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加州以前的法律,统一电子交易法为在合同创建过程中使用电子签名提供了法律保护和强制执行力,规定在需要书写或签名的情况下,电子记录或签名就足够了。不过,没有提到使用区块链技术保护的电子记录或签名,这对基于区块链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法律模糊点。新法案将加州法律对“合同”的定义扩展为“智能合同”,为区块链电子签名在密封合同中的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还规定,任何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州际或外国贸易的个人,在加州拥有或有权使用相同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保护其拥有或有权使用的信息。根据该法案,《民法典》第1633.2节被修订,纳入了区块链技术的法律定义,该节中的“e”条款被修订如下:“‘合同’是指受本所有权和其他适用法律影响的各方协议所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合同”包括一个智能合约。”
第“h”条也订正如下:“电子记录”是指通过电子手段创建、生成、发送、通信、接收或存储的记录。通过区块链技术保护的记录是电子记录。条款“i”被修改为包含以下句子:“通过区块链技术保护的签名是电子签名。”“p”条款也被添加到加州法律中,以给出“智能合约”的法律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