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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获通过:不是限制国外技术、产品进入的贸易壁垒

责任编辑:editor007 作者:陈广成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6-11-07 21:11:29 本文摘自:ZD至顶网

 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截止目前有70多个国家发布了《网络安全战略》,今日,中国第一部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诞生。在上午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会议表决通过了《网络安全法》,该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在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总结了《网络安全法》六方面的突出亮点:第一,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第二,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第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第五,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第六,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网络安全法有三大特点,杨合庆指出,一是具有全面性。网络安全法比较全面和系统地确立了各个主体包括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在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另外,它确立了保障网络的设备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它是我们网络安全领域里基础性的法律。二是非常有针对性。网络安全法从我们国家的国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也借鉴了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建立保障网络安全的各项制度,重在管用、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具有协调性。网络安全法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协调推进网络安全和发展。非常注重保护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地流动,促进网络技术创新,最终实现以安全促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的目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赵泽良表示,中国有7亿网民,中国经济和社会已经高度依赖于信息网络,网络安全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影响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迫切需要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来保障国家的网络安全。所以,我们制定网络安全法就是要维护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就是要维护网络空间的国家安全,就是要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网络安全法是中国网络安全首部综合性、框架性的法律,这部法律内容非常全面,每一个条款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论证,每一个条款都广泛地征求了意见,每一个条款都符合国际贸易规则。

赵泽良强调,网络安全法并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产品的进入。

“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改革开放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习近平主席讲,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不会关上,也不能关上。习近平主席进一步要求我们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趋势,要准确把握、准确判断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要深刻把握中国改革开放的新要求。要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这也是对网络安全工作的总要求,这也是我们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遵循。”

赵泽良说,实际上,网络安全法作为一部关于网络安全的专用法律,其在通篇都贯彻了发展和安全的辩证思维。网络安全法一开头就讲到我们要做到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并重,网络安全法也提出要促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要鼓励技术创新和应用,网络安全法还强调,要应用网络新技术提高网络安全水平。所以,作为网络安全工作来讲,我们要贯彻习近平主席的指示精神,要贯彻网络安全法的基本要求,要立足全球化,立足互联互通,维护网络安全,要坚持以安全保发展,通过发展来谋安全。现在的网络安全问题已经不局限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内部,它也不是哪一个国家所能单独应对网络安全是各国面对的挑战,我们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应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的网络安全法也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产品,也不是要搞贸易壁垒。

网络安全法的确提到推广安全可信的技术产品,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也对我们国家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留存作出了规定。不过,赵泽良认为,这些规定和要求都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和标准,比如我们提出安全可信的要求,现在一些朋友特别是国外的朋友,只要我们一提安全可信、一提自主可控、安全可控,他们头都大了,他就认为“安全可控、自主可控、安全可信”和贸易壁垒划等号,他认为是同义词,这也是一种误解、一种偏见。无论我们的自主可控、安全可控还是安全可信,我们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我们的基本要求也是一致的。

赵泽良提出了安全可信、自主可控、安全可控的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应该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来非法获取用户系统中的信息、用户设备中自己的信息或者不应该损害用户对自己信息的自主权、支配权,我们提出用户自己的信息要用户自己作主。

第二,产品服务提供者,不能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来非法控制、非法操纵用户的系统、用户的设备,损害用户对自己系统、设备的控制权,这是我们讲的自己的系统自己作主,显然我们在这方面也还是有差距的。

第三,网络安全、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不应该利用广大用户对产品和服务的依赖搞不正当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停止不必要的安全服务、搞垄断经营等等,当然,关于安全可信、安全可控,这个概念本身也还在发展之中。我们应该根据网络安全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根据互联网的发展不断丰富、不断完善。不管怎样,我们提出这个要求,提出这个概念,都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不是要限制国外的产品,更不是要限制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产品。

赵泽良强调,随着中国大数据战略、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的推行,随着我国网络安全工作的进一步加强,特别是网络安全法出台以后我们的网络安全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的市场会更加扩大,中国市场的秩序会进一步规范。无论是哪一个国家的企业,哪一个地区的企业,只要遵守中国的法律,遵守中国的行政法规,只要他是真心地维护中国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我们欢迎他进来,同中国共同发展,一起繁荣。

关键字:网络运营网络数据安全

本文摘自:ZD至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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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获通过:不是限制国外技术、产品进入的贸易壁垒

责任编辑:editor007 作者:陈广成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6-11-07 21:11:29 本文摘自:ZD至顶网

 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截止目前有70多个国家发布了《网络安全战略》,今日,中国第一部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诞生。在上午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会议表决通过了《网络安全法》,该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在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总结了《网络安全法》六方面的突出亮点:第一,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第二,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第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第五,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第六,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网络安全法有三大特点,杨合庆指出,一是具有全面性。网络安全法比较全面和系统地确立了各个主体包括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在网络安全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另外,它确立了保障网络的设备设施安全,网络运行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它是我们网络安全领域里基础性的法律。二是非常有针对性。网络安全法从我们国家的国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也借鉴了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建立保障网络安全的各项制度,重在管用、重在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具有协调性。网络安全法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协调推进网络安全和发展。非常注重保护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地流动,促进网络技术创新,最终实现以安全促发展,以发展促安全的目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局长赵泽良表示,中国有7亿网民,中国经济和社会已经高度依赖于信息网络,网络安全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影响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迫切需要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来保障国家的网络安全。所以,我们制定网络安全法就是要维护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就是要维护网络空间的国家安全,就是要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网络安全法是中国网络安全首部综合性、框架性的法律,这部法律内容非常全面,每一个条款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论证,每一个条款都广泛地征求了意见,每一个条款都符合国际贸易规则。

赵泽良强调,网络安全法并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产品的进入。

“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改革开放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习近平主席讲,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不会关上,也不能关上。习近平主席进一步要求我们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趋势,要准确把握、准确判断国际形势的新变化,要深刻把握中国改革开放的新要求。要采取更加积极的行动,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这也是对网络安全工作的总要求,这也是我们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遵循。”

赵泽良说,实际上,网络安全法作为一部关于网络安全的专用法律,其在通篇都贯彻了发展和安全的辩证思维。网络安全法一开头就讲到我们要做到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并重,网络安全法也提出要促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要鼓励技术创新和应用,网络安全法还强调,要应用网络新技术提高网络安全水平。所以,作为网络安全工作来讲,我们要贯彻习近平主席的指示精神,要贯彻网络安全法的基本要求,要立足全球化,立足互联互通,维护网络安全,要坚持以安全保发展,通过发展来谋安全。现在的网络安全问题已经不局限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内部,它也不是哪一个国家所能单独应对网络安全是各国面对的挑战,我们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应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的网络安全法也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产品,也不是要搞贸易壁垒。

网络安全法的确提到推广安全可信的技术产品,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也对我们国家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留存作出了规定。不过,赵泽良认为,这些规定和要求都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和标准,比如我们提出安全可信的要求,现在一些朋友特别是国外的朋友,只要我们一提安全可信、一提自主可控、安全可控,他们头都大了,他就认为“安全可控、自主可控、安全可信”和贸易壁垒划等号,他认为是同义词,这也是一种误解、一种偏见。无论我们的自主可控、安全可控还是安全可信,我们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我们的基本要求也是一致的。

赵泽良提出了安全可信、自主可控、安全可控的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应该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来非法获取用户系统中的信息、用户设备中自己的信息或者不应该损害用户对自己信息的自主权、支配权,我们提出用户自己的信息要用户自己作主。

第二,产品服务提供者,不能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来非法控制、非法操纵用户的系统、用户的设备,损害用户对自己系统、设备的控制权,这是我们讲的自己的系统自己作主,显然我们在这方面也还是有差距的。

第三,网络安全、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不应该利用广大用户对产品和服务的依赖搞不正当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停止不必要的安全服务、搞垄断经营等等,当然,关于安全可信、安全可控,这个概念本身也还在发展之中。我们应该根据网络安全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根据互联网的发展不断丰富、不断完善。不管怎样,我们提出这个要求,提出这个概念,都不是要限制国外的技术,不是要限制国外的产品,更不是要限制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产品。

赵泽良强调,随着中国大数据战略、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的推行,随着我国网络安全工作的进一步加强,特别是网络安全法出台以后我们的网络安全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的市场会更加扩大,中国市场的秩序会进一步规范。无论是哪一个国家的企业,哪一个地区的企业,只要遵守中国的法律,遵守中国的行政法规,只要他是真心地维护中国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我们欢迎他进来,同中国共同发展,一起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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