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通过的《电子商务法》有哪些亮点?又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
平台审核不力负相应责任
“现在网上代购的水太深了,电商平台上的代购店的产品售价基本都低于专柜价,但其实很多卖家专职卖假货,代购视频、小票逼真得很,根本看不出来。”近日,合肥一公司白领杨女士吐槽。
然而,比网购假货更为糟心的是,网上预约服务的不靠谱。不久前发生的郑州空姐、温州女孩乘坐网约车遇害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恶劣影响。
网络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各种侵权事件变得频发、多发。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回应社会热点,《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中,电商平台在此处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四审稿改为 “相应的补充责任”。最终表决通过的法律,确定为“相应的责任”。
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担相应的责任’表述体现了立法科学性、灵活性以及前瞻性的统一。 ”全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律协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沈国庆律师说,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对责任认定和赔偿不尽相同,前者对平台的要求更高,可以作为消费者赔偿的第一顺位;后者先找经营者,不足的或没有能力的,再找平台。而“相应的责任”可包括多种责任,如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等。也就是说,平台将来要承担何种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民商法学博士贺琛认为,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电商平台对于电商负有不可退却的监管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将督促电商平台完善资质审核、运营管理,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控,谋求在在规范中发展。
微商纳入电商经营者范畴
近年来,微商发展很快,但也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中国消费者协会去年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网络消费投诉多发,微商交易维权困难”占第一位。
微商交易中维权难的原因在于:“微商”属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小店,进入门槛低,缺乏完善的交易系统,出现纠纷,卖家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法律责任,消费者找不到商家。
《电子商务法》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从该条法律表述来看,微商理应属于电商经营者范畴,相应地须承担起对应的责任和义务。 ”
沈国庆说,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在传统大体量电商平台之外,各种电商模式也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如自建网站、自建微信公众号、手机版网站、App、微信朋友圈及各种层出不穷的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都可以实现电子商务交易。该规定以兜底条款的形式,将微商等经营主体纳入监管的范围,一方面尽可能涵盖电子商务的现实领域,另一方面就未来的新型活动样态保留发展空间。
但贺琛认为,该规定相对宽泛、模糊,将给法律适用带来不确定性,有待进一步厘清概念、细化类型。例如,在短视频分享、网络直播中允许用户植入“同款用品”销售链接的情形,其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这将涉及对 “其他网络服务”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