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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是否为人工智能创作、能否享有著作权?

责任编辑:zsheng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8-12-06 17:54:13 本文摘自:民主与法制网

12月4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称,其系涉案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人,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9月10日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将涉案文章首尾段删除,侵害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将署名删除,侵害了其署名权。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百家号平台发布道歉声明;赔偿原告1万元及合理支出5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涉案文章不具有独创性,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并非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获得的,故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原告主张百家号使用了涉案文章,但其证据保全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缺乏正式的公证文件,故其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可信性。百家号是信息存储平台,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未侵犯涉案文章保护作品完整权。原告是法人主体,主张赔礼道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第一,原告主张的文章是否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如果是,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第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庭审中,合议庭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进行了细致调查,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辩论。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北京晚报、法制晚报、新京报、北京电视台、今日头条、北京时间等十余家中央和市级媒体旁听本次庭审并进行宣传报道。

关键字:著作权智能

本文摘自: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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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是否为人工智能创作、能否享有著作权?

责任编辑:zsheng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8-12-06 17:54:13 本文摘自:民主与法制网

12月4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称,其系涉案文章《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著作权人,于2018年9月9日首次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表。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9月10日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将涉案文章首尾段删除,侵害了其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将署名删除,侵害了其署名权。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百家号平台发布道歉声明;赔偿原告1万元及合理支出5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涉案文章不具有独创性,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并非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获得的,故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原告主张百家号使用了涉案文章,但其证据保全过程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缺乏正式的公证文件,故其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可信性。百家号是信息存储平台,被告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未侵犯涉案文章保护作品完整权。原告是法人主体,主张赔礼道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第一,原告主张的文章是否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如果是,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第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庭审中,合议庭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进行了细致调查,双方当事人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辩论。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北京晚报、法制晚报、新京报、北京电视台、今日头条、北京时间等十余家中央和市级媒体旁听本次庭审并进行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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