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数据业界动态 → 正文

避免“大数据杀熟”、不得“默认勾选”搭售

责任编辑:zsheng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8-06-20 20:33:55 本文摘自:南方都市报

电子商务法草案从初次审议至今已修改讨论了1年半,昨日已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南都记者注意到,三审稿出现多处重大变化,新增微商、网红直播销售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办市场主体登记等规定。

多位学者向南都记者表示,三审稿一大特点是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例如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为避免“大数据杀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变化

1

微商、网红直播销售拟算电商经营者

在此前审议和征求意见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具体范围划定,曾备受学界和业界讨论,诸如微商、网红通过直播销售商品等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成为争议焦点。三审稿就此给出肯定答案。

三审稿修改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一表述,较去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新增了“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涵盖范畴作出拓展。

有智库报告显示,随着近年各类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主播、网红自带“赚钱流量”。在直播平台,一场直播卖掉10万盒面膜;一场直播吸引150万人观看、一夜间销售额达7000万元,网红通过直播销售屡创“奇迹”。

“三次修改都围绕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界定作为争议焦点,对消费者来说具有很大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如果一些实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人员没有纳入“经营者”范围,则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旦进行欺诈消费者也无法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将“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更为全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认为,目前很多人从事商品经营不再依靠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进行,而是通过公共网络开展经营业务,例如“微商”等,此次修改将二审稿规定的三种经营者之外的形式纳入,体现了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行为全面调整,更有利于规范经营行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变化

2

个人零星小额交易或可免于工商登记

有关个人开网店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争议,伴随电子商务法审议修改全过程。昨日三审稿释放利好,拟新增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办市场主体登记。

去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就此,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中,呈现出两种不同的意见和声音。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电商经营者,应当要求所有个人经营者办理登记;一种意见则主张,除了必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之外,个人经营者应免于办理登记。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此前二审过程中,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建议:对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予以研究完善,并对其税务登记问题作出规定。

其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后认为,从我国商事登记、税收征管制度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有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

鉴于此,三审稿草案中新增了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制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网店应当向第三方平台实名登记、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意味着,个人在第三方平台开网店,若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只需在平台实名登记即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相较于上述个人开网店不强制工商登记的规定,三审稿新增“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有所进步。他解释,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应当首先确定其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经营行为应当是持续稳定、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如果仅是“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则不应认定为经营行为。

变化

3

拟禁“默认勾选”搭售商品或服务

针对曾引发各界广泛关注的网络平台“默认勾选”搭售商品或服务、押金退还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三审稿新增规定作出明确界定。

电商平台根据消费者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画像进行“个性化推荐”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已成网络平台推销的关键一招。

南都记者了解到,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就此新作出了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业内人士向南都指出,这一规定,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数据杀熟”情形的发生。

关键字:数据

本文摘自:南方都市报

x 避免“大数据杀熟”、不得“默认勾选”搭售  扫一扫
分享本文到朋友圈
当前位置:大数据业界动态 → 正文

避免“大数据杀熟”、不得“默认勾选”搭售

责任编辑:zsheng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8-06-20 20:33:55 本文摘自:南方都市报

电子商务法草案从初次审议至今已修改讨论了1年半,昨日已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南都记者注意到,三审稿出现多处重大变化,新增微商、网红直播销售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办市场主体登记等规定。

多位学者向南都记者表示,三审稿一大特点是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例如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为避免“大数据杀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变化

1

微商、网红直播销售拟算电商经营者

在此前审议和征求意见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具体范围划定,曾备受学界和业界讨论,诸如微商、网红通过直播销售商品等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成为争议焦点。三审稿就此给出肯定答案。

三审稿修改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一表述,较去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新增了“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涵盖范畴作出拓展。

有智库报告显示,随着近年各类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主播、网红自带“赚钱流量”。在直播平台,一场直播卖掉10万盒面膜;一场直播吸引150万人观看、一夜间销售额达7000万元,网红通过直播销售屡创“奇迹”。

“三次修改都围绕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界定作为争议焦点,对消费者来说具有很大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如果一些实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人员没有纳入“经营者”范围,则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旦进行欺诈消费者也无法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将“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更为全面。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旭东认为,目前很多人从事商品经营不再依靠第三方平台或自建网站进行,而是通过公共网络开展经营业务,例如“微商”等,此次修改将二审稿规定的三种经营者之外的形式纳入,体现了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行为全面调整,更有利于规范经营行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秩序。

变化

2

个人零星小额交易或可免于工商登记

有关个人开网店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争议,伴随电子商务法审议修改全过程。昨日三审稿释放利好,拟新增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办市场主体登记。

去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就此,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中,呈现出两种不同的意见和声音。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电商经营者,应当要求所有个人经营者办理登记;一种意见则主张,除了必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之外,个人经营者应免于办理登记。

南都记者了解到,在此前二审过程中,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建议:对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予以研究完善,并对其税务登记问题作出规定。

其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后认为,从我国商事登记、税收征管制度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是有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

鉴于此,三审稿草案中新增了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制定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网店应当向第三方平台实名登记、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这意味着,个人在第三方平台开网店,若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只需在平台实名登记即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相较于上述个人开网店不强制工商登记的规定,三审稿新增“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有所进步。他解释,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需要登记,应当首先确定其行为是否属于“经营行为”,经营行为应当是持续稳定、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如果仅是“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则不应认定为经营行为。

变化

3

拟禁“默认勾选”搭售商品或服务

针对曾引发各界广泛关注的网络平台“默认勾选”搭售商品或服务、押金退还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三审稿新增规定作出明确界定。

电商平台根据消费者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画像进行“个性化推荐”相应的商品或服务,已成网络平台推销的关键一招。

南都记者了解到,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就此新作出了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业内人士向南都指出,这一规定,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大数据杀熟”情形的发生。

关键字:数据

本文摘自:南方都市报

电子周刊
回到顶部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版权声明隐私条款广告服务友情链接投稿中心招贤纳士

企业网版权所有 ©2010-2024 京ICP备09108050号-6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93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