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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恶意推广危害严重 亟待立法清理

责任编辑:editor007 作者:王开广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1-26 19:37:53 本文摘自:法制网-法制日报

从消费者角度来说,恶意推广的行为,是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侵害;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说,是针对同业竞争者的不正当行为。

恶意软件和恶意推广不是个体事件,而是公共事件。法治社会是市场经济,应当拒绝不正当竞争,抵制恶意软件和恶意推广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

近年来,由于推广法律风险偏低、经济利益可观,流氓软件不仅死灰复燃而且愈演愈烈,甚至很多杀流氓软件的安全软件也往往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地恶意安装到电脑中,安装后也很难卸载。 

业内专家表示,流氓软件推广法律风险偏低,再加上经济利益驱动,使加注搜索引擎成为恶意推广的主要手段,已经形成恶性循环的黑色产业链。为此,必须强化行业自律和政府的有效引导,净化互联网环境,避免违法行为泛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加注搜索引擎成恶意推广主手段

记者了解到,恶意推广联盟跨平台强推流氓软件,通过诱导、欺骗等手段误导网民下载安装,跳出流氓弹窗、强行推广、锁定主页、创建大量桌面图标、无法卸载,并且软件可能越卸载越多。

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冯艳看来,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定义,恶意软件具有强制安装、难以卸载、浏览器劫持、广告弹出、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恶意卸载、恶意捆绑等特征。

冯艳认为,网民举报的恶意软件主要有三种情形:在没有提示的情况下下载,即在网上下载应用软件或者音乐的时候,在没有提示的情况下,一不留神就被强制捆绑安装杀毒等软件;在毫不知情时安装,只有在检查安装软件的情况时才会发现;卸载以后又重新出现,即使找到安装文件路径也删除不掉。

“数据显示,有50%以上恶意软件来自搜索引擎。可见,加注的搜索引擎是恶意推广的主要手段。”冯艳表示。

法律风险低形成黑色产业链

流氓推广为什么能成活呢?德翼网络CEO唐琰分析说,有广告主通过恶意推广联盟技术手段,建立各种各样的下载站点和非法营运的站点,形成一个强有力的黑色产业链,破坏健康的互联网生态。

“比如,在广告联盟的网站上,发现这样一个广告列表,一个已知应用推广的结论,只要是一个用户,一次注册就产生1.8元的收入,一个电影应用是1.6元,如果装机量在百万级以上,这个推广费用和广告费是非常大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恶意软件传播那么快也就不足为奇了。”唐琰表示。

另一方面,流氓软件及流氓推广的法律风险比较低,违法者有恃无恐。现在有很多杀毒软件,流氓软件比较多,留存相当隐蔽,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规避风险,用户受到木马病毒攻击相对少一些,法律付出成本相对较低。

唐琰说,对一些网络公司来说,在巨大利润面前,如果诉讼成本非常低的话,就不会考虑诉讼成本。究其根本,与巨大的商业利益相比,输掉官司的赔偿是九牛一毛的。 

恶意推广侵犯消费者三大权益

专家表示,流氓软件的恶意推广,至少侵犯着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三大权益。

律师陈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当我们使用搜索引擎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安装上杀毒软件,这就完全剥夺了客户的知情权。

同时,客户在安装软件的时候,可以选择安装也可以选择不安装。恶意捆绑剥夺了客户的选择权。

唐琰认为,流氓软件严重侵犯用户隐私权,大多数情况具有卡制或者恶意安装、难以卸载,恶意捆绑、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等特征。一些大型互联网公司,为快速推广自己的产品,不惜斥巨资用流氓推广的方式将一些流氓软件伪装成看片必装的播放器,用户被误导下载后,恶意软件根据远程服务器配置文件,灵活强推其他软件。

“比如你装一个软件,在装虚拟光驱时,会附带给你安装其他的你不需要的软件。你装一个软件的时候,在短时间内,强给你10到20款软件。你的桌面图表、浏览器主页、右下角弹出一些频繁的带有成人内容的广告,还有虚假的新闻资讯等等。”唐琰举例说。

可能导致互联网业毁灭性破坏

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张志峰表示:“从消费者角度来说,恶意推广的行为,是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侵害;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来说,是针对同业竞争者的不正当行为。”

张志峰说,对其他合法经营的商家来说,流氓软件的恶意推广明显违背行业准则,违反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非常不公平的。

更恶劣的后果是,那些合法经营的企业,发现被恶意软件抢占市场后,为把市场抢回来,就可能也把产品变成恶意软件进行强行安装,最终可能导致整个互联网行业遭到毁灭性破坏。

冯艳认为,恶意软件和恶意推广不是个体事件,而是公共事件。法治社会是市场经济,应当拒绝不正当竞争,抵制恶意软件和恶意推广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

“任何一个互联网的公司以及相关软件公司,都有义务维护软件推广的合法性;对于其他互联网公司和软件公司的恶意推广行为,要积极打击,避免违法行为的泛滥。”陈浩呼吁。

中国电子商务学会副秘书长卢建新告诉记者,恶意推广是互联网领域的突出问题,必须有一个规范的秩序和法律保障。他建议集合行业资源,真正形成一套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从真正维护每一个消费者和网民的权益着眼,倡导业界要守住规则,强化行业自我约束;开展有效的行政性引导,规范行业行为。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姚克枫认为,恶意捆绑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失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行业利益。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工信部等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寻求帮助,还可以起诉。

恶意推广的背后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表示,在一个法治社会,取得经济利益的手段必须是正当的,不正当就要受到理性的抵制和法律的制裁。学者和专业人士应该在专业领域发出专业的声音,提出专业的意见,把事实和道理讲清楚,这是多数人的功德,也是国民赋予我们的责任。

关键字:恶意软件桌面图标互联网公司

本文摘自: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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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editor007 作者:王开广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1-26 19:37:53 本文摘自:法制网-法制日报

从消费者角度来说,恶意推广的行为,是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侵害;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说,是针对同业竞争者的不正当行为。

恶意软件和恶意推广不是个体事件,而是公共事件。法治社会是市场经济,应当拒绝不正当竞争,抵制恶意软件和恶意推广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

近年来,由于推广法律风险偏低、经济利益可观,流氓软件不仅死灰复燃而且愈演愈烈,甚至很多杀流氓软件的安全软件也往往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地恶意安装到电脑中,安装后也很难卸载。 

业内专家表示,流氓软件推广法律风险偏低,再加上经济利益驱动,使加注搜索引擎成为恶意推广的主要手段,已经形成恶性循环的黑色产业链。为此,必须强化行业自律和政府的有效引导,净化互联网环境,避免违法行为泛滥,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加注搜索引擎成恶意推广主手段

记者了解到,恶意推广联盟跨平台强推流氓软件,通过诱导、欺骗等手段误导网民下载安装,跳出流氓弹窗、强行推广、锁定主页、创建大量桌面图标、无法卸载,并且软件可能越卸载越多。

在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冯艳看来,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定义,恶意软件具有强制安装、难以卸载、浏览器劫持、广告弹出、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恶意卸载、恶意捆绑等特征。

冯艳认为,网民举报的恶意软件主要有三种情形:在没有提示的情况下下载,即在网上下载应用软件或者音乐的时候,在没有提示的情况下,一不留神就被强制捆绑安装杀毒等软件;在毫不知情时安装,只有在检查安装软件的情况时才会发现;卸载以后又重新出现,即使找到安装文件路径也删除不掉。

“数据显示,有50%以上恶意软件来自搜索引擎。可见,加注的搜索引擎是恶意推广的主要手段。”冯艳表示。

法律风险低形成黑色产业链

流氓推广为什么能成活呢?德翼网络CEO唐琰分析说,有广告主通过恶意推广联盟技术手段,建立各种各样的下载站点和非法营运的站点,形成一个强有力的黑色产业链,破坏健康的互联网生态。

“比如,在广告联盟的网站上,发现这样一个广告列表,一个已知应用推广的结论,只要是一个用户,一次注册就产生1.8元的收入,一个电影应用是1.6元,如果装机量在百万级以上,这个推广费用和广告费是非常大的。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恶意软件传播那么快也就不足为奇了。”唐琰表示。

另一方面,流氓软件及流氓推广的法律风险比较低,违法者有恃无恐。现在有很多杀毒软件,流氓软件比较多,留存相当隐蔽,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规避风险,用户受到木马病毒攻击相对少一些,法律付出成本相对较低。

唐琰说,对一些网络公司来说,在巨大利润面前,如果诉讼成本非常低的话,就不会考虑诉讼成本。究其根本,与巨大的商业利益相比,输掉官司的赔偿是九牛一毛的。 

恶意推广侵犯消费者三大权益

专家表示,流氓软件的恶意推广,至少侵犯着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三大权益。

律师陈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当我们使用搜索引擎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安装上杀毒软件,这就完全剥夺了客户的知情权。

同时,客户在安装软件的时候,可以选择安装也可以选择不安装。恶意捆绑剥夺了客户的选择权。

唐琰认为,流氓软件严重侵犯用户隐私权,大多数情况具有卡制或者恶意安装、难以卸载,恶意捆绑、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等特征。一些大型互联网公司,为快速推广自己的产品,不惜斥巨资用流氓推广的方式将一些流氓软件伪装成看片必装的播放器,用户被误导下载后,恶意软件根据远程服务器配置文件,灵活强推其他软件。

“比如你装一个软件,在装虚拟光驱时,会附带给你安装其他的你不需要的软件。你装一个软件的时候,在短时间内,强给你10到20款软件。你的桌面图表、浏览器主页、右下角弹出一些频繁的带有成人内容的广告,还有虚假的新闻资讯等等。”唐琰举例说。

可能导致互联网业毁灭性破坏

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张志峰表示:“从消费者角度来说,恶意推广的行为,是对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侵害;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来说,是针对同业竞争者的不正当行为。”

张志峰说,对其他合法经营的商家来说,流氓软件的恶意推广明显违背行业准则,违反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非常不公平的。

更恶劣的后果是,那些合法经营的企业,发现被恶意软件抢占市场后,为把市场抢回来,就可能也把产品变成恶意软件进行强行安装,最终可能导致整个互联网行业遭到毁灭性破坏。

冯艳认为,恶意软件和恶意推广不是个体事件,而是公共事件。法治社会是市场经济,应当拒绝不正当竞争,抵制恶意软件和恶意推广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

“任何一个互联网的公司以及相关软件公司,都有义务维护软件推广的合法性;对于其他互联网公司和软件公司的恶意推广行为,要积极打击,避免违法行为的泛滥。”陈浩呼吁。

中国电子商务学会副秘书长卢建新告诉记者,恶意推广是互联网领域的突出问题,必须有一个规范的秩序和法律保障。他建议集合行业资源,真正形成一套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从真正维护每一个消费者和网民的权益着眼,倡导业界要守住规则,强化行业自我约束;开展有效的行政性引导,规范行业行为。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姚克枫认为,恶意捆绑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失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行业利益。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工信部等相关部门投诉,也可以寻求帮助,还可以起诉。

恶意推广的背后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表示,在一个法治社会,取得经济利益的手段必须是正当的,不正当就要受到理性的抵制和法律的制裁。学者和专业人士应该在专业领域发出专业的声音,提出专业的意见,把事实和道理讲清楚,这是多数人的功德,也是国民赋予我们的责任。

关键字:恶意软件桌面图标互联网公司

本文摘自: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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