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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安全法草案的三个建议

责任编辑:editor007 作者:王四新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8-13 17:08:50 本文摘自:中国社会科学报

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较全面地规定了在促进和维护网络安全方面政府、企业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较全面地提出了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应对策略。草案既是对我国互联网立法以往经验的总结,也将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对民众使用互联网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对中国今后一段时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总体来看,从全局、综合的角度制定网络安全法,重新划分网络安全目标实现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为将来的互联网安全拿出一个相对整体的方案,非常有必要。草案回应了我们在安全问题上的关切,如果最终通过,也会对解决相关的网络安全问题、建立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对于此次公布的网络安全法草案,我想从三个层面谈谈个人的思考和建议。

为互联网企业留足余力

其一,从目前的诸多指标,如互联网产业规模、拥有的世界级互联网公司数量、网民数及互联网对中国经济的助推力来看,中国互联网产业不仅可以比肩美国,而且在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等方面,还呈现出超越美国、引领全球之势。在互联网发展中,放手让企业施展身手,放手让市场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中国互联网企业寻求到的宝贵经验。在将来的发展中,应当将这一在实践中获得的宝贵经验发扬光大。

但从目前的草案内容看,出于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迫切要求,出于重构网络空间法治秩序之内在需要,出于更好地掌控网络发展主动权的战略诉求,出于重整中国互联网发展的整体战略之考虑,草案在互联网企业采取安全措施方面,规定了许多具体的义务。出于网络运行安全的考虑,这样做无可厚非,但同时还应当考虑的问题是,这些义务或职责,会不会给企业带来过多过重的负担,从而对整个互联网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上,尤其是作为核心部分的内容责任方面,美国《1996年电信法》的责任划分方式,我觉得较为可取。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只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对第三方通过自己的服务产生的内容是否负责任,要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否在法律上负有义务。也就是说,单纯提供平台或通道服务并且对平台内容不行使编辑控制权的,服务提供商就不对违法内容负责。如果服务提供商对平台内容行使编辑控制权,或对外声称其行使此类权利的,才对违法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归责原理,虽然会给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留下不对违法内容负责的借口,但可以解放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使之更快地成长。法律的目的是追求秩序的建构或重构,法律的目的还要给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因此,中国网络安全法,目光不应当仅仅盯安全,还要考虑到企业的发展,在确保网络基本秩序的前提下,促进网络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使互联网企业在丰富、完善和提升服务质量的过程中,有足够的腾挪空间与余力。

保护个人信息勿过犹不及

其二,草案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制定的条款很多,占了草案很大一块篇幅。这种立法安排虽然彰显了国家对个人信息的重视,具有很大的针对性,但这种安排有两个明显的后果,需要我们在修改的时候认真考虑。

一是将过多的保护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的内容放在网络安全法里,会不会冲淡将来制定专门法的需要?许多国家在保护个人隐私、个人数据方面,都是通过专门法来解决的。因此,我们可能需要考虑将来的专门法与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保护的关系,为专门法的制定留下空间。

另外,现在已进入大数据和云计算时代,我们固然要强调对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的保护,但实无必要通过网络安全法对其过度保护。这既不符合互联网发展内在规律的要求,同时也会损害互联网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利益。欧盟对个人数据的过度保护,欧洲国家对个人数据使用过于严格的限制,也是其至今还没有名列世界前20位的互联网企业的重要原因。在大数据成为经济发展主要驱动力和国家重要软实力的当下,我们应当庆幸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成就,应当珍惜取得的成果,而不能步欧洲的后尘。

本着这一思路,在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问题上,要平衡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护涉及个人隐私、影响个人尊严的基本信息,保障数据处理不会给个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减少企业在使用个人信息和数据方面所受到的不必要的束缚。法律限制和打击的,是企业非法搜集、处理、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尤其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做法,而不是企业符合行业规范的、合法的使用个人数据和信息的做法。

将网络实名制进一步落到实处

其三,从全球来看,互联网都在向实名的方向发展。草案延续了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精神,但其中关于实名制的相关规定,需要在具体细则和体现形式等层面进行细化,从而将网络实名制进一步落到实处。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需要参照的标准,网络安全法也不例外。草案要求服务提供商和基础电信服务提供者,将网民是否进行实名登记作为使用网络服务的交换条件,实际上是要求网民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非实名不得使用互联网,非实名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在目前的网络技术条件下,广大网民事实上已经处于实名状态,因此在这一总体原则基础上,对于不同的网络社群和话题领域,网民的“实名”形式可以有所区分,从而让网民既要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又能充分体验互联网的开放性和活力。基于此,草案关于实名制的相关规定,还需尽可能予以进一步细化与完善,从而更有力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

关键字:草案安全法网络实名制

本文摘自: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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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安全法草案的三个建议

责任编辑:editor007 作者:王四新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8-13 17:08:50 本文摘自:中国社会科学报

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较全面地规定了在促进和维护网络安全方面政府、企业和个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较全面地提出了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基本思路和应对策略。草案既是对我国互联网立法以往经验的总结,也将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对民众使用互联网的权利和义务,甚至对中国今后一段时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总体来看,从全局、综合的角度制定网络安全法,重新划分网络安全目标实现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为将来的互联网安全拿出一个相对整体的方案,非常有必要。草案回应了我们在安全问题上的关切,如果最终通过,也会对解决相关的网络安全问题、建立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对于此次公布的网络安全法草案,我想从三个层面谈谈个人的思考和建议。

为互联网企业留足余力

其一,从目前的诸多指标,如互联网产业规模、拥有的世界级互联网公司数量、网民数及互联网对中国经济的助推力来看,中国互联网产业不仅可以比肩美国,而且在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等方面,还呈现出超越美国、引领全球之势。在互联网发展中,放手让企业施展身手,放手让市场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是中国互联网企业寻求到的宝贵经验。在将来的发展中,应当将这一在实践中获得的宝贵经验发扬光大。

但从目前的草案内容看,出于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的迫切要求,出于重构网络空间法治秩序之内在需要,出于更好地掌控网络发展主动权的战略诉求,出于重整中国互联网发展的整体战略之考虑,草案在互联网企业采取安全措施方面,规定了许多具体的义务。出于网络运行安全的考虑,这样做无可厚非,但同时还应当考虑的问题是,这些义务或职责,会不会给企业带来过多过重的负担,从而对整个互联网产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上,尤其是作为核心部分的内容责任方面,美国《1996年电信法》的责任划分方式,我觉得较为可取。即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只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对第三方通过自己的服务产生的内容是否负责任,要看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是否在法律上负有义务。也就是说,单纯提供平台或通道服务并且对平台内容不行使编辑控制权的,服务提供商就不对违法内容负责。如果服务提供商对平台内容行使编辑控制权,或对外声称其行使此类权利的,才对违法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归责原理,虽然会给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留下不对违法内容负责的借口,但可以解放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使之更快地成长。法律的目的是追求秩序的建构或重构,法律的目的还要给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因此,中国网络安全法,目光不应当仅仅盯安全,还要考虑到企业的发展,在确保网络基本秩序的前提下,促进网络发展的动力和活力,使互联网企业在丰富、完善和提升服务质量的过程中,有足够的腾挪空间与余力。

保护个人信息勿过犹不及

其二,草案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制定的条款很多,占了草案很大一块篇幅。这种立法安排虽然彰显了国家对个人信息的重视,具有很大的针对性,但这种安排有两个明显的后果,需要我们在修改的时候认真考虑。

一是将过多的保护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的内容放在网络安全法里,会不会冲淡将来制定专门法的需要?许多国家在保护个人隐私、个人数据方面,都是通过专门法来解决的。因此,我们可能需要考虑将来的专门法与网络安全法关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保护的关系,为专门法的制定留下空间。

另外,现在已进入大数据和云计算时代,我们固然要强调对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的保护,但实无必要通过网络安全法对其过度保护。这既不符合互联网发展内在规律的要求,同时也会损害互联网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利益。欧盟对个人数据的过度保护,欧洲国家对个人数据使用过于严格的限制,也是其至今还没有名列世界前20位的互联网企业的重要原因。在大数据成为经济发展主要驱动力和国家重要软实力的当下,我们应当庆幸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成就,应当珍惜取得的成果,而不能步欧洲的后尘。

本着这一思路,在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问题上,要平衡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护涉及个人隐私、影响个人尊严的基本信息,保障数据处理不会给个体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减少企业在使用个人信息和数据方面所受到的不必要的束缚。法律限制和打击的,是企业非法搜集、处理、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尤其是涉嫌刑事犯罪的做法,而不是企业符合行业规范的、合法的使用个人数据和信息的做法。

将网络实名制进一步落到实处

其三,从全球来看,互联网都在向实名的方向发展。草案延续了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精神,但其中关于实名制的相关规定,需要在具体细则和体现形式等层面进行细化,从而将网络实名制进一步落到实处。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需要参照的标准,网络安全法也不例外。草案要求服务提供商和基础电信服务提供者,将网民是否进行实名登记作为使用网络服务的交换条件,实际上是要求网民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非实名不得使用互联网,非实名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在目前的网络技术条件下,广大网民事实上已经处于实名状态,因此在这一总体原则基础上,对于不同的网络社群和话题领域,网民的“实名”形式可以有所区分,从而让网民既要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又能充分体验互联网的开放性和活力。基于此,草案关于实名制的相关规定,还需尽可能予以进一步细化与完善,从而更有力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

关键字:草案安全法网络实名制

本文摘自: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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