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红苹果电子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就红苹果电子图形商标(第1984058)号与苹果公司注册商标
(第167364号)的注册争议,请求北京高院开展法庭调查。至此,图形商标权之争已持续了10年。
从公司成立起已先后注册了“红苹果”、“PEARMAIN” 、图形等一系列商标。
在这场争议中,苹果公司以苹果图形苹果公司在先注册,为苹果公司独创设计,享有著作权,图形商标与苹果公司的商标
极为相似,继续使用会在相关公众中造成混淆,要求撤消商标局作出的该核准红苹果电子商标注册的裁定。红苹果电子则认为,苹果是自然界的一种水果,苹果的图形概念不是苹果公司所独创与专有的,红苹果电子的苹果设计与苹果公司的设计存在明显的差异,不存在抄袭模仿,不是近似商标。
由于历史原因,在商标注册类别中没有细分出安防行业类别,它与一般电子行业归为一类,因此红苹果图形商标注册在第9类0901群组,原本两个不同阵营的品牌商标就有了近十年说不明道不白的纠葛。红苹果电子正积极准备材料,应对接下来的诉讼,以企业合法利益和民族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