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商“流量清零”遭到炮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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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9 16:47:27

摘自:重庆晨报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指出,“流量清零”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该副会长还呼吁,监管部门不要只保护运营商利益,要敢于执法

手机“流量清零”成为日前消费者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先有广东移动总经理提出的“国际惯例”说,后有消费者诉诸法律却败诉。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指出,“流量清零”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违背正义

根本没给消费者自由

刘俊海说,生活中通常被消费者形象地称为“霸王条款”的就是法律所指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流量清零”之所以说是霸王条款,就是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消费者被迫同意的、未经过听证会听证过的违背公平交易权的格式条款,同时也是企业单方签订的、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的条款,所以这是一种违法的契约。“只要你用我的产品,用完用不完都必须交费”。

刘俊海强调,法律契约应当包括三大元素:即契约自由、契约正义与契约严守。其中,契约自由鼓励市场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既反对商人强买强卖,也反对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微观活动;契约正义强调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鼓励等价交易与公平交易,弘扬平等互利精神,对强势市场主体恃强凌弱的行为施加必要规制;契约严守强调合同的有效性与神圣性,强调生效的合同等于有效法律,鼓励当事人诚信履约,反对当事人违约失信。这三大元素相辅相成、不可或缺。

刘俊海说,有些企业或组织片面强调契约自由,而忽视契约正义。这是对契约精神的曲解。“流量清零”貌似自愿、公平,实际是经营者把自己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塞到消费者手里要消费者签字,或张贴在经营场所让消费者被动接受,消费者根本没有拟定合同条款的权利及其与经营者对等谈判的自由。这种格式条款说白了就是经营者自我赋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手段。

呼吁监管

别忘了为社会利益代言

据记者了解,1993年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就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而几天前施行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更为严厉:“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刘俊海呼吁,监管部门不要只保护运营商利益,还要为社会利益代言。

对于“流量清零”一类市场机制无法自行矫正的霸王条款,不仅需要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更需要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敢于执法、严于执法,才能逐步清除霸王条款滋生的土壤。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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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鄂豫试点不清零

广受争议的手机上网流量月清“霸王条款”在上海率先被打破。1月7日,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促动下,上海三大运营商自1月起全部推出手机上网流量季度计费方式。

去年8月,移动、电信、联通三家电信运营商“松口”,公开承诺已经或拟推出手机流量季度套餐,让消费者有多元化选择。目前,三家运营商的季度流量产品均已上线。

记者注意到,目前推出的流量产品均不能实现自动顺延。

今年全国“两会”上,湖北移动分公司董事长郭永宏透露,湖北将实施新的计费系统,推出更加灵活的“季度流量套餐”,避免出现流量月底清零的弊端。

3月12日,河南移动推出了流量月底不清零的流量季包或者半年包。开通本业务之后,费用将会一次性从用户话费余额扣除,流量的有效期至所订购的季度包/半年包到期之日的当月月底,过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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