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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市场化征信借鉴什么?

责任编辑:editor004 作者:刘鹏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1-24 20:06:28 本文摘自:经济观察报

美国P2P公司Lending Club的上市在全球引起了巨大关注,特别是它所开拓的新颖的商业模式——跳过银行做个人网贷。然而,其获得快速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基于美国成熟完善的市场化征信体系,却被人们所忽视。

对于中国征信业而言,央行点名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征信机构做好准备,预示着市场化发展的大门即将开启,而对于相关利益各方,前路仍有待探索,或许我们可以从美国的征信市场发展历程中找到一些借鉴。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美国的征信公司一开始就是由私人部门成立,这就奠定了其市场化的发展路径。它的第一家企业信用报告管理公司是由一个叫John M.Bradstreet的商人于1849年在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注册,由此拉开了美国征信业166年发展历史的序幕,随后第一家个人征信局也于1860年在纽约的布鲁克林成立。

总体来看,美国征信业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初创期、快速发展期(1930s~1960s)、整合兼并期(1970s~1990s)和成熟稳定期(2000年以后)。1960年代末,征信机构在美国可谓遍地开花,数量达到鼎盛,有2000多家。

这背后有两个主要因素在推动:一方面是在美国“柯立芝繁荣”末期,第一次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大批企业破产倒闭,从而产生大量的赖账和坏账,这使得政府和投资者深刻认识到了征信的重要性。此后,政府出台了扶持信用管理机构的系列法规促进了私营征信机构早期的快速发展,也就是在此期间,John M. Bradstreet所创立的公司在1933年就与Dunn & Company合并,逐步发展成了现在被人们所熟知的企业征信领域中规模最大的邓白氏集团(Dun & Bradstreet Corporation);另一方面是,在二战结束后,美国经济迎来持续强劲增长,居民的消费水平在提高,消费习惯亦在发生深刻变化——信用消费开始盛行,特别是1960年代信用卡的诞生及银行卡联盟的出现,如Visa、万事达卡组织,这极大地提升了交易效率,促进了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从而对征信产生了巨大的需求。

也就是在这一时期,美国征信行业迎来了最具变革性的创新——FICO评分方法。该方法是由一位工程师Bill Fair和一位数学家Earl Isaac共同在1956年发明,他们随后成立了Fair Isaac公司,成为世界上第一家提供信用评分模型的公司。两年后,这家公司发布了第一套信用评分系统。

不过,该系统被广泛应用是在1980年代,此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兴起,征信行业正在经历残酷的市场优胜劣汰,美国诞生了益百利、艾可菲和全联三大全国性的个人征信公司。

FICO模型系统主要由五部分组成:一是付款记录,评分权重占35%,主要考察个人的信用还款记录,如信用卡、按揭贷款偿还、逾期偿还的具体情况包括逾期的天数、未偿还的金额、逾期还款的次数等;二是信用账户数,评分占比30%,检测的是个人仍需偿还的信用账户总数、信用账户余额和总信用额度使用率等等,一般来说,信用额度使用比率越高获得的分数就越低;三是信用历史的长短,顾名思义是指查看个人信用账户的开设时间,评分权重15%;四是新账户,占比10%,考察的是个人新开立的信用账户数、新开立的信用账户时间长度、新信用账户的还款情况等;五是已使用的信用产品,这部分占整个评分权重的10%,主要考虑的是个人信用的组合,即信用卡账户、零售账户、分期付款账户、金融公司账户和抵押贷款账户的混合使用情况。

由此不难发现,FICO模型系统可以精确地量化个人信用质量与违约率之间的关系,上述三大征信公司都会输出自己的FICO信用分数,范围从300到850分,分数越高说明信用记录就越好。

不过,私人征信蓬勃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造成侵犯,同时,征信公司的质量也是鱼龙混杂,基于此,美国在196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先后制定出台了17部法律,其中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借法》等对征信行业自身、征信报告使用机构、征信数据提供商及消费者进行了全方位立法。

这些法律里面,最核心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对美国个人征信行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律由美国国会1970年制定并在1971年4月正式生效,它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特别是信息的使用做了明确规定,如规定信用报告的使用是要与信用交易有关、或为雇佣目的、承做保险、与合法业务需要有关等。

而到1999年,美国国会又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出台了《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向消费者告知它相同第三方共享的有关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让消费者决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共享。正是基于这些法律法规,美国的征信业比较好地做到了追求商业利益与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亦让行业走上了快速健康的发展轨道。

与美国160多年的征信发展历程相比,中国的征信业正处于市场化放开的前夕,虽然被央行点名的只有8家,但是还有很多机构如P2P平台、安融惠众等传统线下征信公司都在默默耕耘这一市场,可以预见的是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征信领域以后会“百花齐放”,而如何让这一行业健康发展壮大还有待监管及市场主体不断地探索。

关键字:征信机构1970年

本文摘自: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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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市场化征信借鉴什么?

责任编辑:editor004 作者:刘鹏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1-24 20:06:28 本文摘自:经济观察报

美国P2P公司Lending Club的上市在全球引起了巨大关注,特别是它所开拓的新颖的商业模式——跳过银行做个人网贷。然而,其获得快速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基于美国成熟完善的市场化征信体系,却被人们所忽视。

对于中国征信业而言,央行点名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8家征信机构做好准备,预示着市场化发展的大门即将开启,而对于相关利益各方,前路仍有待探索,或许我们可以从美国的征信市场发展历程中找到一些借鉴。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美国的征信公司一开始就是由私人部门成立,这就奠定了其市场化的发展路径。它的第一家企业信用报告管理公司是由一个叫John M.Bradstreet的商人于1849年在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注册,由此拉开了美国征信业166年发展历史的序幕,随后第一家个人征信局也于1860年在纽约的布鲁克林成立。

总体来看,美国征信业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初创期、快速发展期(1930s~1960s)、整合兼并期(1970s~1990s)和成熟稳定期(2000年以后)。1960年代末,征信机构在美国可谓遍地开花,数量达到鼎盛,有2000多家。

这背后有两个主要因素在推动:一方面是在美国“柯立芝繁荣”末期,第一次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大批企业破产倒闭,从而产生大量的赖账和坏账,这使得政府和投资者深刻认识到了征信的重要性。此后,政府出台了扶持信用管理机构的系列法规促进了私营征信机构早期的快速发展,也就是在此期间,John M. Bradstreet所创立的公司在1933年就与Dunn & Company合并,逐步发展成了现在被人们所熟知的企业征信领域中规模最大的邓白氏集团(Dun & Bradstreet Corporation);另一方面是,在二战结束后,美国经济迎来持续强劲增长,居民的消费水平在提高,消费习惯亦在发生深刻变化——信用消费开始盛行,特别是1960年代信用卡的诞生及银行卡联盟的出现,如Visa、万事达卡组织,这极大地提升了交易效率,促进了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从而对征信产生了巨大的需求。

也就是在这一时期,美国征信行业迎来了最具变革性的创新——FICO评分方法。该方法是由一位工程师Bill Fair和一位数学家Earl Isaac共同在1956年发明,他们随后成立了Fair Isaac公司,成为世界上第一家提供信用评分模型的公司。两年后,这家公司发布了第一套信用评分系统。

不过,该系统被广泛应用是在1980年代,此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兴起,征信行业正在经历残酷的市场优胜劣汰,美国诞生了益百利、艾可菲和全联三大全国性的个人征信公司。

FICO模型系统主要由五部分组成:一是付款记录,评分权重占35%,主要考察个人的信用还款记录,如信用卡、按揭贷款偿还、逾期偿还的具体情况包括逾期的天数、未偿还的金额、逾期还款的次数等;二是信用账户数,评分占比30%,检测的是个人仍需偿还的信用账户总数、信用账户余额和总信用额度使用率等等,一般来说,信用额度使用比率越高获得的分数就越低;三是信用历史的长短,顾名思义是指查看个人信用账户的开设时间,评分权重15%;四是新账户,占比10%,考察的是个人新开立的信用账户数、新开立的信用账户时间长度、新信用账户的还款情况等;五是已使用的信用产品,这部分占整个评分权重的10%,主要考虑的是个人信用的组合,即信用卡账户、零售账户、分期付款账户、金融公司账户和抵押贷款账户的混合使用情况。

由此不难发现,FICO模型系统可以精确地量化个人信用质量与违约率之间的关系,上述三大征信公司都会输出自己的FICO信用分数,范围从300到850分,分数越高说明信用记录就越好。

不过,私人征信蓬勃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造成侵犯,同时,征信公司的质量也是鱼龙混杂,基于此,美国在196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先后制定出台了17部法律,其中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借法》等对征信行业自身、征信报告使用机构、征信数据提供商及消费者进行了全方位立法。

这些法律里面,最核心的是《公平信用报告法》,对美国个人征信行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律由美国国会1970年制定并在1971年4月正式生效,它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特别是信息的使用做了明确规定,如规定信用报告的使用是要与信用交易有关、或为雇佣目的、承做保险、与合法业务需要有关等。

而到1999年,美国国会又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出台了《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向消费者告知它相同第三方共享的有关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让消费者决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共享。正是基于这些法律法规,美国的征信业比较好地做到了追求商业利益与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亦让行业走上了快速健康的发展轨道。

与美国160多年的征信发展历程相比,中国的征信业正处于市场化放开的前夕,虽然被央行点名的只有8家,但是还有很多机构如P2P平台、安融惠众等传统线下征信公司都在默默耕耘这一市场,可以预见的是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征信领域以后会“百花齐放”,而如何让这一行业健康发展壮大还有待监管及市场主体不断地探索。

关键字:征信机构1970年

本文摘自:经济观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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