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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该如何监管Uber们

责任编辑:editor04 作者:李书航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1-05 21:01:58 本文摘自:百度百家

摘要 : 政府对于包括“共享经济”在内的任何新兴事物的监管,都应该抱着非常谨慎的态度。在此之前,应该严守“法不禁止即无罪”的原则,谨慎地做出违法推断。

在2014年底成为美国国内估值最高的未上市公司,并且很有希望会在2015年上市的Uber(优步),在全球多个地方受到了严厉监管,甚至整个运营模式被直接判定为非法。这些地区包括中国的台湾,西班牙的马德里,韩国,印度的新德里和美国的费城,其原因包括非法营运和价格欺诈。

几天前,台湾判定Uber的私家车运营服务违法,受此波及,另一款模式类似大陆“滴滴”和“快的”的打车软件Easytaxi突然宣布全面退出台湾市场。其实,Easytaxi的模式本来并非台湾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因为帮助正规出租车司机寻找用户不应该算是“非法营运”。按照Easytaxi的判断,“滴滴”和“快的”其实也早该退市了。

方便正规出租车司机寻找用户的打车软件基本业务,也在过去的一年到半年时间里面屡遭大陆各地调控,最后变成要和官方的电召服务接入同一系统,并且加价空间仍然在继续下降。在类似于Uber模式的专车服务进入两大打车软件之后,上海立即查扣了12辆滴滴专车。纵使如此,资本仍然源源不断地涌入这两个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打车软件,召示着它们实际蕴含的潜力。

Uber首席执行官卡瓦尼克在12月4日的博文中曾写道,“最近一段时间的实践已经表示,我们同样需要为内部增长和改变做投资。了解错误,并且从错误中学习,这是我们要做的第一步。”他所指的“错误”其实也就是不懂得如何同政府打交道——抛开Uber独有的司机监管问题的话。

你可以把Uber认作是一家打着互联网旗号的传统出租车公司,但是你同样有理由不这么认为。因为在其发展规划当中,Uber几乎无所不能,运送冰淇淋、鲜花,甚至舞龙和舞狮队等业务为人所知。现在还是交通和物价部门来管Uber,等它一瞬间切入物流,又创造了一个“监管空白”。

这些服务通常会交叉多个传统领域,衍生出全新的模式,需要两个甚至更多个部门联合管理,协同作战。然而这对于政府来说是非常陌生的模式。一般来说,政府的各个不同部门都是各司其职,部门之间不仅壁垒森严,而且很难进行部际协调。

分享私家车的Uber和Lyft也好,分享自己房间的Airbnb也好,都是“共享经济”——通俗的讲就是拿出自己不用的任何东西卖给别人。它源于我们对于二手货的私下交易。但是之前仅仅局限于物品和钱之间的流动,被Uber和Airbnb扩展到了服务业。

回头看看政府对待流动小摊贩的经验,你会发现过去的做法不能算很成功。小摊贩所做的事情非常杂,卖东西要工商管,卖食品要食药监管,影响市容要环保管,影响社会秩序要公安管。所有部门都纠缠到一起,没有任何一家说自己牵头,最终被迫催生了联合办公机构——城管。这样的故事需要重演一遍吗?我们需要专项管理Uber类公司和Airbnb类公司的部门吗?

延伸开去,使用这些服务的普通人,实际上是在抢传统从业者生意的普通人,我们每一个人都变成了“小摊小贩”。当我们共享一趟私家车旅程的时候,要申请出租牌照吗?当我们共享一顿家庭晚餐的时候,要办理健康证才上岗吗?当我们给陌生人当本地导游的时候,我们算是无证黑导游吗?

现实中,我们这些行为的确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随时面临着违法风险。假如象征性地拿了一些补偿我们精力、路程之类的费用,就动辄得咎,立即将自己陷入违法境地。前年春节,佛山一对小夫妻帮民工代购火车票,每张收费10元,结果被刑事拘留了。

类似这样的执法反映了政府监管新生事物时候的教条和偷懒。Easytaxi明明没有立即违规,却胆战心惊地退出台湾市场,就显示了这种坏示范对创新的抑制作用。

但是,这种执法却也有其选择性。经过十多年的地下生长,C2C模式的淘宝网总算迎来了对交易的管理规定和收税的相关规定。过去的十多年,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在“监管真空”情况下“万能”的淘宝,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互联网的活力,也最终反哺了实体经济,成为鲜活的样板。此时此刻,对Uber等新型服务的强力监管,表现出一种时间层面的相对倒退。

综合看来,对于不断涌现的新生事物,管理者多数只是依靠自身主观判断来厘定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想要尽可能地用旧法来适应新形势,执法过程也缺乏统一标准。但是,考虑到法律法规也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确实不应该让法规都跟着新闻报道同步更新。

基于这样的考虑,我认为政府对于包括“共享经济”在内的任何新兴事物的监管,都应该抱着非常谨慎的态度,直到它已经发展成熟到看出其归类和路径,以及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才开始制定监管措施。

在此之前,应该严守“法不禁止即无罪”的原则,谨慎地做出违法推断,因为这样的推断可能让这一行业受到不可逆的声誉受损。最后,在决策的制定和产生的过程当中,也最好要有这些服务的提供商和实际的参与者,作为利益相关方参与讨论。

关键字:UberLyft错误

本文摘自:百度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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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该如何监管Uber们

责任编辑:editor04 作者:李书航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1-05 21:01:58 本文摘自:百度百家

摘要 : 政府对于包括“共享经济”在内的任何新兴事物的监管,都应该抱着非常谨慎的态度。在此之前,应该严守“法不禁止即无罪”的原则,谨慎地做出违法推断。

在2014年底成为美国国内估值最高的未上市公司,并且很有希望会在2015年上市的Uber(优步),在全球多个地方受到了严厉监管,甚至整个运营模式被直接判定为非法。这些地区包括中国的台湾,西班牙的马德里,韩国,印度的新德里和美国的费城,其原因包括非法营运和价格欺诈。

几天前,台湾判定Uber的私家车运营服务违法,受此波及,另一款模式类似大陆“滴滴”和“快的”的打车软件Easytaxi突然宣布全面退出台湾市场。其实,Easytaxi的模式本来并非台湾执法部门打击的对象,因为帮助正规出租车司机寻找用户不应该算是“非法营运”。按照Easytaxi的判断,“滴滴”和“快的”其实也早该退市了。

方便正规出租车司机寻找用户的打车软件基本业务,也在过去的一年到半年时间里面屡遭大陆各地调控,最后变成要和官方的电召服务接入同一系统,并且加价空间仍然在继续下降。在类似于Uber模式的专车服务进入两大打车软件之后,上海立即查扣了12辆滴滴专车。纵使如此,资本仍然源源不断地涌入这两个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打车软件,召示着它们实际蕴含的潜力。

Uber首席执行官卡瓦尼克在12月4日的博文中曾写道,“最近一段时间的实践已经表示,我们同样需要为内部增长和改变做投资。了解错误,并且从错误中学习,这是我们要做的第一步。”他所指的“错误”其实也就是不懂得如何同政府打交道——抛开Uber独有的司机监管问题的话。

你可以把Uber认作是一家打着互联网旗号的传统出租车公司,但是你同样有理由不这么认为。因为在其发展规划当中,Uber几乎无所不能,运送冰淇淋、鲜花,甚至舞龙和舞狮队等业务为人所知。现在还是交通和物价部门来管Uber,等它一瞬间切入物流,又创造了一个“监管空白”。

这些服务通常会交叉多个传统领域,衍生出全新的模式,需要两个甚至更多个部门联合管理,协同作战。然而这对于政府来说是非常陌生的模式。一般来说,政府的各个不同部门都是各司其职,部门之间不仅壁垒森严,而且很难进行部际协调。

分享私家车的Uber和Lyft也好,分享自己房间的Airbnb也好,都是“共享经济”——通俗的讲就是拿出自己不用的任何东西卖给别人。它源于我们对于二手货的私下交易。但是之前仅仅局限于物品和钱之间的流动,被Uber和Airbnb扩展到了服务业。

回头看看政府对待流动小摊贩的经验,你会发现过去的做法不能算很成功。小摊贩所做的事情非常杂,卖东西要工商管,卖食品要食药监管,影响市容要环保管,影响社会秩序要公安管。所有部门都纠缠到一起,没有任何一家说自己牵头,最终被迫催生了联合办公机构——城管。这样的故事需要重演一遍吗?我们需要专项管理Uber类公司和Airbnb类公司的部门吗?

延伸开去,使用这些服务的普通人,实际上是在抢传统从业者生意的普通人,我们每一个人都变成了“小摊小贩”。当我们共享一趟私家车旅程的时候,要申请出租牌照吗?当我们共享一顿家庭晚餐的时候,要办理健康证才上岗吗?当我们给陌生人当本地导游的时候,我们算是无证黑导游吗?

现实中,我们这些行为的确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随时面临着违法风险。假如象征性地拿了一些补偿我们精力、路程之类的费用,就动辄得咎,立即将自己陷入违法境地。前年春节,佛山一对小夫妻帮民工代购火车票,每张收费10元,结果被刑事拘留了。

类似这样的执法反映了政府监管新生事物时候的教条和偷懒。Easytaxi明明没有立即违规,却胆战心惊地退出台湾市场,就显示了这种坏示范对创新的抑制作用。

但是,这种执法却也有其选择性。经过十多年的地下生长,C2C模式的淘宝网总算迎来了对交易的管理规定和收税的相关规定。过去的十多年,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在“监管真空”情况下“万能”的淘宝,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互联网的活力,也最终反哺了实体经济,成为鲜活的样板。此时此刻,对Uber等新型服务的强力监管,表现出一种时间层面的相对倒退。

综合看来,对于不断涌现的新生事物,管理者多数只是依靠自身主观判断来厘定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想要尽可能地用旧法来适应新形势,执法过程也缺乏统一标准。但是,考虑到法律法规也必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确实不应该让法规都跟着新闻报道同步更新。

基于这样的考虑,我认为政府对于包括“共享经济”在内的任何新兴事物的监管,都应该抱着非常谨慎的态度,直到它已经发展成熟到看出其归类和路径,以及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才开始制定监管措施。

在此之前,应该严守“法不禁止即无罪”的原则,谨慎地做出违法推断,因为这样的推断可能让这一行业受到不可逆的声誉受损。最后,在决策的制定和产生的过程当中,也最好要有这些服务的提供商和实际的参与者,作为利益相关方参与讨论。

关键字:UberLyft错误

本文摘自:百度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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