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消息称,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用户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这一规定也将成为治理垃圾短信现象的政策依据。
工信部已开始准备给“垃圾短信”开刀了。以白字黑字的规章制度之刀直指不法商家、不良运营商,对广大手机用户来说,这是喜事。意味着“垃圾短息”之痼疾将有望得到根治,手机信箱也能清净一下子了。
但是,从近年来对“垃圾短信”的整治成效来看,往往容易出现“罚酒三杯”式的不痛不痒的整治效果,也容易出现“哪里痛贴哪里”的局部整治观念。最终导致“垃圾短信”久治不灭,穷根不除。因此,《规定》的出台即恰逢其时又充满压力和挑战。万一实施不到位、执行不到点,不够全面、不够彻底,便容易陷入一纸空文之沼。如此,《规定》在实施之前须要辨清全局、顺出枝节,厘清“垃圾短信”从生产到接收的整条产业链,这是关键;巡视每一个环节,由点到面,环环打击,综合治理。真正将《规定》落到实处。
首先,揪出制造“垃圾短信”的源头。由于耗费低但收益大,加上犯罪成本及技术门槛较低等因素,诱使了一些商家和企业致力于短信群发业务,并与承包商、电信运营商签订群发协议。他们以“利益”绑架运营商,借其手向手机用户单向性群发各种商业短信。对此,《规定》的实施应在揪出源头上下功夫,逮到一家、严打一家,以律法之威作为他们的行为准则和警戒线。现在正值国家大力推行依法治国、依法治网之期,同样的,短信传播领域也非法外之地;各位商家应清醒地认识这一点。
其次,扼住电信运营商的牟利之手。商家企业之所以能群发短信,能让“垃圾短信”满天飞,少不了电信运营商的“同流合污”。因为这些短信的发送大多需要经过运营商的“转手”。每当我们订购SP收费业务时,运营商们总是以“代扣费”为其措辞并突出强调,似乎在告诉我们这收不收费、收多少都与他们无关;这会让我们无限怀疑欠费一分就停机的运营商怎会免费为人“卖命”?本来,运营商本身就有着对“垃圾短信”的监管监督责任,而很多运营商不但不担责反而“监守自盗”、“为虎作伥”,助推“垃圾短信”的繁衍传播,与法治快轨背道而驰。对此,《规定》应利剑出鞘,斩断营运商这环利益链条,扼住其牟利之手。相关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运营商的监督管理,让他们行正走直。
此外,还有些来历不明的“伪基站”时常出来作祟,对其源头和传播路径的掌控首先需要用技术手段进行有效干预,再找出源头、掐断路径,并配以重拳打击。伪基站主要靠冒充三大运营商的短信客服号码进行诈骗,经常令人防不胜防,难辨真伪。因此,“伪基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垃圾短信”爆发点,也需大力除之。
同时,用户举报机制亟需建立和完善。对于“垃圾短息”,很多人都忍了,删除了事。一是找不到投诉路径,二是举报投诉了却毫无下文。因而,具体可行的检举措施非常必要。具体设置上,如可在这些商业短息的内容中加入“拒收”这一项,用户自主选择收还是不收,完全可以行使自己的通信自由权利。对于拒收的,商家、运营商就不得再发送,否则就是违规违法。只有广大用户共同参与到“垃圾短信”的打击行动中来,在顽强的痼疾也会被清除、被治愈。
《规定》还指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即使3万罚款对某些商家、承包商或运营商来说如九牛一毛,但对一些商家而言,名声远比3万块钱重要,“向社会公告”可谓治贼利招。故而,某些商家、运营商当慎之而后行。
因此,只有厘清了这条“垃圾短信”的产业链条,才能治之有法,才能摸清方向、搞清线路,并将锤头准确砸在钉子上。用户有了明确有效的反馈、举报及投诉渠道和机制,才能更加完美的配合《规定》的具体操作,使之实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