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运营商企业业务新闻中心 → 正文

关于移动转售业务批发价:工信部终出指导意见

责任编辑:editor004 作者:马秋月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6-01-07 11:11:36 本文摘自:飞象网

1月7日消息,一直以来虚商发展都面临着批零倒挂的现象,昨天工信部终于发布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三点指导意见,意见提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要与基础电信企业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进行联动调整、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间要建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协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首先,对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工信部规定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商业合同约定,选择资源池转售或套餐转售等模式。

在资源池转售模式下,移动话音、短信、移动数据流量等业务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的平均业务单价。相关业务的平均业务单价按照基础电信企业向资本市场公开的全年财报数据计算(收入/业务量)得出。

在套餐转售模式下,套餐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面向公众市场销售的套餐价格,具体折扣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要与基础电信企业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进行联动调整。主要是为了适应电信市场发展变化,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原则上至少每年调整一次,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商业合同约定,在一年内及时、多次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

在资源池转售模式下,基础电信企业应于资本市场公开全年数据后一个月内,与转售企业协商确定调整批发价格。

在套餐转售模式下,基础电信企业应于市场推出新的主流套餐或原套餐降价后一个月内,与转售企业协商确定新的套餐转售批发价格。基础电信企业应将调整后的批发价格及时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三,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间要建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协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规定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应分别确定负责批发价格谈判、协调的专门人员,本着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定期进行协商沟通。

支持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虚拟运营分会发挥平台和协调作用,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方面出现的问题和争议,组织基础电信企业与转售企业及时磋商研究解决。

据了解,早在2014年9月25日,天音通信、阿里通信、巴士在线、长江时代、苏州蜗牛、国美电器六家虚商企业与基础运营商签订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协议,虚拟运营商批发价、基础运营商零售价形成“联动调整机制”。不过,当时的“批发价”不会随着“零售价”自动调整,仍通过“谈判”形成,而且“如遇基础运营商市场零售价格重大调整,基础运营商应与转售企业另行协商,制定新的批发价格”。

关键字:转售批发价基础电信

本文摘自:飞象网

x 关于移动转售业务批发价:工信部终出指导意见 扫一扫
分享本文到朋友圈
当前位置:运营商企业业务新闻中心 → 正文

关于移动转售业务批发价:工信部终出指导意见

责任编辑:editor004 作者:马秋月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6-01-07 11:11:36 本文摘自:飞象网

1月7日消息,一直以来虚商发展都面临着批零倒挂的现象,昨天工信部终于发布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三点指导意见,意见提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要与基础电信企业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进行联动调整、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间要建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协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首先,对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工信部规定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和商业合同约定,选择资源池转售或套餐转售等模式。

在资源池转售模式下,移动话音、短信、移动数据流量等业务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的平均业务单价。相关业务的平均业务单价按照基础电信企业向资本市场公开的全年财报数据计算(收入/业务量)得出。

在套餐转售模式下,套餐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面向公众市场销售的套餐价格,具体折扣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要与基础电信企业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进行联动调整。主要是为了适应电信市场发展变化,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原则上至少每年调整一次,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商业合同约定,在一年内及时、多次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

在资源池转售模式下,基础电信企业应于资本市场公开全年数据后一个月内,与转售企业协商确定调整批发价格。

在套餐转售模式下,基础电信企业应于市场推出新的主流套餐或原套餐降价后一个月内,与转售企业协商确定新的套餐转售批发价格。基础电信企业应将调整后的批发价格及时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三,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间要建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协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规定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应分别确定负责批发价格谈判、协调的专门人员,本着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定期进行协商沟通。

支持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虚拟运营分会发挥平台和协调作用,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方面出现的问题和争议,组织基础电信企业与转售企业及时磋商研究解决。

据了解,早在2014年9月25日,天音通信、阿里通信、巴士在线、长江时代、苏州蜗牛、国美电器六家虚商企业与基础运营商签订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协议,虚拟运营商批发价、基础运营商零售价形成“联动调整机制”。不过,当时的“批发价”不会随着“零售价”自动调整,仍通过“谈判”形成,而且“如遇基础运营商市场零售价格重大调整,基础运营商应与转售企业另行协商,制定新的批发价格”。

关键字:转售批发价基础电信

本文摘自:飞象网

电子周刊
回到顶部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版权声明隐私条款广告服务友情链接投稿中心招贤纳士

企业网版权所有 ©2010-2024 京ICP备09108050号-6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93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