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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害怕大数据泄露隐私 不如关注获取的合法性

责任编辑:editor004 作者:蒋光祥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7-10-10 11:34:26 本文摘自:每日经济新闻

“××平台是不是傻?天天推荐可能认识的朋友,那么多共同好友我俩为啥还不是好友?你心里没点数?”

对此段子,受到吐槽的平台也许真的不一定有数,但我们对于无所不在的大数据,这些年来心里愈发有数。甚至在不少时候,难免有“背后被人偷窥”的感觉。毕竟基于互联网或者移动互联网的各类平台,如支付宝、京东、美团、滴滴打车等,对我们的某些生活、购物、支付习惯,所掌握的数据要比我们的记忆更为翔实。一旦出于某种私利,这些平台倘若引导或者裹挟消费者选择它的服务,接受它的定价,乃至别有用心的商家派生一些灰色地带的用途,这就应当为人所警惕了。

但若就此要个人远离网络乃至抛弃手机,用书信通讯,非实体店不入,监管层面草木皆兵,不分良莠一棍子打倒,显然也是因噎废食。

大数据作为一个技术“爆款”,对商业机构的好处已经不言自明,但它同时也是一个政府施政的热点,对于公共治理意义重大,可以促使公共管理结构从封闭转向开放,这点容易被人忽视。

如同汽车传感数据用于司机行为评价从而推动了汽车保险业的深刻变革,个人在其职业活动与生活中形成的各种数据,同样是公共管理数据的重要来源。用最近盛行的共享概念去理解,众多领域的数据共享是大数据时代的天然特征,当然,也有隐私失控的隐患。

好在技术的使用者是受到人性控制的,技术虽然不具有道德规制的属性,但人性完全可以通过道德与法律来进行制约,这一点不妨参考成熟国家的做法。

这些国家对于隐私的保护力度本来就在我们之上,但依然关注与数据有关的隐私问题,并发展出基于大数据特点的国际范围的隐私保护策略,如安全港协议与“隐私偏好平台计划”(P3P)等技术保护策略。

管理学早有论断,组织与用户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实施行动。这往往可能侵害到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其中关乎用户的利益就很可能涉及隐私。进一步说,各相关者的利益多样性导致的伦理失衡是大数据负面问题的深层根源。

基于对这一根源的理解,明确告知用户哪些数据被搜集和使用,可能被使用的范围,数据用途的价值倾向,以及需要承担的风险,这显然更符合与道德决策相关的自主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将选择权回归个人,也有助于在大数据的应用中减少弊端。

在可行性方面,涉及个人数据的具体操作中,可以以公告或邮件的形式通知个人,同时保留个人拒绝的权力至少是要求匿名的权力,并保证使用数据时语境的完整性,不做曲解和遮盖。

虽然数据作为一个整体,通过技术进行分析才有用,单个隐私信息对大数据分析而言没有价值,但当某些平台或机构行为侵犯到个人隐私的时候,个人应当具有维权意识。在这一点上目前个人还是相对弱势与被动,但大数据时代调整自己的隐私观,使观念与时代相适应,并不断寻求更能保护自身隐私的行为方式,显然是大势所趋。

数据在将来,很可能与水、电、煤一样,是基础能源之一。与其将时间浪费在争论大数据的“出身”、闻数据色变、为数据“垄断”恐慌上,不如多从法律角度聚焦大数据获取的合法合规性与创新外延,做到客户隐私、公众利益和整合大数据的平台三方共进,这有可能是最适合大数据发展的路径之一。毕竟,大数据为我们提供的不是最终答案,只是参考答案。

(作者为基金从业者、财经评论人)

关键字:支付宝数据获取

本文摘自: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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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害怕大数据泄露隐私 不如关注获取的合法性

责任编辑:editor004 作者:蒋光祥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7-10-10 11:34:26 本文摘自:每日经济新闻

“××平台是不是傻?天天推荐可能认识的朋友,那么多共同好友我俩为啥还不是好友?你心里没点数?”

对此段子,受到吐槽的平台也许真的不一定有数,但我们对于无所不在的大数据,这些年来心里愈发有数。甚至在不少时候,难免有“背后被人偷窥”的感觉。毕竟基于互联网或者移动互联网的各类平台,如支付宝、京东、美团、滴滴打车等,对我们的某些生活、购物、支付习惯,所掌握的数据要比我们的记忆更为翔实。一旦出于某种私利,这些平台倘若引导或者裹挟消费者选择它的服务,接受它的定价,乃至别有用心的商家派生一些灰色地带的用途,这就应当为人所警惕了。

但若就此要个人远离网络乃至抛弃手机,用书信通讯,非实体店不入,监管层面草木皆兵,不分良莠一棍子打倒,显然也是因噎废食。

大数据作为一个技术“爆款”,对商业机构的好处已经不言自明,但它同时也是一个政府施政的热点,对于公共治理意义重大,可以促使公共管理结构从封闭转向开放,这点容易被人忽视。

如同汽车传感数据用于司机行为评价从而推动了汽车保险业的深刻变革,个人在其职业活动与生活中形成的各种数据,同样是公共管理数据的重要来源。用最近盛行的共享概念去理解,众多领域的数据共享是大数据时代的天然特征,当然,也有隐私失控的隐患。

好在技术的使用者是受到人性控制的,技术虽然不具有道德规制的属性,但人性完全可以通过道德与法律来进行制约,这一点不妨参考成熟国家的做法。

这些国家对于隐私的保护力度本来就在我们之上,但依然关注与数据有关的隐私问题,并发展出基于大数据特点的国际范围的隐私保护策略,如安全港协议与“隐私偏好平台计划”(P3P)等技术保护策略。

管理学早有论断,组织与用户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实施行动。这往往可能侵害到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其中关乎用户的利益就很可能涉及隐私。进一步说,各相关者的利益多样性导致的伦理失衡是大数据负面问题的深层根源。

基于对这一根源的理解,明确告知用户哪些数据被搜集和使用,可能被使用的范围,数据用途的价值倾向,以及需要承担的风险,这显然更符合与道德决策相关的自主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将选择权回归个人,也有助于在大数据的应用中减少弊端。

在可行性方面,涉及个人数据的具体操作中,可以以公告或邮件的形式通知个人,同时保留个人拒绝的权力至少是要求匿名的权力,并保证使用数据时语境的完整性,不做曲解和遮盖。

虽然数据作为一个整体,通过技术进行分析才有用,单个隐私信息对大数据分析而言没有价值,但当某些平台或机构行为侵犯到个人隐私的时候,个人应当具有维权意识。在这一点上目前个人还是相对弱势与被动,但大数据时代调整自己的隐私观,使观念与时代相适应,并不断寻求更能保护自身隐私的行为方式,显然是大势所趋。

数据在将来,很可能与水、电、煤一样,是基础能源之一。与其将时间浪费在争论大数据的“出身”、闻数据色变、为数据“垄断”恐慌上,不如多从法律角度聚焦大数据获取的合法合规性与创新外延,做到客户隐私、公众利益和整合大数据的平台三方共进,这有可能是最适合大数据发展的路径之一。毕竟,大数据为我们提供的不是最终答案,只是参考答案。

(作者为基金从业者、财经评论人)

关键字:支付宝数据获取

本文摘自: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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