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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信息化 运用大数据 实现司法统计工作现代化

责任编辑:editor006 作者:王海萍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6-12 17:54:58 本文摘自: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整体工作中,司法统计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地位。司法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司法统计工作的现代化,就是要依托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全面贯彻“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以构建司法统计大格局奠定审判大数据的基石,以审判大数据的深度应用彰显司法统计的大服务职能,充分运用大数据思维、大数据方式服务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等各项工作。围绕强化司法统计的信息化支撑和大数据应用,四川法院作了积极的探索思考。

一、信息化、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司法统计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近年来,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推动法院自身科学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信息化、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给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一是从数据的采集模式来看,专人负责、结案后逐案录入的传统机制与信息化时代的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向全员统计、全程统计、数据自动生成的统计模式转变。长期以来,司法统计数据仅靠司法统计人员在结案后统一填报,填报方式也限于手工填报和单机录入,司法统计数据较审判工作相对滞后,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亟待提高。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的实时获取、数字传输、高效处理和深度利用已经成为可能,法院网上办案逐步成为现实。传统的司法统计数据采集方式亟须与时俱进,依托信息技术,形成审判人员在各个审判环节实时录入审判信息、司法统计数据从网上办案信息实时自动提取的格局。

二是从数据的调查方式来看,传统的概要式调查与大数据的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向更加注重全面调查挖掘转变。目前的司法统计数据调查,主要是对案件数量、结案方式、审理期限、诉讼标的金额等基础类目的统计和分析。而大数据的本质是对海量数据的开发、整合、分析和挖掘,数据的全面性理应是其首要标志和先决条件。因此,与大数据的要求相比,法院司法统计数据覆盖范围相对较窄、信息量相对较少,无法准确反映审判运行态势和司法活动全貌,必须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进一步实现对案件内容、程序运行、法律适用、效果评价等各种司法活动要素的全面调查分析和挖掘处理。

三是从数据的分析应用来看,着重呈现司法活动过往情况和特点的研究模式与大数据的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向更加注重预测发展趋势转变。司法案件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晴雨表、经济社会发展的风向标。司法统计数据作为对司法案件信息的记录,其背后潜藏着大量反映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法规实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的信息,是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理论研究、服务大局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但当前司法统计数据的应用更多的是反映司法工作过往规律,如总结审判工作运行状况、特点等,与大数据的应用相差甚远,需要在研判预测审判态势和矛盾纠纷、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的趋势走向方面,进一步拓展应用。

四是从数据的基础建设来看,多头推进、重复开发的模式与大数据的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向更加注重一体建设转变。目前,法院司法统计、案件信息管理、执行、司法公开等多个系统并存,且多数系统之间无法实现信息对接和数据交换。缺乏相对统一的数据采集渠道和相对集中的数据存储平台,已经成为制约法院大数据生成的瓶颈,迫切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统一规划、整合资源,推进审判、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打破当前多头开发、重复开发的僵局,实现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管理。

二、四川法院依托信息化推进司法统计工作创新的探索实践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四川法院直面司法统计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信息化为支撑落实“搭平台、建制度、强服务”的“三步走”发展思路,有效服务了争创“两个一流”战略的顺利实施。

一是依托信息化全面实现网上同步办案,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为解决司法数据采集渠道的一致性问题,建立全省法院统一的网上办案系统,全省三级法院、九成左右的人民法庭全面实现案件网上办理,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外,所有案卷材料均随办案进程同步录入办案系统,实现案件网上流转、网上审查、网上办理。网上办案系统对所有操作实时记录存储,生成动态、全面的审判信息,形成了司法统计的海量数据基础。同时,推进司法统计软件和网上办案系统的有效对接,实现司法统计数据从网上办案系统的智能提取,确保了数据真实完整。

二是依托信息化实现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静默监管、科学调度和调研指导,确保审判管理指导的规范性、前瞻性。全省法院依托信息化办案系统,采用细化分级授权方式,分别授予院庭长和审判管理部门不同的等级权限,通过网络在后台同步查看和监督办案进程,对执法办案静默监管,做到正常办案不受干预,出现问题能及时发现,契合了审判工作的特殊需要。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制定办案计划,加强对重点人员和重点案件的管理,科学调配审判力量,均衡工作负荷,保证办案进度。同时将案件审限管理、审判业务条线指导、案件质效评估、裁判文书纠错、案件质量评查、发改和指令再审信息反馈以及司法统计数据自动检测等审判管理制度嵌入网上办案系统,强化了制度的刚性约束和执行效果。通过网上同步办案系统,实现对审判质效、类案审理、法官绩效以及相关自定义主题内容的实时查询和自动分析,为开展审判工作指导、司法资源调配和审判管理提供了数据依据。四川高院立足司法统计数据,每季度向中、基层法院下发质效分析、二审案件发改、商事审判工作等分析通报,并根据司法统计数据反映出的案件审理问题,及时出台全省劳动争议、合同解除纠纷、矿业权纠纷等案件审理的规范性文件,提升了审判业务条线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依托信息化延展审判资源大数据的应用领域,确保人民法院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创新力、影响力。及时关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审判数据,加强分析,让数据“开口说话”,积极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信息和建议。比如,四川高院采集近五年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支出、存款余额、投资行业分配比例等经济指标,分析这些指标增长与全省涉金融类案件的相关性,提出金融部门如何更好发挥引导投资职能、减少民间投资风险的司法建议,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挖掘分析犯罪案件数据,预测犯罪活动趋势并提出治安防控建议,相关部门积极回应。又如,成都中院对涉世界500强企业、职务犯罪、行政机关涉诉案件等党委政府关注的类案信息进行智能分析,为党委政府推进社会法治化治理提供决策参考;眉山中院依托司法统计数据分析民商事案件万人起诉率、民商事纠纷诉前调解率、委托委派调解成功率,为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提供了可量化的依据。

三、持续深入推进改革创新, 努力实现司法统计工作现代化

在新的历史时期和实践基础上,各级法院要进一步落实好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第四次司法统计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支撑和大数据运用,使司法统计工作真正成为人民法院的信息咨询中心、决策辅助中心、管理服务中心和信息资源集散中心。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的改革创新:

一是要推进司法统计规则改革,进一步强化审判大数据的增量效应。建议构建全国司法统计规则,通过对案件类型、案号和案件信息项等进行标准化处理和体系化构建,解决案件界定、统计范围、案件分类、案件来源、结案方式、案件信息流转反馈方式等问题,为司法统计工作可持续、统计数据可挖掘提供保障。改革现行司法统计案件应用软件,由最高人民法院顶层设计与个别对接相结合,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构建标准统一、动态更新、开放共享的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系统。通过开放接口,满足各级法院本地化需求,实现业务流、信息流、管理流有机结合,减少重复建设,避免信息“孤岛”。以信息技术为基础性手段,通过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和裁判文书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采集反映案件及其审理过程情况的各类信息,实现便捷、高效、智能地提取生成司法统计数据,进一步强化审判大数据的增量效应。

二是要推进司法统计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审判大数据的规范应用。改革现行司法统计完全依靠统计表格为主要内容的报送方式,建立以案件信息表为核心、以统计报表为补充的报送方式,实行“一案到底”的信息上报机制。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对审判流程节点信息进行标准化、规范化、数据化,确保司法统计信息采集到位。充分利用“天平工程”,以审判业务条线需求为主导,将统计规则、技术标准等内容单独成块,通过人机交互适时修正,实现系统延续开发的自主权。加强司法统计数据真实性管理,强化“数据真实是司法统计生命”的观念,严把司法统计信息系统的数据入口关,规范司法统计信息采集渠道。健全司法统计信息公开制度,改革司法统计涉密与非涉密捆绑式管理模式,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司法统计数据公开发布审核制度,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

三是要推进司法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司法改革和社会治理创新,进一步彰显审判大数据的社会价值。要注重发挥审判大数据的重要价值,充分运用司法统计数据总结审判经验和审判规律,掌握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法律法规实施等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发现新法实施、试点工作等对审判质效、司法公信的影响,为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提供决策依据。要强化预测分析,通过司法统计信息数据及时总结研判,向社会公众发布防控高发犯罪、防范常见纠纷的预警和提示,不断创新服务内容和成效。要结合审判执行特点和规律,挖掘分析司法统计数据背后的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工作报告、司法白皮书、司法建议等方式及时就有关问题向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建议,充分发挥司法统计服务决策的职能作用。

关键字:司法统计效分析工作创新

本文摘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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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信息化 运用大数据 实现司法统计工作现代化

责任编辑:editor006 作者:王海萍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6-12 17:54:58 本文摘自:人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整体工作中,司法统计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地位。司法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是“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司法统计工作的现代化,就是要依托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全面贯彻“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以构建司法统计大格局奠定审判大数据的基石,以审判大数据的深度应用彰显司法统计的大服务职能,充分运用大数据思维、大数据方式服务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等各项工作。围绕强化司法统计的信息化支撑和大数据应用,四川法院作了积极的探索思考。

一、信息化、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司法统计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近年来,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推动法院自身科学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信息化、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给法院司法统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一是从数据的采集模式来看,专人负责、结案后逐案录入的传统机制与信息化时代的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向全员统计、全程统计、数据自动生成的统计模式转变。长期以来,司法统计数据仅靠司法统计人员在结案后统一填报,填报方式也限于手工填报和单机录入,司法统计数据较审判工作相对滞后,统计工作效率和质量亟待提高。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的实时获取、数字传输、高效处理和深度利用已经成为可能,法院网上办案逐步成为现实。传统的司法统计数据采集方式亟须与时俱进,依托信息技术,形成审判人员在各个审判环节实时录入审判信息、司法统计数据从网上办案信息实时自动提取的格局。

二是从数据的调查方式来看,传统的概要式调查与大数据的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向更加注重全面调查挖掘转变。目前的司法统计数据调查,主要是对案件数量、结案方式、审理期限、诉讼标的金额等基础类目的统计和分析。而大数据的本质是对海量数据的开发、整合、分析和挖掘,数据的全面性理应是其首要标志和先决条件。因此,与大数据的要求相比,法院司法统计数据覆盖范围相对较窄、信息量相对较少,无法准确反映审判运行态势和司法活动全貌,必须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进一步实现对案件内容、程序运行、法律适用、效果评价等各种司法活动要素的全面调查分析和挖掘处理。

三是从数据的分析应用来看,着重呈现司法活动过往情况和特点的研究模式与大数据的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向更加注重预测发展趋势转变。司法案件是社会矛盾纠纷的晴雨表、经济社会发展的风向标。司法统计数据作为对司法案件信息的记录,其背后潜藏着大量反映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法规实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发展趋势的信息,是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理论研究、服务大局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但当前司法统计数据的应用更多的是反映司法工作过往规律,如总结审判工作运行状况、特点等,与大数据的应用相差甚远,需要在研判预测审判态势和矛盾纠纷、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的趋势走向方面,进一步拓展应用。

四是从数据的基础建设来看,多头推进、重复开发的模式与大数据的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向更加注重一体建设转变。目前,法院司法统计、案件信息管理、执行、司法公开等多个系统并存,且多数系统之间无法实现信息对接和数据交换。缺乏相对统一的数据采集渠道和相对集中的数据存储平台,已经成为制约法院大数据生成的瓶颈,迫切需要加强顶层设计,统一规划、整合资源,推进审判、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打破当前多头开发、重复开发的僵局,实现数据的集中存储和管理。

二、四川法院依托信息化推进司法统计工作创新的探索实践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四川法院直面司法统计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以信息化为支撑落实“搭平台、建制度、强服务”的“三步走”发展思路,有效服务了争创“两个一流”战略的顺利实施。

一是依托信息化全面实现网上同步办案,确保司法统计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为解决司法数据采集渠道的一致性问题,建立全省法院统一的网上办案系统,全省三级法院、九成左右的人民法庭全面实现案件网上办理,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外,所有案卷材料均随办案进程同步录入办案系统,实现案件网上流转、网上审查、网上办理。网上办案系统对所有操作实时记录存储,生成动态、全面的审判信息,形成了司法统计的海量数据基础。同时,推进司法统计软件和网上办案系统的有效对接,实现司法统计数据从网上办案系统的智能提取,确保了数据真实完整。

二是依托信息化实现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静默监管、科学调度和调研指导,确保审判管理指导的规范性、前瞻性。全省法院依托信息化办案系统,采用细化分级授权方式,分别授予院庭长和审判管理部门不同的等级权限,通过网络在后台同步查看和监督办案进程,对执法办案静默监管,做到正常办案不受干预,出现问题能及时发现,契合了审判工作的特殊需要。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制定办案计划,加强对重点人员和重点案件的管理,科学调配审判力量,均衡工作负荷,保证办案进度。同时将案件审限管理、审判业务条线指导、案件质效评估、裁判文书纠错、案件质量评查、发改和指令再审信息反馈以及司法统计数据自动检测等审判管理制度嵌入网上办案系统,强化了制度的刚性约束和执行效果。通过网上同步办案系统,实现对审判质效、类案审理、法官绩效以及相关自定义主题内容的实时查询和自动分析,为开展审判工作指导、司法资源调配和审判管理提供了数据依据。四川高院立足司法统计数据,每季度向中、基层法院下发质效分析、二审案件发改、商事审判工作等分析通报,并根据司法统计数据反映出的案件审理问题,及时出台全省劳动争议、合同解除纠纷、矿业权纠纷等案件审理的规范性文件,提升了审判业务条线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是依托信息化延展审判资源大数据的应用领域,确保人民法院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创新力、影响力。及时关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审判数据,加强分析,让数据“开口说话”,积极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信息和建议。比如,四川高院采集近五年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支出、存款余额、投资行业分配比例等经济指标,分析这些指标增长与全省涉金融类案件的相关性,提出金融部门如何更好发挥引导投资职能、减少民间投资风险的司法建议,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挖掘分析犯罪案件数据,预测犯罪活动趋势并提出治安防控建议,相关部门积极回应。又如,成都中院对涉世界500强企业、职务犯罪、行政机关涉诉案件等党委政府关注的类案信息进行智能分析,为党委政府推进社会法治化治理提供决策参考;眉山中院依托司法统计数据分析民商事案件万人起诉率、民商事纠纷诉前调解率、委托委派调解成功率,为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提供了可量化的依据。

三、持续深入推进改革创新, 努力实现司法统计工作现代化

在新的历史时期和实践基础上,各级法院要进一步落实好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第四次司法统计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支撑和大数据运用,使司法统计工作真正成为人民法院的信息咨询中心、决策辅助中心、管理服务中心和信息资源集散中心。要重点抓好以下方面的改革创新:

一是要推进司法统计规则改革,进一步强化审判大数据的增量效应。建议构建全国司法统计规则,通过对案件类型、案号和案件信息项等进行标准化处理和体系化构建,解决案件界定、统计范围、案件分类、案件来源、结案方式、案件信息流转反馈方式等问题,为司法统计工作可持续、统计数据可挖掘提供保障。改革现行司法统计案件应用软件,由最高人民法院顶层设计与个别对接相结合,制定信息化建设规划,构建标准统一、动态更新、开放共享的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系统。通过开放接口,满足各级法院本地化需求,实现业务流、信息流、管理流有机结合,减少重复建设,避免信息“孤岛”。以信息技术为基础性手段,通过审判管理信息系统和裁判文书管理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采集反映案件及其审理过程情况的各类信息,实现便捷、高效、智能地提取生成司法统计数据,进一步强化审判大数据的增量效应。

二是要推进司法统计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审判大数据的规范应用。改革现行司法统计完全依靠统计表格为主要内容的报送方式,建立以案件信息表为核心、以统计报表为补充的报送方式,实行“一案到底”的信息上报机制。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对审判流程节点信息进行标准化、规范化、数据化,确保司法统计信息采集到位。充分利用“天平工程”,以审判业务条线需求为主导,将统计规则、技术标准等内容单独成块,通过人机交互适时修正,实现系统延续开发的自主权。加强司法统计数据真实性管理,强化“数据真实是司法统计生命”的观念,严把司法统计信息系统的数据入口关,规范司法统计信息采集渠道。健全司法统计信息公开制度,改革司法统计涉密与非涉密捆绑式管理模式,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司法统计数据公开发布审核制度,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

三是要推进司法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司法改革和社会治理创新,进一步彰显审判大数据的社会价值。要注重发挥审判大数据的重要价值,充分运用司法统计数据总结审判经验和审判规律,掌握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法律法规实施等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发现新法实施、试点工作等对审判质效、司法公信的影响,为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提供决策依据。要强化预测分析,通过司法统计信息数据及时总结研判,向社会公众发布防控高发犯罪、防范常见纠纷的预警和提示,不断创新服务内容和成效。要结合审判执行特点和规律,挖掘分析司法统计数据背后的社会治理、经济发展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工作报告、司法白皮书、司法建议等方式及时就有关问题向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建议,充分发挥司法统计服务决策的职能作用。

关键字:司法统计效分析工作创新

本文摘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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