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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到“数权”:大数据时代的公民新权益

责任编辑:editor005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7-05-26 16:02:16 本文摘自:贵阳日报

连玉明说,2007年我国颁布了《物权法》,在法律上明确了物权的概念。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也成了一种独立的客观存在。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所有权、知情权、采集权、保存权、使用权以及隐私权等,构成了每个公民在大数据时代的新权益。

同时,数据已发展成重要的社会资源,“数据有价”,因而有必要赋予数据财产权,保护数据财产。

数权的本质是共享权,往往表现为一数多权,不具排他性。物权具有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而数据具有无限可复制性,且复制几乎不产生新的成本,可以存在“一数多权”,数据持有人可以对复制的数据拥有现实、直接的控制。

数权既包括公权又包括私权。对数据权的权利保护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可分为公权视野下的数据国家主权和私权视野下的个体数据权。在我国,数据的主体多样,包括个人、法人、公共机构、政府等,所以数权既需要公法规制,也需要私法规制:其一,指向公权力,即以国家为中心构建的数据权力,它是以数据管理权和数据控制权为核心内容的国家数据主权;其二,指向私权利,即以个人为中心构建的数据权利,包括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

关键字:物权物权法数据权

本文摘自:贵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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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到“数权”:大数据时代的公民新权益

责任编辑:editor005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7-05-26 16:02:16 本文摘自:贵阳日报

连玉明说,2007年我国颁布了《物权法》,在法律上明确了物权的概念。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也成了一种独立的客观存在。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所有权、知情权、采集权、保存权、使用权以及隐私权等,构成了每个公民在大数据时代的新权益。

同时,数据已发展成重要的社会资源,“数据有价”,因而有必要赋予数据财产权,保护数据财产。

数权的本质是共享权,往往表现为一数多权,不具排他性。物权具有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对物的独占的支配权。而数据具有无限可复制性,且复制几乎不产生新的成本,可以存在“一数多权”,数据持有人可以对复制的数据拥有现实、直接的控制。

数权既包括公权又包括私权。对数据权的权利保护是一个宏观的概念,可分为公权视野下的数据国家主权和私权视野下的个体数据权。在我国,数据的主体多样,包括个人、法人、公共机构、政府等,所以数权既需要公法规制,也需要私法规制:其一,指向公权力,即以国家为中心构建的数据权力,它是以数据管理权和数据控制权为核心内容的国家数据主权;其二,指向私权利,即以个人为中心构建的数据权利,包括数据人格权和数据财产权。

关键字:物权物权法数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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