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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动被诉流量清零案二审 称流量是服务不是物品

责任编辑:editor006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4-06-27 11:48:54 本文摘自:央广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备受全国关注的长沙消费者诉移动流量清零案二审昨天(26日)在长沙开庭,去年6月,长沙市民刘明在长沙移动营业厅办理了一个“20元包150M流量”的手机流量套餐,7月结束后,套餐内还有92M的流量没有用完,但是全部被清零。刘明认为移动公司这一做法不公平,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于是一张状纸将移动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移动返还或补偿已被清零的流量,并停止未来的清零行为。

今年2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定中国移动没有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随即再次提起上诉。事发近一年,刘明和移动再次对簿公堂,这回能不能打出个结果?刘明能不能找回被清零的流量

刘明:我是在(去年)6月份的时候,包了一个20元150兆的流量,7月开始生效,月底我还有92兆没有用完,但是我发现7月底流量被清零了。

无论你的手机号是移动还是联通抑或是电信,或许你都体验过手机上网流量包,每到月底,就算流量包中的流量还没有用完,也会自动清零。不少消费者对此表示习以为常,没有多想。但是长沙市民刘明坚持认为:自己付了20元的对价,就应该按照合同获得150m流量的使用权,在消费者不知情、为许可的情况下,移动公司每月底清零消费者没使用完的流量,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刘明:这个业务受理单是我们双方唯一的合同,上面只写的20元150兆,没有说明要在多长时间内用完,也没说月底不能结转,也没有出现“包月”的字眼。我就认为这是一个侵权的行为。

此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称,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移动业务受理单》约定的“20元包150M流量”,法院给出的结论是应该“综合词句意思、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其真实含义。在今天的二审中,为界定“清零流量是否侵权”,原被告双方围绕着“流量”的属性、“流量”是否是物权法规定的物、是否属于侵权客体进行了激烈的庭审辩论:

原告方:刚才答辩质证的过程中,被上诉人承认“流量”是个计量单位,就相当重量,重要可以用公斤计算,那我说150公斤的东西算不算物?

被告方:你不能把服务去等同于物品,你这是在拿两类东西进行比较……

刘明认为,“流量”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也是“无形物”就像电流一样,原审判决将流量简单地界定为一种计量单位,忽视了“流量”所依托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及相关设施、设备等物权客体。

刘明:如果流量只是一种计量单位,那么移动的宣传单上为什么不表述为“150流量”,而表述为“150兆流量”呢?“流量”应该是一个表示物权客体的名称,其核心是无线电频谱资源,《物权法》第50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属于物权法所确定的无形物。

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单飞躍对此反驳说,电信市场中存在的物权关系只发生于电信资源所有者也就是国家政府和电信运营商之间,也就是说,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一种“无形物”归国家所有,其使用者是经过了行政许可的电信运营商,而非刘明等电信用户:

单飞躍:流量是一个通俗意义上的网络通信数据概念,用来指网络数据传输和交换过程中产生的流通量,流量既不是有形物也不是无形物,在本案中,流量只是用来量化手机上网服务。上诉人用的只是被上诉人的网络,被上诉人用的才是无线电频谱资源。

单飞躍进一步解释,“流量”既然不是物,只是一个服务计量的概念,那么自然有时间期限,所涉剩余服务额度不应结转。

单飞躍:我们一直没有使用“流量清零”的概念,我们认为,只要是服务,就有期限,服务到期,权利就不再存在。他的这个包月套餐,到了自然月的月底,服务就要停止。

刘明表示,他就是希望“移动流量清零案”能唤起社会关注,推进移动的改革:

刘明:流量不清零是一个大势所趋,像香港等地都有相关措施了,我希望更多的移动用户也能有这个权益。

从去年开始,移动的流量包业务受理单上已经增加了“不结转、不累计”的文字说明,同时移动还推出了流量季包、半年业务包,以及客户授权亲友分享自己的流量等措施,让客户尽量接近饱和地使用流量套餐。不知道这些改变是否与刘明的起诉有关

关键字:流量清零长沙移动移动公司

本文摘自: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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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动被诉流量清零案二审 称流量是服务不是物品

责任编辑:editor006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4-06-27 11:48:54 本文摘自:央广网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备受全国关注的长沙消费者诉移动流量清零案二审昨天(26日)在长沙开庭,去年6月,长沙市民刘明在长沙移动营业厅办理了一个“20元包150M流量”的手机流量套餐,7月结束后,套餐内还有92M的流量没有用完,但是全部被清零。刘明认为移动公司这一做法不公平,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于是一张状纸将移动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移动返还或补偿已被清零的流量,并停止未来的清零行为。

今年2月,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定中国移动没有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随即再次提起上诉。事发近一年,刘明和移动再次对簿公堂,这回能不能打出个结果?刘明能不能找回被清零的流量

刘明:我是在(去年)6月份的时候,包了一个20元150兆的流量,7月开始生效,月底我还有92兆没有用完,但是我发现7月底流量被清零了。

无论你的手机号是移动还是联通抑或是电信,或许你都体验过手机上网流量包,每到月底,就算流量包中的流量还没有用完,也会自动清零。不少消费者对此表示习以为常,没有多想。但是长沙市民刘明坚持认为:自己付了20元的对价,就应该按照合同获得150m流量的使用权,在消费者不知情、为许可的情况下,移动公司每月底清零消费者没使用完的流量,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刘明:这个业务受理单是我们双方唯一的合同,上面只写的20元150兆,没有说明要在多长时间内用完,也没说月底不能结转,也没有出现“包月”的字眼。我就认为这是一个侵权的行为。

此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称,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移动业务受理单》约定的“20元包150M流量”,法院给出的结论是应该“综合词句意思、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其真实含义。在今天的二审中,为界定“清零流量是否侵权”,原被告双方围绕着“流量”的属性、“流量”是否是物权法规定的物、是否属于侵权客体进行了激烈的庭审辩论:

原告方:刚才答辩质证的过程中,被上诉人承认“流量”是个计量单位,就相当重量,重要可以用公斤计算,那我说150公斤的东西算不算物?

被告方:你不能把服务去等同于物品,你这是在拿两类东西进行比较……

刘明认为,“流量”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也是“无形物”就像电流一样,原审判决将流量简单地界定为一种计量单位,忽视了“流量”所依托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及相关设施、设备等物权客体。

刘明:如果流量只是一种计量单位,那么移动的宣传单上为什么不表述为“150流量”,而表述为“150兆流量”呢?“流量”应该是一个表示物权客体的名称,其核心是无线电频谱资源,《物权法》第50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属于物权法所确定的无形物。

中国移动长沙分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单飞躍对此反驳说,电信市场中存在的物权关系只发生于电信资源所有者也就是国家政府和电信运营商之间,也就是说,无线电频谱资源作为一种“无形物”归国家所有,其使用者是经过了行政许可的电信运营商,而非刘明等电信用户:

单飞躍:流量是一个通俗意义上的网络通信数据概念,用来指网络数据传输和交换过程中产生的流通量,流量既不是有形物也不是无形物,在本案中,流量只是用来量化手机上网服务。上诉人用的只是被上诉人的网络,被上诉人用的才是无线电频谱资源。

单飞躍进一步解释,“流量”既然不是物,只是一个服务计量的概念,那么自然有时间期限,所涉剩余服务额度不应结转。

单飞躍:我们一直没有使用“流量清零”的概念,我们认为,只要是服务,就有期限,服务到期,权利就不再存在。他的这个包月套餐,到了自然月的月底,服务就要停止。

刘明表示,他就是希望“移动流量清零案”能唤起社会关注,推进移动的改革:

刘明:流量不清零是一个大势所趋,像香港等地都有相关措施了,我希望更多的移动用户也能有这个权益。

从去年开始,移动的流量包业务受理单上已经增加了“不结转、不累计”的文字说明,同时移动还推出了流量季包、半年业务包,以及客户授权亲友分享自己的流量等措施,让客户尽量接近饱和地使用流量套餐。不知道这些改变是否与刘明的起诉有关

关键字:流量清零长沙移动移动公司

本文摘自: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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