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大数据业界动态 → 正文

张新红:大数据时代法律制定宁可慢些

责任编辑:editor004 作者:李含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7-08 11:33:13 本文摘自:法治周末

有人说,未来是“IT”(Information Technology)向“DT”(Data Technology)转移的过程。这样的变化,反映了整个时代数据的重要性:数据已经不仅仅是信息的载体,更是一种可以深度挖掘、利用的资源。

“大数据不仅带来新的生产力、生产关系,更带来新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的革命,‘互联网+’与信息社会不仅带来无限可能和无穷想象,也带来新的矛盾和焦虑。”6月28日,在由网规研究中心、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等主办的2015网规研究大会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如此表示。

先开枪还是先瞄准

信息产业发展、个人隐私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规则,在大数据时代的新经济形势下,都面临着调整。

究竟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还是在保障新经济形态蓬勃发展的基础上,倾听各方意见、不急于下结论?

国家信息中心研究部主任张新红持后一种观点:“对于没有认识清楚的新生事物,我宁可希望立法慢一点,别太着急。一旦定下来了,立法可能会不适应未来发展趋势,因而要看清楚之后再踏踏实实地立法,才能真正起到促进作用、保证产业健康顺利地发展。当然,前期的研究可以多做一些,各方面的意见可以多倾听一些。”

财讯传媒首席战略官段永朝形象地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应当“先开枪后瞄准”:“这不仅仅是简单的顺序问题,更多地是一种思维模式的问题,关系到我们怎么理解经济,怎么重新理解经济和法律的关系。”

“大数据背景下,我们看到互联网+X所到之处都会出现过去的主营业务向数据业务的转变,发生平台和应用的分离互补。”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姜奇平认为,这种分离使得平台的使用权得以复制,从而通过分享型经济极大地提高效率,创造出一个新的繁荣期。

为数据使用设置“消极权利”

伴随大数据全面运用而来的,是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的困境。

华东政法大学财产法研究院院长高富平认为,个人信息在这个时代成为了交易的对象,产权模式发生了变化,如何界定信息的产权基础,构建信息在收集、利用和交易、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保障,成为这个时代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电子商务中心主任王健表示,人们最关心的就是数据会给数据权属人或利益方带来怎样的问题,比如数据泄露、隐私侵犯、数据的不当挖掘和利用等。

“数据是活的,它会衍生,并且在不断的变化过程中。因而数据的权属问题,显然比物的所有权甚至人格权利复杂得多。”王健说。

对于这一问题,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张平教授则认为,在大数据运用不可阻挡的趋势下,过分抽象地去界定数据属于谁、谁有权利用,意义并不大;不如在数据的使用上设置一个消极的权利,即不限制数据的合法使用、但在数据使用过程中不得侵犯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竞争政策要适应网络特征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于现有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有着不小的影响,很多原本被认为违反竞争的行为,现在都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薛兆丰教授提到,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开放共享能够更加促进对数据的利用,进而促进产业发展、竞争开展,然而这样的数据共享行为,在以前会被认为是“免费反向许可”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还有,就是大数据环境下的泛价格歧视策略,即针对不同用户指定不同的价格。这种做法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被认为是有害的,但在大数据时代,商家会不可避免地利用数据对人群进行划分,进而利用价格与服务的差异化开展精准营销。”薛兆丰说,“这是新时代的新促销形式,能够有效增加商家的销量,但这种做法却与当下的竞争规则相矛盾。”

另外,薛兆丰还提到,目前互联网的趋势是向大平台发展,很多产品与服务都是具有网络效应的,赢者通吃,最终市场上剩下的只有个别大平台,而非众多小平台并存。

“试想一下,我们不可能在使用叫车服务的时候装上几十个叫车软件,出租车司机也不可能有几十台设备接活,这也是新时代的变化,似乎又违背了传统竞争法的信条。”薛兆丰举例。

薛兆丰认为,这样的背景下,好的竞争政策和法律,要理解互联网经济所带来的特征、背后的商业模式和意义,从字面上和法条上的意义或者从抽象公正的意义中,衍生出来新的规则,来适应时代的发展。

关键字:精准营销数据安全数据环境

本文摘自:法治周末

x 张新红:大数据时代法律制定宁可慢些 扫一扫
分享本文到朋友圈
当前位置:大数据业界动态 → 正文

张新红:大数据时代法律制定宁可慢些

责任编辑:editor004 作者:李含 |来源:企业网D1Net  2015-07-08 11:33:13 本文摘自:法治周末

有人说,未来是“IT”(Information Technology)向“DT”(Data Technology)转移的过程。这样的变化,反映了整个时代数据的重要性:数据已经不仅仅是信息的载体,更是一种可以深度挖掘、利用的资源。

“大数据不仅带来新的生产力、生产关系,更带来新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的革命,‘互联网+’与信息社会不仅带来无限可能和无穷想象,也带来新的矛盾和焦虑。”6月28日,在由网规研究中心、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等主办的2015网规研究大会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如此表示。

先开枪还是先瞄准

信息产业发展、个人隐私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规则,在大数据时代的新经济形势下,都面临着调整。

究竟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还是在保障新经济形态蓬勃发展的基础上,倾听各方意见、不急于下结论?

国家信息中心研究部主任张新红持后一种观点:“对于没有认识清楚的新生事物,我宁可希望立法慢一点,别太着急。一旦定下来了,立法可能会不适应未来发展趋势,因而要看清楚之后再踏踏实实地立法,才能真正起到促进作用、保证产业健康顺利地发展。当然,前期的研究可以多做一些,各方面的意见可以多倾听一些。”

财讯传媒首席战略官段永朝形象地指出,在这个问题上应当“先开枪后瞄准”:“这不仅仅是简单的顺序问题,更多地是一种思维模式的问题,关系到我们怎么理解经济,怎么重新理解经济和法律的关系。”

“大数据背景下,我们看到互联网+X所到之处都会出现过去的主营业务向数据业务的转变,发生平台和应用的分离互补。”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姜奇平认为,这种分离使得平台的使用权得以复制,从而通过分享型经济极大地提高效率,创造出一个新的繁荣期。

为数据使用设置“消极权利”

伴随大数据全面运用而来的,是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的困境。

华东政法大学财产法研究院院长高富平认为,个人信息在这个时代成为了交易的对象,产权模式发生了变化,如何界定信息的产权基础,构建信息在收集、利用和交易、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保障,成为这个时代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电子商务中心主任王健表示,人们最关心的就是数据会给数据权属人或利益方带来怎样的问题,比如数据泄露、隐私侵犯、数据的不当挖掘和利用等。

“数据是活的,它会衍生,并且在不断的变化过程中。因而数据的权属问题,显然比物的所有权甚至人格权利复杂得多。”王健说。

对于这一问题,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张平教授则认为,在大数据运用不可阻挡的趋势下,过分抽象地去界定数据属于谁、谁有权利用,意义并不大;不如在数据的使用上设置一个消极的权利,即不限制数据的合法使用、但在数据使用过程中不得侵犯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竞争政策要适应网络特征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于现有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有着不小的影响,很多原本被认为违反竞争的行为,现在都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薛兆丰教授提到,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的开放共享能够更加促进对数据的利用,进而促进产业发展、竞争开展,然而这样的数据共享行为,在以前会被认为是“免费反向许可”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还有,就是大数据环境下的泛价格歧视策略,即针对不同用户指定不同的价格。这种做法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被认为是有害的,但在大数据时代,商家会不可避免地利用数据对人群进行划分,进而利用价格与服务的差异化开展精准营销。”薛兆丰说,“这是新时代的新促销形式,能够有效增加商家的销量,但这种做法却与当下的竞争规则相矛盾。”

另外,薛兆丰还提到,目前互联网的趋势是向大平台发展,很多产品与服务都是具有网络效应的,赢者通吃,最终市场上剩下的只有个别大平台,而非众多小平台并存。

“试想一下,我们不可能在使用叫车服务的时候装上几十个叫车软件,出租车司机也不可能有几十台设备接活,这也是新时代的变化,似乎又违背了传统竞争法的信条。”薛兆丰举例。

薛兆丰认为,这样的背景下,好的竞争政策和法律,要理解互联网经济所带来的特征、背后的商业模式和意义,从字面上和法条上的意义或者从抽象公正的意义中,衍生出来新的规则,来适应时代的发展。

关键字:精准营销数据安全数据环境

本文摘自:法治周末

电子周刊
回到顶部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版权声明隐私条款广告服务友情链接投稿中心招贤纳士

企业网版权所有 ©2010-2024 京ICP备09108050号-6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93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