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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责任编辑:editor014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4-04-27 19:01:42 本文摘自:法制日报——法制网

4月18日,“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开播,再次勾起了国人对中华美食的浓厚兴趣。然而,在享受美味的同时,“舌尖上的安全”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记者近日从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近年来,该院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自去年至今年3月,共查办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12件42人,其中30人已被判刑,另12人也已进入公诉阶段。   

“从查处情况看,该类犯罪呈现出数量增加、手段多样的特点,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和压力。主观原因是高额利润的引诱,客观上,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缺位、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衔接度不够等都为该类犯罪提供了滋生的空间。”为此,该院检察长钟云东建议,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保卫“舌尖上的安全”。   

案件数量增多犯罪手段多样   

据悉,2013年该院查办了5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但2014年1至3月份,此类案件就已达到7起。在涉案人数方面,2013年为26人,2014年1-3月已达16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员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

在数量上升的同时,食品安全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该院检察官王金英介绍,犯罪嫌疑人中有的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添加至牲畜的饲料中躲避监管;有的则将不明死因的禽类产品“化整为零”后销售;更有人为掩盖犯罪事实,养殖少量狐狸,借喂养狐狸名义大量购进死羊羔腿,然后加工销售。   

此外,涉案种类有所蔓延。该院2013年所查办案件涉及的均是猪、羊、鸡等畜禽产品,而今年则有两起案件属于在蔬菜中掺杂有毒有害物质(如毒豆芽)。   

王金英说,食品安全犯罪往往在隐蔽环境下进行,涉及从生产加工到批发销售的各个环节,呈现出产业链、利益链的特点,加之随着通讯、交通日益畅通,犯罪技术不断提高,查处难度大。   

例如,在金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中。金某等人多次从内蒙古收购死羊羔,在家中加工后通过物流配送、自己运输、上门接货、市场销售等方式,先后销往山东淄博、河南、安徽等地,且案发后通过电话等方式给外地同伙通风报信,给相关执法人员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监管缺位加剧案件多发态势   

高额利润的诱惑无疑是犯罪分子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原因。   

蔬菜供应商李某为了提高豆芽的产量和卖相,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对人体有害的无根豆芽素、克腐斑菌灵等药品,从中谋取暴利。自2008年12月至2013年12月,先后生产销售“毒豆芽”4万余斤,非法获利9万余元。   

此外,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缺位更是加剧了食品安全犯罪多发态势。王金英介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大多属于未达卫生标准经营、无照经营和无许可证经营,工商、质监等监管部门对该类主体往往难以全面覆盖,且各部门间缺乏密切沟通,无法危害之初及时查处,导致食品安全犯罪处理的滞后性,弱化了打击力度。   

同时,部分领导干部接受吃请,失职渎职,致使有毒、有害食品销售畅通无阻。

该院办理的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中,该县原畜牧局卫生监督所所长谢某,多次接受冯某宴请,对其运往外地的鸡肉产品不检疫便出具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使得来源不明的20万斤肉鸡被加工成鸡腿、鸡翅、鸡爪、鸡胸脯肉、鸡架等产品销往十几个县市,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2013年7月16日,谢某因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该院反渎局局长纪景彪认为,有关部门不能向公众提供准确、及时、客观的食品安全信息,容易让消费者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无所适从。同时也给不法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机,利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知识的缺乏,让有毒有害食品堂而皇之地流向百姓的餐桌。   

部门联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   

记者了解到,为建立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长效机制,庆云县检察院专门向县委提出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引起了县委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该县专门成立了由公安、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组成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小组,对全县所有非法食品加工窝点进行了集中清理整顿。   

通过联合执法,一些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得以在短时间内进入司法环节,对该类案件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王金英介绍,冯某制售死鸡产品一案,牵涉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较大。该案得到及时查处,社会群众纷纷“点赞”。   

“食品安全犯涉案环节多,牵扯的执法部门也不少。唯有加强行政部门之间、行政与司法部门之间的联动,注重打击机制的规范化、常态化、流程化建设,方为上策。”钟云东告诉记者,目前,该院又推动建立了司法机关与食品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暨信息共享平台,为共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此外,该院将在继续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同时,开展法律宣传和预防活动,将所办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使潜在的犯罪受到威慑,最大限度地打压食品犯罪的生存空间。

关键字:食品安全

本文摘自: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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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责任编辑:editor014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4-04-27 19:01:42 本文摘自:法制日报——法制网

4月18日,“舌尖上的中国”第二季开播,再次勾起了国人对中华美食的浓厚兴趣。然而,在享受美味的同时,“舌尖上的安全”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记者近日从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近年来,该院不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自去年至今年3月,共查办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12件42人,其中30人已被判刑,另12人也已进入公诉阶段。   

“从查处情况看,该类犯罪呈现出数量增加、手段多样的特点,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和压力。主观原因是高额利润的引诱,客观上,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缺位、行政与司法机关之间衔接度不够等都为该类犯罪提供了滋生的空间。”为此,该院检察长钟云东建议,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保卫“舌尖上的安全”。   

案件数量增多犯罪手段多样   

据悉,2013年该院查办了5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但2014年1至3月份,此类案件就已达到7起。在涉案人数方面,2013年为26人,2014年1-3月已达16人,案件数量和涉案人员数量呈大幅上升趋势。

在数量上升的同时,食品安全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该院检察官王金英介绍,犯罪嫌疑人中有的将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添加至牲畜的饲料中躲避监管;有的则将不明死因的禽类产品“化整为零”后销售;更有人为掩盖犯罪事实,养殖少量狐狸,借喂养狐狸名义大量购进死羊羔腿,然后加工销售。   

此外,涉案种类有所蔓延。该院2013年所查办案件涉及的均是猪、羊、鸡等畜禽产品,而今年则有两起案件属于在蔬菜中掺杂有毒有害物质(如毒豆芽)。   

王金英说,食品安全犯罪往往在隐蔽环境下进行,涉及从生产加工到批发销售的各个环节,呈现出产业链、利益链的特点,加之随着通讯、交通日益畅通,犯罪技术不断提高,查处难度大。   

例如,在金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中。金某等人多次从内蒙古收购死羊羔,在家中加工后通过物流配送、自己运输、上门接货、市场销售等方式,先后销往山东淄博、河南、安徽等地,且案发后通过电话等方式给外地同伙通风报信,给相关执法人员增加了查处的难度。   

监管缺位加剧案件多发态势   

高额利润的诱惑无疑是犯罪分子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原因。   

蔬菜供应商李某为了提高豆芽的产量和卖相,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对人体有害的无根豆芽素、克腐斑菌灵等药品,从中谋取暴利。自2008年12月至2013年12月,先后生产销售“毒豆芽”4万余斤,非法获利9万余元。   

此外,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缺位更是加剧了食品安全犯罪多发态势。王金英介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大多属于未达卫生标准经营、无照经营和无许可证经营,工商、质监等监管部门对该类主体往往难以全面覆盖,且各部门间缺乏密切沟通,无法危害之初及时查处,导致食品安全犯罪处理的滞后性,弱化了打击力度。   

同时,部分领导干部接受吃请,失职渎职,致使有毒、有害食品销售畅通无阻。

该院办理的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中,该县原畜牧局卫生监督所所长谢某,多次接受冯某宴请,对其运往外地的鸡肉产品不检疫便出具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使得来源不明的20万斤肉鸡被加工成鸡腿、鸡翅、鸡爪、鸡胸脯肉、鸡架等产品销往十几个县市,给食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2013年7月16日,谢某因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该院反渎局局长纪景彪认为,有关部门不能向公众提供准确、及时、客观的食品安全信息,容易让消费者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无所适从。同时也给不法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机,利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知识的缺乏,让有毒有害食品堂而皇之地流向百姓的餐桌。   

部门联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   

记者了解到,为建立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长效机制,庆云县检察院专门向县委提出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引起了县委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该县专门成立了由公安、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组成的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小组,对全县所有非法食品加工窝点进行了集中清理整顿。   

通过联合执法,一些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件得以在短时间内进入司法环节,对该类案件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王金英介绍,冯某制售死鸡产品一案,牵涉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较大。该案得到及时查处,社会群众纷纷“点赞”。   

“食品安全犯涉案环节多,牵扯的执法部门也不少。唯有加强行政部门之间、行政与司法部门之间的联动,注重打击机制的规范化、常态化、流程化建设,方为上策。”钟云东告诉记者,目前,该院又推动建立了司法机关与食品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暨信息共享平台,为共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此外,该院将在继续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同时,开展法律宣传和预防活动,将所办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使潜在的犯罪受到威慑,最大限度地打压食品犯罪的生存空间。

关键字:食品安全

本文摘自: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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