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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基金合规与风控初探

责任编辑:zsheng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8-11-18 10:22:54 本文摘自:链得得

数字货币基金是指投资于数字货币相关领域的风险投资基金,与传统金融业的风险投资基金类似,数字货币投资基金也分为一级市场投资和二级市场投资。

在一级市场数字货币基金主要投资于一些初创的区块链公司,这类似于传统金融行业的VC和PE,但投资方式更为灵活,既可以采取纯粹股权投资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代币投资和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

随着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对ICO的监管愈加严格,越来越多的区块链初创企业寻求专业投资机构的风险融资和私募融资。

在数字货币二级市场的投资主要是面向数字货币市场的代币投资,通过数字货币产品二级市场的交易来实现收益,目前大部分数字货币的二级市场投资基金在美国设立,主要以数字货币对冲基金为主;但中国监管机构已经明确禁止数字货币的二级市场交易,这也使得主要面向二级市场投资的数字货币基金在中国面临合规的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对ICO的监管都有从严的趋势,央行等七部委在2017年9月4日的公告中将ICO定性为非法集资。美国、日本等国也将ICO融资纳入自身的监管体系中。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区块链初创公司会更多的采用风投基金和私募基金融资的方式来实现自身项目的发展。

而数字货币私募投资基金的风险防控则是我们必要要关注的问题,它存在于基金的组织架构、基金份额的募集、投资标的的选择、收益的分配等各个环节中。

与传统的私募基金类似,数字货币投资基金也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组织架构形式,但由于数字货币投资的高风险属性,我们要采取能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形式。

目前绝大多数的私募基金都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与基金相关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基金管理人等。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关于普通合伙人(GP)的法律主体形式,《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一条列举式的禁止性条款。由此条款可推知,GP的法律主体形式是比较宽泛的。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担任GP的主体外,其余不在禁止之列的主体均可以担任GP,具体包括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各式基金等。其中,以公司主体及合伙企业主体为重要。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GP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为了减小经营风险,在进行基金架构设计的时候,需对这一点进行充分的考虑。联系《合伙企业法》第三条,通过比对可知,在GP的各个可选法律主体中,仅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主体,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主体是优先选择。

我国法律对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的资格有明确规范,由于数字货币投资基金的高风险性,从合规角度我们认为对数字货币基金有限合伙人的选择应该更为严格。不管是对专业机构合格投资者资格的筛选还是对个人投资者资格准入条件的设立都应该比传统私募基金要求更为严格。此外,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GP)的角色不能重合,否则会增加资金运作的风险,基金必须由具备专业资格的基金管理人来运作。

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应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査终投资教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由以上规定可知,基金的LP投资人主体非常宽泛,可以是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已成立的其他类型基金等,但都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要求。

总体上来讲数字货币基金的设计和风险把控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数字货币基金的组织结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GP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来规避风险;

2、主要从事一级市场私募投资或者风险投资,采取股权投资和代币投资结合的方式;

3、认购基金份额的LP设定标准要比传统私募股权基金(PE)更加严格;

4、基金管理人和GP不能混同,必须委托具备专业投资管理能力的基金管理人。

关键字:基金货币数字

本文摘自:链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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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基金合规与风控初探

责任编辑:zsheng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8-11-18 10:22:54 本文摘自:链得得

数字货币基金是指投资于数字货币相关领域的风险投资基金,与传统金融业的风险投资基金类似,数字货币投资基金也分为一级市场投资和二级市场投资。

在一级市场数字货币基金主要投资于一些初创的区块链公司,这类似于传统金融行业的VC和PE,但投资方式更为灵活,既可以采取纯粹股权投资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代币投资和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

随着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对ICO的监管愈加严格,越来越多的区块链初创企业寻求专业投资机构的风险融资和私募融资。

在数字货币二级市场的投资主要是面向数字货币市场的代币投资,通过数字货币产品二级市场的交易来实现收益,目前大部分数字货币的二级市场投资基金在美国设立,主要以数字货币对冲基金为主;但中国监管机构已经明确禁止数字货币的二级市场交易,这也使得主要面向二级市场投资的数字货币基金在中国面临合规的问题。

目前,世界各国对ICO的监管都有从严的趋势,央行等七部委在2017年9月4日的公告中将ICO定性为非法集资。美国、日本等国也将ICO融资纳入自身的监管体系中。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区块链初创公司会更多的采用风投基金和私募基金融资的方式来实现自身项目的发展。

而数字货币私募投资基金的风险防控则是我们必要要关注的问题,它存在于基金的组织架构、基金份额的募集、投资标的的选择、收益的分配等各个环节中。

与传统的私募基金类似,数字货币投资基金也可以采取多种不同的组织架构形式,但由于数字货币投资的高风险属性,我们要采取能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形式。

目前绝大多数的私募基金都采取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与基金相关的法律主体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人(GP)、有限合伙人(LP)、基金管理人等。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以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关于普通合伙人(GP)的法律主体形式,《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一条列举式的禁止性条款。由此条款可推知,GP的法律主体形式是比较宽泛的。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不能担任GP的主体外,其余不在禁止之列的主体均可以担任GP,具体包括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各式基金等。其中,以公司主体及合伙企业主体为重要。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GP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为了减小经营风险,在进行基金架构设计的时候,需对这一点进行充分的考虑。联系《合伙企业法》第三条,通过比对可知,在GP的各个可选法律主体中,仅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主体,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主体是优先选择。

我国法律对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人的资格有明确规范,由于数字货币投资基金的高风险性,从合规角度我们认为对数字货币基金有限合伙人的选择应该更为严格。不管是对专业机构合格投资者资格的筛选还是对个人投资者资格准入条件的设立都应该比传统私募基金要求更为严格。此外,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GP)的角色不能重合,否则会增加资金运作的风险,基金必须由具备专业资格的基金管理人来运作。

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应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査终投资教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由以上规定可知,基金的LP投资人主体非常宽泛,可以是自然人、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养老基金、慈善基金、已成立的其他类型基金等,但都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要求。

总体上来讲数字货币基金的设计和风险把控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数字货币基金的组织结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GP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来规避风险;

2、主要从事一级市场私募投资或者风险投资,采取股权投资和代币投资结合的方式;

3、认购基金份额的LP设定标准要比传统私募股权基金(PE)更加严格;

4、基金管理人和GP不能混同,必须委托具备专业投资管理能力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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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链得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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