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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保护法规亟待完善

责任编辑:editor005 作者:冷无非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10-29 12:08:43 本文摘自:信息时报

最近一条关于某网络公司邮箱数据泄漏的新闻引起社会关注。而腾讯近日发布的《微信白皮书》以大数据告诉我们,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可轻易泄露。根据腾讯的统计,微信用户每天的活动轨迹是:早上7:00,起床刷刷朋友圈;8:30到公司楼下,微信支付买早餐;9:00,处理群消息,开始工作。此外该白皮书还指出,一年中,春节和中秋节是用户心情最好的时候。

事实上,在互联网时代,广大网民在登录、注册、绑定、消费、共享等环节中,都或多或少暴露了个人隐私。如何保护网络空间个人的隐私权,确保网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已成为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

据了解,美国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两种不同的模式,各有所长,值得借鉴。1986年,美国颁布《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这是处理网络隐私方面的重要法案。它界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漏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禁止“向公众提供电子通信服务”的供应商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通讯内容提供给任何未经批准的实体。200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美国第一部网络隐私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该法特别规定网络公司在向13岁以下的儿童询问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征得其家长同意。欧盟在1995年制定《欧盟隐私保护指令》,该法案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法规,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此后,欧盟颁布了《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和《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从而建构起了一套完备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为用户网络服务商政府等提供了清晰可循的原则。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十分迅速,互联网已成为公民社交、消费、信息发布等重要的平台,成为公民生活中必备的一环。在这个背景下,加强对网络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就更迫切。据悉,为了规范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有关部门曾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其中也涉及到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犯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上述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太过于笼统,其保护手段较脆弱,不便于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应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人员的相互沟通,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进一步保护网络个人隐私权。

关键字:网络隐私权

本文摘自: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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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保护法规亟待完善

责任编辑:editor005 作者:冷无非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10-29 12:08:43 本文摘自:信息时报

最近一条关于某网络公司邮箱数据泄漏的新闻引起社会关注。而腾讯近日发布的《微信白皮书》以大数据告诉我们,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可轻易泄露。根据腾讯的统计,微信用户每天的活动轨迹是:早上7:00,起床刷刷朋友圈;8:30到公司楼下,微信支付买早餐;9:00,处理群消息,开始工作。此外该白皮书还指出,一年中,春节和中秋节是用户心情最好的时候。

事实上,在互联网时代,广大网民在登录、注册、绑定、消费、共享等环节中,都或多或少暴露了个人隐私。如何保护网络空间个人的隐私权,确保网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已成为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

据了解,美国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两种不同的模式,各有所长,值得借鉴。1986年,美国颁布《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这是处理网络隐私方面的重要法案。它界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漏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禁止“向公众提供电子通信服务”的供应商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通讯内容提供给任何未经批准的实体。200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美国第一部网络隐私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该法特别规定网络公司在向13岁以下的儿童询问个人信息时,必须事先征得其家长同意。欧盟在1995年制定《欧盟隐私保护指令》,该法案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法规,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此后,欧盟颁布了《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和《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从而建构起了一套完备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为用户网络服务商政府等提供了清晰可循的原则。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十分迅速,互联网已成为公民社交、消费、信息发布等重要的平台,成为公民生活中必备的一环。在这个背景下,加强对网络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就更迫切。据悉,为了规范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有关部门曾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其中也涉及到网络空间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200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犯罪,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上述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太过于笼统,其保护手段较脆弱,不便于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应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人员的相互沟通,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进一步保护网络个人隐私权。

关键字:网络隐私权

本文摘自: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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