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和管理进入“法时代”

责任编辑:editor006

2017-06-02 17:19:06

摘自:郑州日报

《网络安全法》全文共7章79条,包括总则、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6月1日起,《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这在网络安全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不仅从法律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利益,有效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和安全,而且还有利于信息技术的应用及发挥互联网的巨大潜力。

首部网络安全法

助建和谐网络环境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网络安全的专门性综合性立法,它使未来网络安全有法可依,网络空间在法律框架下将营造出更加良好和谐的环境。

《网络安全法》全文共7章79条,包括总则、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法律责任以及附则。除法律责任及附则外,根据不同的对象,可将各条款分为六大类:国家责任与义务,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职责划分,网络运营者责任与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责任与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相关条款,以及其他。

《网络安全法》有六个突出亮点,第一,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第二,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第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义务。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第五,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第六,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

为网民撑起

三大“保护伞”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

法律明确,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这为我们的未成年人上网安全,提供了法律保护。

法律提到,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微信公众号未经允许禁发新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今日正式实行,新规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并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规定中,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微信公众号发布和转载新闻的功能受到限制,转载新闻时必须提前验证新闻的真实性并注明来源,以减少虚假信息的出现,避免内容传播过程中被扭曲,更能防止谣言蔓延的情况发生。

网络实名制要对自己说的话负责

国家统计局今年2月28日在官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6年我国互联网上网人数7.31亿人,其中手机上网人数6.95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3.2%,其中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3.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发布,使得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网时代到来,网络安全也不再是儿戏,不管是新闻媒体和公众号发布、转载信息,还是广大网友的留言评论都需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了。

规定第十三条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服务,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规定中的第二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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