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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媒:美国人觉得谷歌被罚很冤枉,其实这是自大

责任编辑:jackye 作者:晗冰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7-07-05 09:43:01 本文摘自:网易科技

 

英媒:美国人觉得谷歌被罚很冤枉,其实这是自大

 7月5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上周谷歌被欧盟开出高达24亿欧元的天价罚单,欧盟称其作为搜索引擎却为另一款谷歌产品(比较购物服务)提供非法优势,滥用了其市场主导地位。这在硅谷引起了轩然大波,重新引发了很多对欧盟监管动机的分析。

从2015年美国时任总统奥巴马的言论中就可以看出很多美国的自大偏执,“所有在欧洲做生意的硅谷公司都面临着挑战,在某些情况下并不都是善意的。因为其中一些国家的同类公司都想要取代我们。”往往在欧盟等机构挑战美国科技巨头的权威时,这种言论更是空前激烈。

这些言论的总体论调是,首先,欧洲人拒绝技术;其次,你们不喜欢或者不了解创新;再次,你会嫉妒,因为你们没有人能创造出类似的世界性科技公司。

很多美国人认为,欧盟一直针对美国公司施以重罚。例如微软已经因为违反竞争负责被欧盟罚了三次:2004年被罚5亿欧元,2008年被罚6亿欧元,2013年又被罚了5.61亿欧元。同样,2009年英特尔被罚款16亿欧元。此前Facebook因向欧盟委员会提供收购WhatApp的误导性信息而被罚了1.1亿欧元,现在谷歌又被欧盟以购物业务存在不当竞争行为为理由罚款24亿欧元当然苹果也未能幸免。欧盟此前坚持认为,苹果应当缴纳总额高达130亿欧元的高额税款。

然而,如果眼界放宽一点,就会发现欧盟委员会并不是针对美国公司。事实上,欧盟委员会也会严厉打击欧洲当地的竞争规则破坏者。比如2016年7月,欧洲卡车制造商因单方面上涨价格被罚29.3亿欧元。2008年,几家欧洲汽车玻璃制造商因非法交换商业敏感信息而返款13.5亿欧元。2007年,西班牙电信服务商Telefónica因在国内宽带服务市场非法定价而被罚款1.51亿欧元。据统计,自1990年以来,欧盟委员会竞争监管机构开出的罚单总额就高达267.5亿欧元。

需要清楚的是,欧洲和美国之间的竞争法以及反托拉斯法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例如几年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此次同样的行为对谷歌进行了调查,但最终联邦贸易委员会决定不提出指控。欧盟委员会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

这主要归因于欧美的监管文化不同。美国最关心的是消费者的福利——最终就会显现到价格上。只要企业的行为不会导致价格上涨,就会被允许。这也是为什么亚马逊能够成长为一个如此巨大的企业。相比之下,欧盟委员会的注意力主要放在竞争上:垄断行为只要限制到其竞争对手就被认为是非法的。

正如欧盟委员会的声明所说:“像谷歌这样的市场主导地位在欧盟反垄断规则下是并非不合法。当市场领导者有特殊的责任,不能通过限制竞争来滥用其市场主导地位。否则该公司就可能会利用这种力量来巩固或扩大其主导地位,或者霸占一个独立的市场。”

欧盟认为谷歌作为搜索引擎却滥用其市场主导地位,为自己的比较购物服务提供非法竞争优势。早在2002年,该公司就推出来名为Froogle的比价服务,后来将其更名为谷歌购物。2008年,其开始改变比价原理,系统地突出广告客户付费结果,从而降低其他产品排名,就此欧盟委员会认为谷歌违反了反垄断相关规则。

现在看来,近一半的购物相关搜索并不在谷歌搜索上,而在购物网站亚马逊上。事实上,关于谷歌反竞争行为的投诉始于2008年,距今已经有九年时间。这一事件突出显示,对科技公司反垄断行为的调查与最终决定处罚之间隔着相当长的时间,这是由法律调查的滞后性以及技术产业变化的速度所共同决定的。如果社会想要有效控制谷歌这样的科技公司,我们就必须让监管同步。否则,就会不断出现马已经跑出去很久,我们却还在关栅栏。

激进当然是硅谷喜欢的方式。这是一种文化,硅谷的座右铭就是“快速颠覆”。在科技行业,企业领导者汲取了颠覆的美德,“创造性颠覆”,他们普遍相信乞求宽恕比征得许可更容易。大多数人都赞同史蒂夫·麦克尼利(Scott McNealy)的著名言论,这位时任Sun Microsystems首席执行官坦言,“你没有隐私——跳过它。”

关键字:谷歌Froogle

本文摘自:网易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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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ackye 作者:晗冰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7-07-05 09:43:01 本文摘自:网易科技

 

英媒:美国人觉得谷歌被罚很冤枉,其实这是自大

 7月5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上周谷歌被欧盟开出高达24亿欧元的天价罚单,欧盟称其作为搜索引擎却为另一款谷歌产品(比较购物服务)提供非法优势,滥用了其市场主导地位。这在硅谷引起了轩然大波,重新引发了很多对欧盟监管动机的分析。

从2015年美国时任总统奥巴马的言论中就可以看出很多美国的自大偏执,“所有在欧洲做生意的硅谷公司都面临着挑战,在某些情况下并不都是善意的。因为其中一些国家的同类公司都想要取代我们。”往往在欧盟等机构挑战美国科技巨头的权威时,这种言论更是空前激烈。

这些言论的总体论调是,首先,欧洲人拒绝技术;其次,你们不喜欢或者不了解创新;再次,你会嫉妒,因为你们没有人能创造出类似的世界性科技公司。

很多美国人认为,欧盟一直针对美国公司施以重罚。例如微软已经因为违反竞争负责被欧盟罚了三次:2004年被罚5亿欧元,2008年被罚6亿欧元,2013年又被罚了5.61亿欧元。同样,2009年英特尔被罚款16亿欧元。此前Facebook因向欧盟委员会提供收购WhatApp的误导性信息而被罚了1.1亿欧元,现在谷歌又被欧盟以购物业务存在不当竞争行为为理由罚款24亿欧元当然苹果也未能幸免。欧盟此前坚持认为,苹果应当缴纳总额高达130亿欧元的高额税款。

然而,如果眼界放宽一点,就会发现欧盟委员会并不是针对美国公司。事实上,欧盟委员会也会严厉打击欧洲当地的竞争规则破坏者。比如2016年7月,欧洲卡车制造商因单方面上涨价格被罚29.3亿欧元。2008年,几家欧洲汽车玻璃制造商因非法交换商业敏感信息而返款13.5亿欧元。2007年,西班牙电信服务商Telefónica因在国内宽带服务市场非法定价而被罚款1.51亿欧元。据统计,自1990年以来,欧盟委员会竞争监管机构开出的罚单总额就高达267.5亿欧元。

需要清楚的是,欧洲和美国之间的竞争法以及反托拉斯法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例如几年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此次同样的行为对谷歌进行了调查,但最终联邦贸易委员会决定不提出指控。欧盟委员会却得出了完全相反的结论。

这主要归因于欧美的监管文化不同。美国最关心的是消费者的福利——最终就会显现到价格上。只要企业的行为不会导致价格上涨,就会被允许。这也是为什么亚马逊能够成长为一个如此巨大的企业。相比之下,欧盟委员会的注意力主要放在竞争上:垄断行为只要限制到其竞争对手就被认为是非法的。

正如欧盟委员会的声明所说:“像谷歌这样的市场主导地位在欧盟反垄断规则下是并非不合法。当市场领导者有特殊的责任,不能通过限制竞争来滥用其市场主导地位。否则该公司就可能会利用这种力量来巩固或扩大其主导地位,或者霸占一个独立的市场。”

欧盟认为谷歌作为搜索引擎却滥用其市场主导地位,为自己的比较购物服务提供非法竞争优势。早在2002年,该公司就推出来名为Froogle的比价服务,后来将其更名为谷歌购物。2008年,其开始改变比价原理,系统地突出广告客户付费结果,从而降低其他产品排名,就此欧盟委员会认为谷歌违反了反垄断相关规则。

现在看来,近一半的购物相关搜索并不在谷歌搜索上,而在购物网站亚马逊上。事实上,关于谷歌反竞争行为的投诉始于2008年,距今已经有九年时间。这一事件突出显示,对科技公司反垄断行为的调查与最终决定处罚之间隔着相当长的时间,这是由法律调查的滞后性以及技术产业变化的速度所共同决定的。如果社会想要有效控制谷歌这样的科技公司,我们就必须让监管同步。否则,就会不断出现马已经跑出去很久,我们却还在关栅栏。

激进当然是硅谷喜欢的方式。这是一种文化,硅谷的座右铭就是“快速颠覆”。在科技行业,企业领导者汲取了颠覆的美德,“创造性颠覆”,他们普遍相信乞求宽恕比征得许可更容易。大多数人都赞同史蒂夫·麦克尼利(Scott McNealy)的著名言论,这位时任Sun Microsystems首席执行官坦言,“你没有隐私——跳过它。”

关键字:谷歌Froogle

本文摘自:网易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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