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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交平台不再是法外之地

责任编辑:editor004 作者:上官酒瑞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10-30 10:50:12 本文摘自:新闻晨报

从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将8种行为纳入了刑律。这意味: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互联网新媒体是把双刃剑,它在推动中国社会进步,为人们信息使用和传输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一些人编造虚假信息的工具,成为造谣、传谣的载体。如果说在前互联网时代,谣言是通过口口相传得以滋生与传播,是“舌尖上的谣言”,那么在互联网时代出现的则是“指尖上的谣言”,特别是微博、微信的兴起,仿佛为各类谣言、虚假信息插上了翅膀,使其扩散和传播的速度前所未有。有统计表明,接近6成的互联网虚假新闻源于微博,其中就包括微博博主恶意编写虚假信息,或是根据流行的新闻事件进行篡改。

网络社交平台上毫无事实根据的一篇帖子、一段留言、一条信息看似无足轻重,但过去几年的实际情形是,各种虚假信息借助微博、微信平台的大面积传播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尤其是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相关的不实信息的滋生、扩散和传播,已经与人的好奇天性无关,甚至与公众呼唤社会正义背道而驰了,而是一些人为吸引眼球、赢得“粉丝”恶意炒作,或是出于其他不良动机而为。这不仅损害了公民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并引发了公共恐慌。

从本质看,网络空间也是一种公共空间,不应该成为法治的盲区。相反,良好的网络秩序需要充分利用法律这一社会公器来规范、引导和治理。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权利和义务从来就是紧密相伴的,任何一个权益主体都应当是一个义务履行者、责任担当者。网络社交空间中同样如此,每个参与者在便捷获取信息、自由表达思想的同时,自然应当承担责任。客观而言,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寄希望每个人都成为终结谣言的“智者”,不太可能。但在全面推进法治的条件下,所有使用网络的人都应该养成法治思维,坚守法治底线,尽可能提高信息识别能力,审视其真实性与科学性、风险性与危害性。至少,在没有核实真假情况下,不要传播那些不确切的信息,不能让自己成为谣言的推手,更不能“别有用心”地编造虚假信息,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说,将编造四种虚假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是很有针对性的,这让网络虚假信息的治理有法可依,对营造清洁有序的网络环境是非常有意义的。

这样的立法目的当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要保护网络信息使用者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网络秩序。徒法不足以自行。就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有法可依当然值得肯定,同时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如网站和媒体就不应当回避社会公共责任,需要做良善网络空间的守护者,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甄别和监测,尽最大努力对违法信息审核,对虚假信息有效过滤,对谣言谣传及时删除。同时,政府往往是权威信息的掌控者,有责任铲除谣言和虚假信息孳生的土壤,即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回应性,增强舆论的引导能力,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尽可能依法让他们了解真相。

关键字:虚假信息网络环境微博

本文摘自: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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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交平台不再是法外之地

责任编辑:editor004 作者:上官酒瑞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10-30 10:50:12 本文摘自:新闻晨报

从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将8种行为纳入了刑律。这意味: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互联网新媒体是把双刃剑,它在推动中国社会进步,为人们信息使用和传输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一些人编造虚假信息的工具,成为造谣、传谣的载体。如果说在前互联网时代,谣言是通过口口相传得以滋生与传播,是“舌尖上的谣言”,那么在互联网时代出现的则是“指尖上的谣言”,特别是微博、微信的兴起,仿佛为各类谣言、虚假信息插上了翅膀,使其扩散和传播的速度前所未有。有统计表明,接近6成的互联网虚假新闻源于微博,其中就包括微博博主恶意编写虚假信息,或是根据流行的新闻事件进行篡改。

网络社交平台上毫无事实根据的一篇帖子、一段留言、一条信息看似无足轻重,但过去几年的实际情形是,各种虚假信息借助微博、微信平台的大面积传播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尤其是与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相关的不实信息的滋生、扩散和传播,已经与人的好奇天性无关,甚至与公众呼唤社会正义背道而驰了,而是一些人为吸引眼球、赢得“粉丝”恶意炒作,或是出于其他不良动机而为。这不仅损害了公民权益,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并引发了公共恐慌。

从本质看,网络空间也是一种公共空间,不应该成为法治的盲区。相反,良好的网络秩序需要充分利用法律这一社会公器来规范、引导和治理。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权利和义务从来就是紧密相伴的,任何一个权益主体都应当是一个义务履行者、责任担当者。网络社交空间中同样如此,每个参与者在便捷获取信息、自由表达思想的同时,自然应当承担责任。客观而言,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寄希望每个人都成为终结谣言的“智者”,不太可能。但在全面推进法治的条件下,所有使用网络的人都应该养成法治思维,坚守法治底线,尽可能提高信息识别能力,审视其真实性与科学性、风险性与危害性。至少,在没有核实真假情况下,不要传播那些不确切的信息,不能让自己成为谣言的推手,更不能“别有用心”地编造虚假信息,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说,将编造四种虚假信息的行为纳入刑法是很有针对性的,这让网络虚假信息的治理有法可依,对营造清洁有序的网络环境是非常有意义的。

这样的立法目的当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要保护网络信息使用者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网络秩序。徒法不足以自行。就网络虚假信息治理,有法可依当然值得肯定,同时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如网站和媒体就不应当回避社会公共责任,需要做良善网络空间的守护者,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甄别和监测,尽最大努力对违法信息审核,对虚假信息有效过滤,对谣言谣传及时删除。同时,政府往往是权威信息的掌控者,有责任铲除谣言和虚假信息孳生的土壤,即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回应性,增强舆论的引导能力,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尽可能依法让他们了解真相。

关键字:虚假信息网络环境微博

本文摘自: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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