额外信息。”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汤欣表示,所谓额外信息就是招股说明书以外的其他信息。

众所周知,处于上市缄默期的阿里,目前正在为冲击IPO做最后的准备。而近期阿里公关总监颜乔在其认证微博上造出苏宁媒介总监葛爽和自媒体人葛甲之间所谓“兄妹”关系的不实消息,让处于缄默期的阿里再次深陷舆论漩涡。

此前的7月18日,处于上市缄默期的阿里突然发出“缄默期的声音”,称正在遭遇有组织的舆论敲诈,杭州警方已正式接受其报案。不久之后,阿里公关总监颜乔发表长微博,实名举报《IT时代周刊》及下属网站“IT商业新闻网”:“长期以来以新闻报道为名,对阿里巴巴集团进行高频次的舆论胁迫”。

对此,有媒体报道称,对于计划今夏在纽约上市的阿里来说,一方面受限于缄默期的规定不该说的不能说,一方面又不愿意忍受所谓的舆论敲诈,不得已发出“缄默期的声音”。此举是否违背美国证监会的规定而影响公司上市进程成为议论焦点。

业内人士指出,我们可用Google当时在美国上市时发生的事件做参考:2004年,Google创始人在上市缄默期接受了《花花公子》的采访,引起轩然大波,尽管该采访是数月前约好的,但它仍然影响了Google的声誉,加之其他一些细节的不注意,导致它被迫将股票发行价下调30%,最终定为85美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指出,缄默期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时候需要遵守缄默期要求,而阿里现在还没上市,因此“对于拟上市公司,尺度比较难拿捏。”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称,美国证监会在2005年的时候对缄默期的规定有所放宽,允许公司的董事高管和公司的投资者进行有限度的沟通,但前提也应该是以公司向证监会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为准。“类似于阿里目前的表态或者未来几天如果做出实质性的回应话,这些举动在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也是可以商讨的。”

关键字:微博1933年侵权诉讼

本文摘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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